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与处置对策研究
2016-12-12郝树源
郝树源
摘 要 会转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调整,使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群体性事件具有群体性、暴力性、非理性、复杂性等特点,如若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破坏社会稳定。了解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按照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探讨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对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体性事件 特点 原则 处置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6.10.071
Abstract Becaus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the rapid urbanization, which brings the adjustment of interests, the group events show a high incidence trend for a while. Group events are sudden, complexity, violent and destructive, which easily cause great social harm and undermine social stability. According to universal law of development of things and,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disposal countermeasures of group events to the maintenance of public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
Keywords group events; characteristic; principle; disposal countermeasure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期、社会的深刻变革期。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给我国带来资金、技术、理念暴发式增长的同时,也诱发、引发了一些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我们一方面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的带领下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同时区域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矛盾依然十分突出;我们一方面积极倡导公平正义、大力建设法治社会,而同时社会分配不公、利益纠葛不断所导致的社会治安形势复杂、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的现象却日益明显,再加上国际交往加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等因素的影响,使这一时期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多发,严重影响着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所谓群体性事件,指“在社会转型期发生的,具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指向的人群,通过上访、游行、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方式,越过政治体系提供的法定渠道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①
1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顾名思义就是大批普通群众造成的社会治安事件,由于其主体即群众既是法律的保护对象,又是社会治安问题制造者的双重身份,而且由于群体性事件本身往往具有巨大破坏力和危害性,因此需要公安机关认真对待、慎重解决。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群体性事件有哪些特点。
(1)群体性。群体性是群体性事件的首要特点。所谓群体,是指人们为了某种共同目的,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彼此间存在相互作用,有着共同心理特征的三人以上的人群。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但他们都是由具有某个共同特征的一群人制造或参与的,他们或许有共同地域、同一宗族、共同的价值观、同样的利益诉求、受到了同样不公的对待,等等。具体到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可能涉及到事件性质、策划能力、组织程度、处置方式等有很大的不同。
(2)非理性。群体性事件中,由于参与者往往具有地域、利益、宗族等一种或几种共同特征,因而个人的某种意识或不良情绪很容易对他人造成暗示或模仿,很容易在人群中感染而漫延开来,形成连锁反应,使这种意识或不良情绪不断得到强化。反过来,群体普遍高涨的情绪很容易使“个体的心理和行为被群体意识所控制,处于非理性状态或者无意识状态”,使得“个体对自己的言行缺乏理性思考,易感情用事,与群体的行为趋同”。②一般来说,群体规模与其对群体成员的影响成正相关关系——规模越大,则其对个体成员造成的心理压力或情绪影响就越大,成员个体就越容易情绪暴发,从而呈现非理性的特点。换句话说,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很容易被群体情绪或群体行为所“绑架”,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3)暴力性。与群体心理非理性的特点相应,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行为往往具有暴力性的特点。由于事件参与者自认诉求是“合法的”,自信政府承担巨大的维稳压力而可能会做出让步,自感把事情闹大后政府、法律会“法不责众”。为了在与政府的博弈中获得更大的谈判资本,不惜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来给政府施压,借以满足其欲求。而这些过激行为,如不及时加以控制,经由群体情绪的渲染而不断强化,往往会演变成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行为。
(4)复杂性。当前引发、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很多、很复杂,诸如:经济利益纠葛、民族情绪高涨、现实矛盾激化、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等。在人员组成上,有看热闹的群众,有一般的参与者,也有挑头闹事的骨干分子,甚至敌对分子。往往是合理的、不合理的要求与非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普通群众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或敌对分子搅和在一起,使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复杂性特点。因此需要慎重对待,如果处置不当,很容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甚至被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所利用,严重时可能危害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
2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原则
群体性事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处置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任何时候,成功的预防要比有效的处置更有价值。所谓预防,指公安机关要做好情报信息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搜集社会面上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并加强情报信息的分析、预判,对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萌芽,要打早打小,防患于未然。
(2)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依法严格执法,是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的前提。群体性事件存在群体性及暴力性的特点,要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区别对待,依法处置。对于一般的参与者、跟从者、旁观者,公安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其正当权益;对于组织者、敌对分子、挑头闹事的骨干分子要依法坚决打击,决不姑息迁就。既要防止重打击处置,而造成打击面过宽的局面;也要防止怕激化矛盾而缩手缩脚或放任纵容。
(3)坚持“三个慎用”原则。所谓“三个慎用”,指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性、暴力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群体性事件通常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要求公安机关处置时必须慎之又慎,要综合考虑处置的现实效果与长远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而,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恶化,甚至危害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以控制事态为前提,在使用武器和警械的种类、程度以及控制对象的数量等方面要保持最低限度,防止矛盾激化或造成更大的人员、财产损失。
3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一个准备、发生、高潮、结束的过程,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所以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可据此分为四个步骤,以便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展情况予以针对性的处置。
3.1 广纳信息,及时疏理,严密监控积极防范
“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不仅是公安机关准确了解事件的必要前提,也是公安机关调整工作部署、合理调配警力、采取正确措施的重要依据。”③公安实践中,不乏对群体性事件由于“缺乏对最前沿、最新动态的准确把握,不能预测性、前瞻性地掌握情报,缺乏‘明亮眼睛的处置带来了工作的反应迟钝、处置不当、盲目行动的结果”。④因而,为了避免盲目应对,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效性和成功率,公安机关应当多方收集信息来源,无偿与有偿相结合来广泛收集社会上群体性事件的情报。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并做实、做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社区警务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了解社情、舆情,排查纠纷,化解矛盾。此外,国保、治安、派出所等基层公安机关要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业务面广、接触群众多的优势,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物建信息员,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全天候捕捉社会面动态治安信息,掌握社情、民意的情报信息网络。公安机关必须着力构建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预警体系,明确有关的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并按规定形成统一的信息收集、归档上报等预警机制,对一些深层次、内幕性、重点性、复杂性的情报信息,特别是不安定事件的人员、规模及事件策划者等重要情报信息,可运用经济手段,实行有偿收集,为情报信息工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注入不竭动力和新的活力。
在前期收集情报信息的基础上,要对收集的情报信息认真分析、疏理,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后,迅速呈报分局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研判,掌握潜在群体事件的发生原因、组织体系,预判其发生可能性和发展趋势,根据收集的资料探寻规律、探讨对策,并依据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警力调集、装备配备以及与相关部门沟通等防范措施。
通过对前期所搜集情报的搜集、传递、整理、分析、研判,公安机关要能做到及时发现、尽早化解可能引发、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竭力从源头上消除各种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如不能化解,必须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动态监控,为处置工作赢得时间,为决策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开展群众工作,力争把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讲求工作方法,切忌因公安民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3.2 尽早介入,多方疏导,全面控制事态发展
对于有群体性事件暴发的苗头,或已经有小范围、小规模的群众聚集时,基层公安机关应当尽早介入,积极干预其发展和漫延,切忌因思想不重视、行动不积极、措施不得力,导致“易事拖难、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后果。基层民警到达现场后,应迅速了解事件经过,尽快判明形势,确认事件的组织者,结合先期获取的情报信息,与事件的组织者或带头人员积极展开对话与沟通。针对群众意见和要求,现场民警要会同村镇干部或公司企业领导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要在法律和道德、人情之间找准切入点,以理服人,循循善诱,劝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权。同时,要严密监控事件进展,随时将现场情况向分局党委汇报,并由分局党委依据事件的性质、规模、态势启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使该事件自始至终都处于公安机关的可控范围之内。
3.3 因情施策,果断处置,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如果出现人员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加大、情绪开始不稳、矛盾渐趋激化的现象,出现漫骂、推搡,甚至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就要立即行动,依法果断处置。要根据事件参与人员的数量、规模和对抗程度,相应启动预案的处置级别。对属于较低层次、对抗程度一般的群体性事件,应以教育疏导为主,可以在外围布警,但不得用警,防止矛盾激化,对抗升级;对属于第二层次、对抗程度升级但可控的中等强度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动用警力强行隔离、驱散,但不宜现场抓人,防止其出现过激行为和不可控的局面;对属于第三层次、事件参与人员与警方严重对立并开始冲击党政机关或其他部门,或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依法果断用警,依靠大量警力和警用装备强行驱离现场人员,制止其不法行为,以维护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在处置第二、三层次群体性事件的同时,公安机关还必须紧急调用足够的预备队或机动警力集结待命,以防事态恶化。
3.4 及时回访,防止反弹,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群体性事件,由于其非理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对其的处置难度极大,方法不对或措施不力,很可能功亏一篑,致事件复发,甚至性质发生演变,导致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在现场处置结束后,必须克服松一口气、缓一缓劲的麻痹心理,特别在抓获事件中的挑头闹事人员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跟进,持续跟踪,要做好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工作,分析原因,查漏补缺,积极防控,防止群体性事件的死灰复燃。因此,此时的基层公安机关,在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外松内紧,时刻关注事态的发展变化;在行动上群策群力,细化预案,采取切实措施,尽力做好每一起群体性事件处置后的回访工作;在方法上,要重防控、轻处置,重引导、轻打击,重排解问题、轻处罚问责,将工作重心放在对事件的化解上,而不是怎样处理上。基层公安机关在广泛宣传、耐心教育、多方疏导涉事群众的基础上,应当积极物建情报信息员,及时收集事态平息后群众对于依法处置违法人员的反映,对任何可能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地方党委和政府,因情施策,多措并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弹。基层公安机关应当牵线搭桥,积极拓宽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群众沟通、联系的渠道,努力塑造地方党委、政府的权威形象,积极会同司法、信访等政府职能部门就群体性事件中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给予切实解决,同时在群众中开展法制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权,从而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关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通道,防止群体性事件再次复发。
注释
① 公黎斌,徐腾跃.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1):142.
② 何显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及其应急措施——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M].北京:学林出版社,2010:109.
③ 韩金贵.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处置方略[J].公安研究,1998(5):49.
④ 王振光.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研究[M].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