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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对餐饮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2016-12-13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教育费进项餐饮企业

黄 斌



“营改增”政策对餐饮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黄 斌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我国近年来在财政税收方面推行的重要政策。2016年3月,我国政府明确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原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企业全部改征增值税。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中重要产业,也在此次改革的范畴之内。文章通过分析“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影响,提出适当建议,以期帮助餐饮企业降低此次改革而产生的风险。

营改增;餐饮业;影响

一、引言

为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状,并降低企业税负,我国政府近年一直大力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下称“营改增”)的财税政策。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率先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选取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做为首批试点产业。随后,由上海市逐步扩展至北京、浙江和安徽等十个省市。2013年8月1日,将营改增试点政策扩展到其他省市,并陆续将广播影视服务、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等纳入营改增范畴。2016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企业纳入改革范围,不再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近五年的营改增改革,将在今年全面收官,营业税将被增值税彻底取代。

餐饮业作为涉及大众消费的普遍服务产业,此后也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深刻理解“营改增”政策,分析其对餐饮业的影响,并针对影响给出相应对策,对降低餐饮企业纳税风险和促进餐饮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营改增”政策内容

2016年3月,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此次全面推开的政策覆盖面涉及2012年改革以来余下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并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一)征税范围和税率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纳税人此前一直缴纳营业税,由于业务活动较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等多种原因,所以一直未纳入改革范畴,本次改革将以上纳税人均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定为11% ,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则为6%,保持了“营改增”以来原有的四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实行3%的征收率。

(二)纳税人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以销售额500 万元为标准,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分为两类,即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大于500 万元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等于或小于500 万元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企业在原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并没有这种区分。

“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可以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在采购环节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后可以按进项税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只能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餐饮企业在原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不存在抵扣制度,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三)纳税计算方式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实施抵扣制,其是一种差额征税的制度,应纳增值税税额为按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由于无法准确核算进项税额,所以实行简易征收政策,直接用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

三、餐饮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分析

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计税时所运用的方法有所不同,所以餐饮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的比较分析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负变化分析

餐饮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即应税营业额乘以5%即为应纳营业税额。推行“营改增”改革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核算应纳税额,按3%的征收率纳税,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产生的进项税,但由于推行“营改增”改革后,应纳税计算的所用税率直接下降了2%,必然会引起餐饮企业的税负下降。

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企业年应税营业额为300 万元,实施“营改增”改革影响的税负变化情况如下表:

“营改增”前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企业税负变化 金额单位:万元   税率计算过程金额 “营改增”前年营业额————300 应交营业税5%300×5%15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合计10%15×10%1.5 纳税合计————16.5 “营改增”后年销售额(不含税)——300÷1.03291.26 应交增值税3%291.26×3%8.74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合计10%8.74×10%0.87 纳税合计————9.61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实施改革后,该餐饮企业降低税负合计16.5-9.61=6.89万元,减税幅度为41.76%。

因此,在实施“营改增”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负担明显下降,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此次改革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

(二)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负变化分析

推行“营改增”改革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变更为增值税税率的6%,购入货物、接受劳务时,只要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改革后,虽然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的税率增加了1%,但由于其应缴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的高低决定餐饮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是否增加。

假设某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年应税营业额为600 万元,实施“营改增”改革影响的税负变化情况如下表:

“营改增”前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税负变化 金额单位:万元   税率计算过程金额 “营改增”前年营业额————600 应交营业税5%600×5%30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合计10%30×10%3 纳税合计————33 “营改增”后年销售额(不含税)——600÷1.06566.04 销项税额6%566.04×6%33.96 应交增值税——33.96-进项税33.96-进项税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合计10%(33.96-进项税)×10%(33.96-进项税)×10% 纳税合计————(33.96-进项税)×110%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进行改革后,餐饮企业负担的增值税额由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高低所决定,如果餐饮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3.96 万元,在实施改革后税收负担有所降低;否则税负将会上升。由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因此,在实施改革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应缴增值税的多少,也就决定了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负变化。

(三)“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变化分析

我国企业除了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还必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施改革后,餐饮企业的税负变化不仅表现在流转税方面,而且也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餐饮企业应纳所得税的影响主要是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并通过损益进行核算,影响利润总额,在计征所得税时营业税允许税前扣除,从而减少餐饮企业应缴的所得税。而在进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并且不能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所以在此情况下,餐饮企业应缴所得税可能会有所增加,导致税收负担上升。

四、餐饮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员工纳税意识

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税务机关对其征收和管控要求也要高于营业税。因此,在推行“营改增”改革后,餐饮企业首先要增强纳税意识,宣传推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和改革意义。其次,应开展内部员工培训。很多财务人员对税法并不十分了解,对“营改增”政策更为陌生,提高餐饮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法知识,特别是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对“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健全会计核算,提高业务水平

“营改增”不仅是税种征收的改变,而且会影响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系统发生改变。此外,增值税的核算流程比营业税更为复杂,税务机关的监管也更为严格。所以,应摒弃以往流水账等不规范的记账模式,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岗位,健全会计核算,并建立符合国家会计准则要求的记账模式,防范因政策调整而产生的纳税风险。

(三)加强餐饮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控

餐饮企业进行改革后,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在进项税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环节的重要依据;在采购环节,应尽量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并核对发票记载的业务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设专人统一妥善保管,并按期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在销项税方面,餐饮企业应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按实际收入为客户开具发票,从而准确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

(四)呼吁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的税率

施行“营改增”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企业税率降低,实行增值税3%的征收率比原来营业税5%的税率减税40%以上,达到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但对于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来说,施行“营改增”改革后税率升高,由原来营业税5%税率改为增值税6%的税率,税率提高了1%,虽然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是餐饮企业采购的蔬菜、生肉和瓜果等原材料,其供应商大都为不具规模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这些供应商一般无法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不能给餐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导致餐饮企业税负较高。因此,餐饮企业应积极呼吁政府进一步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或者适当增加餐饮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项目,从而降低餐饮企业的税收负担。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6〕36号,2016.

[2]周银燕,孙明山.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及路径选择[J].会计之友,2015(14).

[3]孙继湖,穆晓玲.“营改增”对航空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财会通讯,2014(2).

Influence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siness Tax into Value-added Tax” to Catering Industry and Countermeasures & Proposals

Huang Bin

(Fu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Fuyang, Anhui 236031)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siness tax into is an important policy in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implementation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Chinese government clearly put forward in March, 2016 that original business tax 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al estate, financial services, life services and so on has transformed into value-added tax since May 1st, 2016. Catering industry, as an important industry in life service industry, i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reform. In this paper, the writer made appropriate recommend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form to catering industry in order to help them reduce the risk from this reform.

the transformation of business tax into value-added tax;catering industry;influence;

F810.42

A

1672-4437(2016)04-0077-04

2016-06-12

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2013ZY106);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2015SXZX035);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2014JYXM490)。

黄斌(1984-),男,安徽阜阳人,阜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税务师、会计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会计、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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