非正常死亡事件缘何易被“过度解读”
2016-12-13石飞张冉
石飞++张冉
【摘要】非正常死亡事件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力,其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往往也呈现出负面特点,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公安机关作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处置单位,应主动应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出现后的社会舆论发展问题,合理控制舆论发展。
【关键词】公安 非正常死亡 舆论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在网络舆论中,关注度高、讨论较为广泛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要有三类,即医疗事故死亡、公安执法意外死亡以及官员意外死亡。其中,与公安工作关联较大的主要是前两类,这两类事件的负面舆论出现率也最高。相对于常见的突发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表面上不具备群体性特征,但在后期舆论发展过程中很容易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非正常死亡事件出现后的社会舆论发展问题,遏制负面舆论发展,有效控制事态变化。
哪些因素易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舆论向负面发展
第一,现场查勘制度无法完全保证事件的处理效率。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死者的死因不明确,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不能简单依靠民警完成,还需要有公安机关内专门的法医和查勘警员进行确定。只有在生物学死亡原因确定后,才能够进行尸检和现场取证调查。而由于现有法律规定限制,案件查勘过程中需要完全隔离和保密,在未确定死因前不能形成最终的调查报告。在处理效率持续下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时间消耗期内,事件所引发的舆论可能出现较大程度的酝酿、发酵,如果效率一直很低,则很容易诱发负面舆论的出现。
第二,尸检鉴证制度本身的模糊化问题。非正常死亡事件由于死因不明确,最终的定性必须由尸检来进行确认,而责任确定可能关乎公安执法与司法机关职责评判的公平正义,在某些非正常死亡事件中还关系到受害者家属可获赔偿的额度。尸检结果确定后,会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后续发展产生十分明显的影响。因此,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后续影响。但目前我国尸检鉴证制度依据《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法律法规而定,其中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鉴定职责一般归属于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死亡事件中直接归属于各级法医学检验鉴定机构的责任分配),但尸检工作的责任交叉等问题较为严重,许多法医在对非正常死亡者进行检查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思想问题,鉴定结果存在模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件后期舆论的发展,并可能引发矛盾事件。
第三,警务机制不完善导致舆论发展呈现负面化问题。目前地方公安机关在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中普遍采用“查勘取证—案件定性—后续处置”的基本流程,如果刑侦技术人员在现场查勘后认定结果为非刑事案件,则需要转交派出所进行后续工作。表面上这种处理方式提升了工作效率,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用警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容易引发负面化舆论的问题。例如,这一工作流程中没有明确的危机预案机制,地方公安机关在应对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缺乏预案支持,很容易出现工作效率不足的问题,这为负面舆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传播时间;而且在这种工作机制下,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相对较少,比如刑侦技术部门一般对检验意见书的重视度不足,面对死者家属的问题,经常会直接推给法医。家属在频繁主动求取帮助的过程中,很容易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产生质疑,这也是诱发非正常死亡事件负面舆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合理控制非正常死亡事件舆论发展的流程建议
第一,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主动权,把握舆论控制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应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舆论发展的特点,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舆情控制。基于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对互联网中相关关键词进行整理,第一时间对所出现的负面化言论问题进行控制;在现场查看等工作进行的同时,同步展开对死者亲属、涉事者、旁观者的调查和访谈,第一时间掌握事件控制的主动权,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在掌握第一手资料后,要注意现场群众和死者家属的情绪变化,在了解死亡事件起因(非死因)的情况下,全面分析可能出现的负面舆论问题,并进一步优化舆情控制体系,丰富舆情控制关键词,同时对现场群众进行管理,及时发现有寻衅滋事意图的不法分子,并进行及时控制;完成初步工作后,要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汇报警情及事件初步报告,与地方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共同成立舆论公关小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处理方法、当前处理进度、已发现的事件问题等;向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传递正面舆论信息,引导舆论的正向发展;随后要以最快的速度展开现场深入查勘和尸检等工作。
第二,做好查勘与尸检工作,尽可能地细化与明确检查结果。在现场查勘方面,由于非正常死亡事件舆情发展应急控制需求特点,查勘工作不能在尸检工作全面完成后展开,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提前开展。公安机关在事件调查前,应当优先安排案件专项领导,由领导直接协调管理现场侦查、法医检查工作,在基本确定为非正常死亡后,要尽快获取“无他人介入”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定性证据,由侦查人员通过与家属、见证人等进行沟通,说服其在现场进行见证。处理过程中无论是否获得明确的证据,都要向死者亲属告知死者的直接死亡原因,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同时相关证据也应作为直接证据用于后期的尸检和调查所用。在尸检处理方面,首先要明确尸体控制权,并由此确认尸检的固定检查方,避免尸检职能的交叉问题,依照所有权归属定位,保障公安机关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对尸体的控制权,同时保证死者家属的基本权利。以便一方面保证公安机关调查和执法的顺畅,另一方面也保证死者家属的知情权,避免负面评论的产生。
第三,事件发展过程中有效控制事态变化,全面控制事件本身以及事件延伸舆论的负面化转变。首先从事件转化的角度来看,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短期内死者家属会出现激烈的情绪变化,在经过自我发泄和平静后,才开始进入考虑相应解决方法、听取他人意见并进行客观思考的阶段,此时家属情绪的变化会影响其最终的行为选择。如果情绪得到有效控制,家属会更倾向于选择协商解决,一般事件会就此进入平稳发展;如果情绪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家属可能会选择暴力解决或产生负面评论,这时公安机关在工作处理中如果效率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负面舆论就会不断发酵并最终显现,并有可能在短期内出现大范围传播。针对此问题,公安机关现场协调人员应当在死者家属情绪初步稳定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和分析,同时考虑法律和人心,提出更适合死者家属情感需求的处理建议,有效控制死者家属可能出现的负面情绪,避免负面舆论的出现。其次,从已产生舆论的负面发展角度来看,事件发生初期所建立的舆情控制小组,要第一时间分析警情、舆情,及时关注舆情发展动态,同时预防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群众事件和舆论事件。各级领导应当第一时间投身各自职能相关的指挥前线,做好现场决策,提升事件处理效率,避免负面舆论的过度发酵。
第四,积极引导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续的舆论发展。在舆情控制工作中,要坚持疏堵结合的策略,一方面强调负面舆论的严格控制,全面运用舆情监控系统对已经出现的恶性舆论进行控制,对发现的造谣者、恶意言论引导者进行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尊重民众的维权诉求,疏导群众情绪,与社会群众进行沟通,由具备一定威望的死者亲属周边群众对其进行疏导,深入宣传法律及政策,避免死者家属出现过激违法行为。在事件处理后,应当考虑死者家属不满意处理结果并进行负面舆论宣传的问题,建立专门的调解小组,对非正常死亡后死者家属常见的财务赔偿、精神赔偿等请求进行对接,尽可能地满足死者家属需求,并同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原则,有效规避“尸闹”问题。在事件处理基本结束后,公安机关也应在内部对事件的处理过程和效果进行自我评估,通过开展专题讨论会等,讨论分析事件处理中的问题,优化准备预案,发现处置问题,针对薄弱工作环节进行策略优化,实现相关事件处置、媒体舆论公关、舆情控制的持续性优化。
(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①林苇、王占洲:《公安机关应对非正常死亡引发社会矛盾的策略研究》,《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1期。
责编/杨鹏峰 美编/王梦雅(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