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
2016-12-12聂辰
聂辰
摘 要:较之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参与度高、成本低、操作方便,因而广受青睐,成为当前发展速度最快的金融模式。但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仍是一个“新生事物”,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手段也相对单一和落后,因此互联网金融运行中的法律风险较为复杂。在此背景下,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表现及成因,并采取全面、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对策势在必行。鉴于此,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其监管和防控提出相应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194-03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其产品类型、运营模式不断创新,且交易规模呈现几何增长态势。如今,互联网金融已经渗透到和各行各业以及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它为广大群众带来了便利、快捷、透明度较高的金融服务,但同时也因其稳定性差、征信体系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等因素而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带来了种种风险。无论是“e租宝”跑路事件、万钧财富诈骗事件,还是“里外贷”平台融资自用事件,凡此种种,均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仔细思考,以利于从业者认识风险、控制风险,才是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常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法律风险主要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三大类。本文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将互联网金融风险分为六大类。
1.商业信息泄露法律风险。为了得到投资人的信赖,让投资人更加全面的了解借款人,P2P网贷平台会将优质借款人的姓名、电话、公司住址、家庭住址等详细的个人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供投资人查阅、删选。对网贷平台来说,优质借款人是其最核心的商业信息,将其发布在互联网上,有可能增加商业信息泄露风险。P2P网贷平台要发布吸引投资人目光的借贷信息,通常情况下要提供借款人公司的详细信息,从而导致借款人的商业信息被潜在竞争者获取。
2.隐私被侵犯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指侵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人的商业信息或者隐私。例如2013年,出现了支付宝的转账支付结果页面被某搜索网站抓取,导致其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泄露。这一事件出现后,支付宝积极配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支付宝对相关页面进行了严密的安全保护,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搜索引擎抓取,而出现这一现象很有可能是用户自己将付款结果分享到社交平台或者公共区域,从而被搜索引擎抓取。支付宝的这一解释并没有完全消除网友的疑问,部分网友仍认为其存在安全风险。2014年,美国众筹网站KICKSTRAER被黑客攻击,造成很多用户隐私信息外泄。在互联网信息时代,提高金融交易率,势必要收集更详细的个人资料,确保借款人真实性,从而导致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外泄现象频频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及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项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互联网金融平台未能妥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个人隐私外泄,很可能会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惩罚。
3.借贷主体间的法律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是指借贷利息过高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服务平台“网贷之家”在2013年针对95家网贷平台进行统计,其中三十多家网贷平台的年化收益超出24%。事实上,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各地区可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不能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是在24%左右。一旦超出这一限度,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高利率的网贷约定具有不合法性,很可能存在兑现困难的风险。
4.“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的法律风险。互联网经济最典型的行销手段是刺激网民眼球,博得网民关注。互联网金融开始之后,很多机构的销售模式都打着法律擦边球。例如百度推出的“百发”基金,其承诺标语为零风险。而这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规定的基金销售不能承诺零风险,打安全可靠标语;不得承诺风险收益。
5.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网络虚拟货币形式多样,例如比特币、莱特币、元宝币等。其中,比特币由一个名叫中本聪的人在2009年提出的,并在互联网上发行。所谓的比特币,是基于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数字货币,采用的点对点传输方式,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它不同于传统货币或者Q币,Q币虽然也是一种虚拟货币,但其是真实货币的虚拟化和延伸,通常在一定的网站内流通,流通领域有限。但是比特币不同,它不依赖于任何一个货币机构或者网站,是由一定的算法产生。比特币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交易行为,其流通的安全性是通过密码学的设计保障的。这种互联网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匿名、跨境流通,这导致交易过程难以追踪,监管部门监管困难,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利器,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在一个国家金融动荡时期,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可能会导致一国货币贬值,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我国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2013年,央行针对比特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性质模糊,其是否与普通财产一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存在疑问。政策的不确定性给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带去极大风险。2013年以来,央行针对比特币发布数个法令,使得比特币的市价如过山车般波动。此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本身也存在很大漏洞和风险,例如香港比特币交易平台GBL捐钱跑路事件。
6.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如,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金融为母公司融资。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贷平台在没经过监管结果批准的情况下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此外,还有包括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不能提供监管部门批准的吸收资金的资格;(2)利用互联网媒体公开融资项目;(3)承诺高额回报;(4)吸收资金的对象不特定。另外,还包括集资诈骗风险,例如,福翔创投上线三天集资百万后跑路,元一创投上线一天集资30万跑路,2014年旺旺跑路事件,以及2013年的比特币交易平台集资3 000多万后跑路,种种集资跑路现象,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给借贷信誉,使群众谈之色变。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应对思路
上述法律风险的存在,原因无外乎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法律、行业和企业自律不足等,因此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应对应策略应当是系统性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主体众多、政出多门,比如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实施对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根据银行对第三方的资金存管制度,银监会又要对银行进行监管。在此种监管模式下,在跨市场交易中,孰为监管主体仍然不明确,因此而导致监管盲区,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实际监管效率。为了提升监管效率,应充分调动各相关机构的监管资源,促进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进而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得到更全面、更有力的监管。对此,监管部门可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包括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基金网络销售许可证制度等等,进而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企业的专业资质、业务开展资格。同时,可模仿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披露机制,从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维护,并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社会监督环境下开展。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应制定弹性的准入门槛,就目前情况而言,可首先向资金实力雄厚、专业化水平较高、知名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待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步成熟,监管体系趋于完善后再逐步降低准入门槛。
2.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体系。为最大限度地规避信用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应建立并不断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体系,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制定征信制度。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较为缓慢,但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征信业开启了新的里程碑,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发展模式,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是提升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其次,推进专业化征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对个人、企业信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积极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对于提升征信管理效率和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运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专业化征信机构审批和建立过程中,应将保证信用信息完整性和客观性作为首要准则。
3.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形成。目前,受技术水平、市场因素、监管体系的限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仍然相对无序化、混乱化,而互联网金融中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不仅要依靠法律的规制和国家的监管,也需要有效的行业自律做支撑。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政府应引导成立行业自律组织。2014年3月,我国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它作为我国第一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和法律风险防范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应积极建立更高级别、更大效力的行业自律组织。其次,应尽快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在行业自律组织的引导下,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相互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行业健康发展需求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准则,并制定相应行业发展计划,以实现行业共识,鞭策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觉依法、依规经营。再次,应引入相互监督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并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和追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体系,对不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备案,进而达到提升互联网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自律能力的目的。
4.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现状,认为该体系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尽快建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对此,第一步是尽快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准则,以弥补现有法律监管的不足,第二步是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及时废止或调整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第三步是尽快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格、形式、规模风险预警和防控措施,并出台专门法律,最终形成全方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制度。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投资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能够更好地避免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纠纷、侵权事件的发生,更能敦促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者强化自律和自我管理。对此应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权益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范围、参与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投诉受理渠道,调解金融纠纷,构建相对完善的参与主体的保护体系。
三、总结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已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但其互联网金融运行中的种种法律风险也应得到我们的正视,如若不久的将来,法律、行政及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做出积极的应对和有效的规避,那么互联网金融将因兼顾了效率和安全而得到更大规模的普及和更健康的发展。基于此,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应至少从强化业务许可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与自律准则,以及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做起,尽可能地规避和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以更快、更好地营造金融资产公正价格形成、信息有效传递和金融风险有效分散与共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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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