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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碳市场功能深化与金融创新探索

2016-12-12李瑾黄钰陈圣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200083

产权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配额试点交易

◎李瑾 黄钰 陈圣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 200083)

上海碳市场功能深化与金融创新探索

◎李瑾黄钰陈圣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 200083)

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积极开展碳交易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深化交易试点,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自2011年9月,国家发改委指定上海、北京、天津、深圳、重庆、湖北、广东等七个碳交易试点,要求试点建立各自的区域性碳交易体系,在2013-2015年间为试点运行阶段,通过试点的先行先试为国家“十三五”建立统一碳市场提供经验。

上海市自2013年11月底启动碳交易以来,上海碳配额累计成交1600多万吨,成交金额1.86亿元;CCER累计成交量3670万吨。上海碳市场在逐步完善碳交易制度体系的同时,市场功能不断深化,服务形式不断多元化,并积极探索推动碳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1 交易所合约品种与上海的推广项目

欧洲已经建立了发达的碳金融产品交易平台,主要集中于位于伦敦的洲际交易所(ICE)和位于德国莱比锡的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碳金融产品为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和产业链上下游机构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1)碳期货。多元化的碳期货品种可以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套期保值和锁定价格的需求。计划买卖配额的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期货确定收益或支出;项目业主可以通过交易减排量期货规避因为政策或市场变动对减排量市场价格的影响。在欧洲碳市场中,大量能源公司和投资银行通过将电力、天然气、煤炭和碳排放产品作为资产组合,不断调整头寸以实现套期保值或者跨市场套利。

(2)碳期权。与其他大宗商品一样,碳排放产品可以开发为期权合约。因为期权所需成本更低,设计也更为灵活,往往作为和碳期货并用的金融工具。

(3)碳互换。在市场中,买卖双方不仅需要直接进行配额与CCER交易,还可以将配额与CCER互换等,这一方面是买方根据自身需求购入产品用于履约,另一方面也是投资者利用不同市场上或者不同类别的碳产品价格的差别来买卖从而获取差价收益的套利交易工具。不同的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工具有所不同,且市场存在一定的价差。减排量与各地配额在不同交易平台的价差及其变化,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包括CCERs 和配额之间的互换交易等等。

1.1推出碳质押贷款模式,丰富碳资产融资工具

2014年11月,上海环交所与上海银行签署碳金融战略合作协议,并和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国内首单CCER质押贷款协议。根据协议,通过在上海环交所持有的一定数量的CCER进行质押登记,上海宝碳获得上海银行提供的500万元CCER质押贷款。2015年5月,上海环交所发布《协助办理CCER质押业务规则》,设计了CCER的确权、估值、融资的模式,规范了协助办理CCER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

碳质押贷款降低了中小企业特别是轻资产特征明显的碳资产管理公司的授信门槛,有效地盘活企业所持的碳资产,拓宽了碳资产的融资渠道,从投融资模式的角度发展绿色产业,加快转变积极发展方式。

1.2探索并推广碳资产管理模式——借碳与卖出回购业务

为满足交易主体的市场需求,丰富交易多元化服务功能,上海环交所致力于推出各类碳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与流程,其中借碳业务和卖出回购作为碳金融交易产品机制的创新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应。

上海环交所推出借碳交易业务,允许由投资机构与控排企业签订协议,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借入配额并在上海环交所进行交易,同时在约定期限返还所借配额并支付一定收益。至今上海环交所总共推出7笔借碳交易,主要参与者包括申能财务、吴径电厂、国泰君安、置信碳资产等。

卖出回购业务指,控排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碳资产管理公司卖出一定数量的碳配额,控排企业在获得相应配额转让资金后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财富管理,约定期限结束后控排企业再回购同样数量的碳配额。2016年3月25日,国内首单碳配额卖出回购业务在沪落地——兴业银行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环交所签署《碳配额资产卖出回购合同》,交易标的达50万吨碳配额。这也是国内航空业参与碳金融创新的首单业务。

借碳与卖出回购业务对碳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推动的作用。对于市场参与者,有利于借出方和卖出方盘活存量碳资产,同时也有利于借入方和买入方控制市场风险;对于碳市场而言,能活跃碳市场增加流动性,更好地实现价格发现功能,发挥投资机构专业化碳资产管理优势。

1.3成立国内首支碳信托

2015年,国内首个碳信托产品在上海碳市场交易。由上海证券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起设立了“爱建信托-海证1号碳排放交易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3000万元,投资期限18个月,主要投资于CCER交易,是国内首个专业信托金融机构参与的、针对CCER的专项投资信托计划。

该碳信托在设计上采取了结构化分级,将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纳入,以此吸引社会资本入市,优化社会资产配置,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2 国内碳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2.1区域市场体系之间呈现出市场分割态势且发展滞后

不同于国内“自上而下”的碳市场建设路径,国际碳市场的构建基本路径是“自下而上”。作为国际上最大的碳市场——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建立之初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市场,涵盖了28个成员国。在这样一个完全竞争性的碳市场体系下,交易所主要依靠设计和开发碳金融产品以提高市场占有率,最终欧洲碳市场形成了一两家碳交易所占据大部分碳市场份额的市场格局。

我国碳市场情况比较特殊。首先,七个试点建立之初就是一个分割的市场,各个试点从政策监管、机制设计、制度制定都相互独立,未来区域市场与全国碳市场在衔接上有一定难度;其次,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差异较大,金融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区域碳市场呈现分割的态势。虽然区域分割的碳金融发展可以体现差异化的减排目标和成本,但区域市场分割的现状不利于尽快形成全国碳金融体系。

2.2区域市场碳金融产品规则不统一、缺乏可持续性

自2014年起,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湖北省、广东省等试点省市以碳现货为基础,先后推出了20多种碳金融产品。碳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节能减碳机制,逐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化工具。目前,碳金融产品分为三类:一是碳金融原生基础产品,主要是碳配额和CCER;二是基于现货的碳金融延伸产品,包括碳债券、碳基金、碳信托、碳质押、借碳、碳资产证券化等;三是碳金融衍生产品,包括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等。现阶段我国碳金融创新虽不断涌现,但却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碳金融产品规则不统一。现阶段我国七个试点地区从机制设计、政策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相互独立,导致各区域试点地区的原生碳金融产品以及碳金融衍生品的产品设计和交易规则的不一致,致使各个交易所受限于交易模式、交易规则, 难以形成统一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二是碳金融创新可持续性不强。七个试点地区虽然先后推出了二十多种碳金融产品,但在首发后大多没有下文,可复制性、可持续性不强。原因有三点:一是产品规则不完善,缺乏可复制性;二是产品本身缺乏经济效益;三是市场培育不足,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

2.3国内碳金融市场配套服务支撑力度不够

目前国内碳金融市场参与者主要为金融机构和控排企业,金融机构除了少数大型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很少涉及。即使为数不多的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受到限制。真正参与碳金融创新和产品设计的金融机构较少。整个参与主体对于碳金融的认知度低、积极性不高,整个碳金融创新力度相对滞后。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潜在价值、发展机遇、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并不熟悉。

3 对于碳市场政策建立的建议

全国碳市场将于2017年正式启动,完善各试点碳金融体系的建设工作是全国碳市场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然而,目前碳金融市场盈利性不强,产品规则有待完善,可复制性不强。碳金融对于绿色发展的推动作用有限,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3.1稳步推进并完善碳金融产品

在碳金融市场中,碳现货是碳金融创新的基础。碳金融创新需要较强、较完善的碳现货市场做支撑。夯实碳现货交易市场是发展碳金融的首要任务,从宏观层面来讲,国家在制定全国碳市场政策和制度时,要充分结合七个区域试点的经验,建立统一规则体系,增强碳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另外,要鼓励引入增加碳市场流动性的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

3.2增强配套政策支持

国际碳市场金融配套服务体系主要由监管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组成,而一个完善的碳市场金融配套服务体系不仅可以连接市场中的买卖双方活跃市场、降低企业交易风险、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还可以为减排项目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安排、促进企业参与市场,降低履约成本等。根据国际碳市场的先行经验,碳交易要真正活跃起来,不仅需要完善的政策环境、科学合理的交易规则,还需要培育发展符合中国碳市场实际的市场配套服务体系。

首先,应减少对于金融行业参与碳市场的限制。在现行的碳金融市场中存在诸多对于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限制,比如银行业只参与碳交易的结算业务,不能参与碳现货或者其他碳金融产品交易。在现阶打破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制度限制对于碳金融的整体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碳金融体系框架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大力支持。一是建议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支持标准,加大对低碳领域的投资政策导向,完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简化碳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入市的审批程序;二是提高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感,打造低碳概念,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低碳领域,创新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模式。最终,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碳金融发展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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