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简述
2016-12-13康丽萍
【摘 要】 文章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经历的法律化和规范化的恢复时期:1979年到198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恢复时期,初步实现了法律化、规范化;十三大以后是社会协商的拓展时期,进行了社会协商对话的初步探索,并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党的十四大以后是协商民主的整合与完善时期,并从国家层面逐渐过度到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十八大以后的更是走向了广泛、多层和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 协商民主;制度化;民主理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百废待兴,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经历了一个恢复和拓展时期。在此期间,人民政协在国家层面的工作得以全面恢复,并在邓小平等新一届领导集体的带动下开始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进程。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恢复时期
1979年召开的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在此次会议中,对各民主党派和统一战线进行了“性质”的认定。二者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都是拥护社会主义并且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1、恢复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化
1979年10月,邓小平强调,“在推行改革放开的现实背景下,实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制度,是当前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大特点和优势”。[1]在此之后,中国人民政协开启了其独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
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指出人民政协不仅是社会主义性质,更是一个爱国性质的组织,它对我国的民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82年的宪法不仅对人民政协有着更加透彻的分析,更是第一次将人民政协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作用载入宪法。
2、恢复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化
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终于在1989年12月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协商民主制度和协商民主思想的专门文献。文献中首次使用“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这是我国政治体制中一项最基本的政治制度,更是历经万千检验符合中国国情的特殊的政治制度。同时阐述了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在政协中的地位和功能,以便于更好的区别于前苏联的一党制和西方多党制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政党制度。
二、协商民主下社会协商的拓展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和矛盾凸显,各级党委和政府充分认识到了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始探索各种协商实践形式。
1、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初步探索
党的十三大召开,创造性的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开始向社会层面具体领域延伸。此次拓展的“重点在于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与各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间的对话协商”。[3]各级立法与行政机关也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立法和行政听证会,在此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方法,探索建立听证制度。各级党委地方政府也充分利用现代高速发展的信息传媒技术,召开重大事件新闻发布会,同时在互联网上进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开创“网络问政”的平台。
2、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制度化
随着社会协商对话实践开展,党和国家也初步对社会协商对话实践进行了制度上的规范,这主要表现在几次党的重要会议中。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各级党政机关不仅要听取人民群众的心声,同时也要注意吸取专家的建议。使得决策更加的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4]党的十五大,主张建立各种具体的制度来完善和充实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如,反映群众需求的社情民意制度,保障群众利益的听证和公示制度,推进决策科学的专家咨询制度等等。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不仅要从群众中来,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更是要到群众中去,更好运用群众力量,保障群众利益。”[5] 2007 年党的十七大指出要 “在扩大民众参与程度的同时,更需要的是推进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尤其是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一定在做实地调查切实听取民众声音”。[6]
三、协商民主的整合与完善时期
十四大召开以来,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结合当前社会形势经历整合与完善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协商无论是从理论到具体实践都得到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往广泛、多层和制度化方向发展,这将是协商民主的一个新高峰。
1、国家层面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必须长期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十四大时被载入党章。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又将这一政策写入宪法,这标志着国家层面协商民主制度不仅具有法律效力更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制度。2005年2月,协商民主突破宏观层面延伸到微观的决策领域,协商民主将不再是理论上的使用,更多的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将更好的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
2、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形成
从最初的恢复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到后来社会协商对话实践的发展,党和国家对协商政治无论是理论还是具体的实践活动都取得了巨大成效。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人民政协不仅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且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机构。1995年1月,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多种方式,但人民政协始终是其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其职能和地位不可替代。2007年11月,我国采用中国特色选举模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运用,更好的保障民主和选举的科学。自此,“协商民主”这个在民主政治中将有举足轻重的概念首次提出,标着我国政治民主的一大进步。2012年10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民主政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7]党的十八大“不断健全协商民主从理论到各种制度的完善,使其在未来的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协商民主将会步入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道路。”[8]此次会议对多年来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取得成绩进行总结。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和理论进行了深刻阐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基本形成。这也从理论高度概括当前民主的一大走势。”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了新的发展部署,这对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05.
[2] 童庆平.八二宪法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2)8.
[3]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2.
[4][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47.
[5]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6-3-2(1).
[7][8] 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5.
【作者简介】
康丽萍(1992-)女,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湖南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毛泽东思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