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探究——“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系列论文之一
2016-12-12李庆灵肖富群
李庆灵,肖富群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探究
——“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系列论文之一
李庆灵,肖富群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学毕业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迫切需要和现实要求。通过对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描述和现状考察,我国法学本科生在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方面普遍存在不足。相关分析表明,当前中国法律本科生“四种能力”的获取与提升需要通过高校专业教育才能实现。
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影响因素
一、法学人才培养的着力点:“四种能力”
法学学科是一个社会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学毕业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迫切需要和现实要求。实证调查表明,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已经连续几年的就业率偏低[1]。令人值得深思的是,中国近年法学专业呈现扩招的状态,这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严重供大于求。但在另一方面,大量涉及法律职业的高端领域( 如有能力跨境执业、解决重大复杂的法律纠纷) 却频现人才紧缺的状况。因此,对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而言,要改变这一境况,除了提升其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之外,还需要培养和提升自身的创造能力和创业能力,以便在增强自己在传统法学职业领域的竞争力之外,还能为自己创造新的、有效的就业机会。据此,中国高校对法学本科学生的能力培养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践能力。法律实践能力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也是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知识素养的有机组成部分。换言之,学生在掌握丰富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能掌握法律实践技能和操作技巧,并能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种以经验为内涵的知识运用能力包括:法律规范的运用知识及经验、法律方法的适用知识和经验、法律事实的判断知识和经验、法律辩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变知识和经验、与当事人进行交往的沟通知识和经验等[2]。
二是创造能力。法律是高度抽象的规则体系,而社会却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因此,法律人一方面需要在静态的现有的法律规范与动态的社会现实之间寻找规则与个案的联结点,这要求法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时,法律人需要提供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和政策,这要求法律人学会如何制定地区、国家和国际层面的法律和政策。换言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学生仅仅拥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必须掌握调查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习惯于透过表象努力探究事物的法律本质,从“个别”法律问题、司法活动中努力发现和创造“一般”法律规则、司法经验与规律。
三是就业能力。就业能力是指在校期间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综合素质开发而获得的能够实现就业理想、满足社会需求、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身价值的能力。简单地说,就是学生获得工作的能力,这包括保持工作以及晋升的能力。一般说来,这一能力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基本工作能力、岗位的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基本工作能力是指从事任何一种法学职业都需具备的能力,包括语言表达、沟通协调、基本操作等能力;岗位胜任能力指能够胜任法律职业的能力,包括掌握必要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与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修养,这是法学学生顺利就业并保持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法律职业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追求,这要求学生必须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忠于法律、事实、社会的高尚情怀,以确保法律的公正能够得以实现[3]。
四是创业能力,即人的事业心和开拓能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创业人员应该具备创造力和创造精神、学习能力、技术能力、团队合作精神、解决问题能力、信息收集能力、敏锐的洞察力等[4]。归纳起来,创业能力包含四个维度:(1)创业人格,包括踏实执着、责任担当、勇气胆识和自信乐观;(2)基本创业能力,包括实践、学习与分析能力;(3)核心创业能力,包括资源整合能力、领导能力、创造能力和机遇把握能力;(4)社会应对能力,包括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抗压能力[5]。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而言,法律职业本身就包含有创业能力的要求,比如律师这个职业就对从业者的创业能力有所要求,除了拓展案源之外,律师事务所更多以合伙的形式存在,律所合伙人也因此是不少法律毕业生创业的主要选择。经过系统法学思维和法学实践的训练,法科学生应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协商谈判的技巧。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能力并不是各自独立的,它们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实践能力是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前提与基础,创造能力是则是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得以实现的保障。
二、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现状考察
经过数年的本科学习之后,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人际交往能力都得到了较大提升,但由于各种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在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等方面,他们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实践能力不足
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动手”能力明显不足,大部分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工作。这些毕业生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而只是单纯地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欠缺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对能力。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相关人员曾反映,刚出道的律师的实践能力与预期的要求差距很大,需要花费至少半年的时间来培养。实践也表明,法学本科毕业生从政法院校出来到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一般需要花费的时间为4年[6]。同样情况也在司法部门当中存在。不少司法部门反馈,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之后,至少需要三到四年才能够独立处理和裁判案件,以及处理各种法律事务[7]。
(二)创造能力不强
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整个专业学习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即便是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环节中,他们习惯依赖教师提供的思路去寻找所谓的标准答案。不少老师反映,学生在教学当中,经常缺乏独立思考的习惯,更多地是教条地接受书本上的知识,极少主动地展开思考,举一反三,被动地完成老师交给的任务。甚至在完成课外作业时,直接利用电脑的百度等网络搜索工具查找答案。在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也习惯于依赖二手资料,而非一手资料,直接照搬他人观点的情况时有出现。正是由于洞察问题的能力、探索精神、创造能力和研究能力的缺失,不少学生在就业之后的后续发展潜力不足。
(三)就业能力有限
据麦可思的研究表明,自2009年以来,法学专业毕业生持续就业率排名最低。对2014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的去向分布研究显示,法学专业中“受雇全职工作”的比例为71.2%,比全国本科平均水平(76.6%)低了5.4个百分点;处于“无工作,继续寻找工作”状态的比例为4.8%,比全国本科平均水平(2.7%)高2.1个百分点(见下图)[1]。
图 2014届法学本科毕业半年后去向分布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分析指出,除了“供大于求”之外,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不足。不少法学本科毕业生存在法律专业功底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的问题,让用人单位觉得他们“不可用”。例如,北京一家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曾指出,在聘用法学专业毕业生时发现,他们存在不少问题,最后不得不放弃聘用他们。这些问题包括:一是,所学的法律专业功底不够扎实的问题。“来这里的学生包括一些名牌大学的毕业生,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很多法律专业上的问题也是似懂非懂。”二是,实际工作经验有所欠缺,绝大部分人没有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经验。三是,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我们这里的法律问题大都是‘管钱’的时候遇到的,很多法科学生的经济知识之匮乏令我感到吃惊。”
在另一方面,法学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也不高。通过对2014届本科法学毕业生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的分析可以看到,有62%的毕业生从事与专业对口工作,比全国本科平均水平(69%)低了7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接近一半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专业不对口最主要的三个原因分别为“迫于现实先就业再择业”(31%)、“达不到专业相关工作的要求”(23%)和“专业工作不符合自己的职业期待”(21%)。
(四)创业能力欠缺
与其他文科专业相比,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自主创业率相对较高。东北师范大学日前公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创业发展报告》显示,在2015届全国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者中,法学的自主创业率(15.43%)仅次于经济学(19.70%),排在所有专业的第二位。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学生创业率与其创业能力并无实质性的关联。因为,目前,中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仅为1%-2%[8]。有研究在考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创业活动活跃的上海地区的高校的学生创业能力状况后指出,与其他专业相比,法学本科生的总体创业能力较差。由下表可知,法学本科生在“适应和承受挫折能力”“发现和使用人才的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三个维度上,均弱于与理科、工科、其他人文专业的学生[9]。因此,尽管专业与职业的特性使然,法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率较高,其创业意识也较强,但更多情况是其就业压力下的一种被动选择,而没有把自主创业当成一种职业理想。
表 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大学生创业能力比较
注: *表示存在差异
总体而言,中国法学本科生创业整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创业实际能力缺乏,学生的创业实际能力与其自我感觉的能力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在校大学生以书本知识见长,但缺少社会实践,在遇到现实问题时,时常会眼高手低[8]。可以说,社会经验不足,自身素质不高,是法学毕业生创业时普遍面临的主要困境。二是技术含量低,大部分创业的学生所学专业和自己创业的内容没太多关联性。例如,一项有关中国大学生创业的研究数据表明,只有23.76%的创业者选择自身专业相结合的领域,大部分选择的则是自己感兴趣、当前热门的以及容易开业且风险相对较低的领域。在创业行业选择方面,除了科技含量较高的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业(18.54%)之外,更多的大学生宁愿在成本、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收效相对较快的快速消费品和批发零售行业中寻找机遇。如文化体育娱乐业(14.64%)、批发和零售业(11.53%)[10]。法学毕业生的情况同样如此。北京大学法学硕士转行卖米粉的例子不时见诸报端。尽管职业不分贵贱,每一个职业都值得尊敬,学生转行创业的勇气与创业理念之努力践行更是值得肯定。但是,纵观中国的发展史,不乏创造巨额财富的成功商人,却严重匮乏高端科技、人文社科人才。依据管理学中的经典理论“木桶原理”,一个木桶容量取决于水桶中长度最短的木板,这意味着,一国的繁荣富强,仅依靠商业繁荣是不够的,各个专业和领域都需要顶尖专业人才和领军人物,不能有短板,否则很有可能受制于人,危及整个国家发展与安全,大国更是如此[11]。因此,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大学生的创业应该更多地强调在自身专业相结合的领域。
三、影响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因素
总体而言,法学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水平不尽如人意,这是法学本科生就业难的一个主因。那么,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学生的能力一般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只有确认影响学生能力的各个因素,才能对症下药,提升法学本科生的就业与创业成功率。考虑到大学生能力的形成与发展是个体自身素质与外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影响因素有内因和外因之分,本文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探讨,一是学生自身因素,二是大学教育因素。
(一)学生自身因素
能力的形成与发生归根究底是一个“内化”的过程,外在因素最终还是要通过大学生自身的表现才能体现,因而,大学生自身的因素是决定其能力培养效果的重要因素。
1. 专业认知水平
对于专业能力教育而言,学生自身的态度是关键。一般认为,学生只有对所学专业的认知是积极的,才会更加主动地投入到学习当中。目前我国高校的许多在校生对所学专业了解不深,以至于跟专业缺乏适合性。不少学生在入学填报专业时对于要选择的专业知之甚少,所以专业的选择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既不考虑自己的兴趣和条件,也不考虑该专业的课程设置,往往是听从家长或者老师的建议。而家长或老师关注的更多的是这个专业的就业难易度和未来前景。
在十多年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入国家司法机关的机会普遍较大,即使不能进入司法体制,以其“万金油”的专业特性,进入到国家公职体制从事与其相关的工作也不是难事。久而久之,读法学在国人眼中乃是“干禄之终南捷径”,成为很多家长心目之中的热门专业。例如,在2011年广州6所高校就业抽样调查报告中,公务员是不少学校的法学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而这些考入公务员队伍的学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同学并不多。例如,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的绝大部分学生都选择了公务员,其中还有学生放弃了其他已经应聘的工作,其原因便是大部分的家长都希望子女能有一份被人羡慕的“铁饭碗”[12]。因此,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国家方略之后,尽管现在法学专业就业遇冷,但每年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减反增。专业选择的盲目性必然会为学生的后续学习和能力培养埋下隐患。法学专业并非是一个大众学科,其专业学习是一个需要投入大量时间,需要终身学习与思考的学科,也是一个要求永远抱持理想和信念的学科。当学生经过一年的学习后,才发现自己所学的专业不适合自己或者是自己难以掌握的,想要变更专业为时已晚,因为另一个未知领域同样需要摸索和适应期,学生只能将就完成学业。此种情况下,其专业学习的专注度与认真度如何,可想而知,就更加谈不上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了。
2. 对社会、教育环境的认识水平
大学生对社会需求和对大学教育环境的看法和态度是影响其就业能力等四种能力的重要因素。例如,为了提升学生的各种能力,很多高校在课堂教学之外,日益注重课外实践的教学。大多数的法学院会安排学生到法院、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等单位实习,或鼓励学生参加暑期的社会实践,但是收效与预期的差距普遍较大。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学生基本上没有参加实习,而是找熟人所在的律所、法院在实习报告上盖上公章便完事。即便参加实习的学生,也常常会借故说要完成论文等缺席实习。导致这个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对专业学习和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认识存在误区。他们认为,学业才是最为重要的,而这些主要是通过考试成绩分值、奖学金、各种证书来体现,实践课程并不能转化成直接的量化标准,会浪费时间,甚至会影响上述所谓的正常学习。是以,虽然学生的个人态度不是影响其能力培养的全部因素,但个体心态的差异的确会影响学习和能力培养的效果。一般认为,如果大学生认为大学是培养“精英”的学府,将自己定位于“天之骄子”的位置之上,那么,他们学习和能力培养方向上很可能存在重理论而轻实践,重视课堂知识学习而忽视动手实践的情况。相反,学生如果能意识到自己的学习和能力培养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则会更多地关注实际动手技能训练,也会减少对社会环境的抱怨,端正学习、就业和创业的态度。而目前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虽然面临着困境,但这种困境只是表面的。毕竟,无论就法律从业者的拥有量,还是研究领域而言,中国的法学人才供应存在很大的缺口。如果法学本科生能了解到这样一个现实,就不会坐以待毙,也不会将责任全部推到学校和社会身上,而是专注于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培养,努力开拓,挖掘自己的潜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 职业规划的清晰度
大学生如果在入学伊始便有明确的职业方向,那么他会主动了解自身的能力、素质与未来的职业的匹配度,明白自身的优势与不足,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拟定大学学习期间实现目标的工作、教育、培训计划和行动方案,并加以实施。这一阶段本身就是各方面能力的培养与锻炼的阶段。有研究表明,“学生毕业发展方向”对学生创造能力具有显著影响。以“学生毕业后选择创业或者自由职业”为例,越希望毕业后创业或自由职业的学生创造能力得分越高,其中希望的程度每上升一个层次(如从“一般希望”到“很希望”),创造能力的分值也相应提升接近两个分值。如选择“学生毕业后去外企就业”,学生创造能力增加的分值接近一分多。相反,选择“毕业后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就业学生的创造能力则仅增加0.761分[13]。相比较其他专业而言,法学专业对人才素质和职业资格都有较高要求,其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换言之,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如果法学本科生在入学伊始便已认识到这一现实要求,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和社会实践安排,逐步掌握相关知识和能力,并获取必要的从业资格证书。
(二)大学教育因素
高等法学教育是我国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主要途径,一方面,法学本科生各种能力的获取需要通过本科阶段的教育和培养,另一方面,学生的专业认知、社会、教育环境的认识以及自身职业规划的确定都是在大学阶段形成的。是以,大学教育是法学本科生影响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形成与发展的关键因素。
1. 课程的设置
学生接触法学知识主要是在课堂上,课程的设置决定着学生所接触的知识范围,法学本科生的专业知识体系也因此与课程设置密切相关。但实践却表明,中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普遍存在专业课程设置混乱。在教育部指定的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当中,除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的课程安排,各高校的实践基本一致之外,其余课程的设置均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经济法、商法等课程何时开设、如何开设,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与社会资源保障法、“三国法”等课程是否列为必修课等。这十四门核心课程尚且如此,其他课程的开设和讲授,更加是五花八门。在当前各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学生所学的课程并未面对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没有考虑这些行业的不同需求并作出相应的回应。有学者甚至认为,现有中国高校的法学课程设置遵循这样的一个原则,即现有教师讲不了的课程基本不开设,现有教师能讲授的课程就尽量多开[14]。
此外,知识源于实践,能力与素质更需要在实践中形成。实践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途径。是以,各类实习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尤为重要。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普遍忽视实践和研究课程。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内容,即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所占学分为本科教学全部学分的95%以上,相对而言,实践教学所占学分比例不足5%。除了计划学时少之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还存在形式单一的问题[15]。麦可思近几年对本科生教学满意度的研究均发现,70%的2014届本科法学毕业生均认为“实习和实践环节不够”是学校教学最应该改进的地方[1]。
2. 课程教学的水平
当前大学本科生大部分的学习时间都是在课堂之上,课程教学的水平将会对学生的知识掌握、专业兴趣产生直接影响,相应地,也会直接影响学生的能力培养。一项相关研究表明,目前学校的教学情况对学生的创造能力产生影响。其中,学校教学行为中的“让学生在课堂上完成独立研究的陈述”对于学生创造能力的提升最为明显。学校越经常采用此类教学方式,学生创造能力的得分就会提高0.818分。其他影响因素分别为教学行为中的“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0.609分)、教学工作中的“实践教学课程充实、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0.504分)和“教学内容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0.401分)[13]。
从现有的教学情况而言,我国高校的法学课程教学仍有较大改进的空间。一方面,在教学方法方面,大部分的课程依赖讲授式教学,从概念、原理、原则出发,通过举例、解释、说明将抽象的概念、规则和原理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当中。这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教学方法可锻炼学生记忆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有助于他们系统掌握法律的概念及原理原则,也比较适合于当前法学院本科生大班上课。但在这种教学方式下,课程主要依赖老师的讲授,学生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情况,他们的思考和动手操作能力极少有机会得到锻炼,更谈不上对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锻炼与培养。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学生探知法律事实、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和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能力。虽然有不少学校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尝试引入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方法,但在当前的法学教材体系、教学和考试模式下,其实践也仅限于探索阶段,远没有形成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在社会实践参与环节上,尽管技能训练已经提到不少高校的日程当中,但现有师资力量不具备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在当前的职称和教学评估体系下,90%以上的老师将大部分时间花在科研之上,无法分身参与法律实务。由于长期脱离法律实务,老师既没有实务经验,也没有职业技能训练的能力,很难向学生提供必需的技能训练,实践锻炼环节的教学效果不佳。当然,不少高校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在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建立的实习基地,鼓励学生参与课题调研,以便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法律实践。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不少实务部门因为工作压力和人手不足而缺乏足够的督导,使得社会实践流于形式。
3. 课程考核的方式
课程考核是教学环节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每个学期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可以检查、评估学生的学业成绩,也可以检查教学的质量,对学生的学与教师的教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调节作用。课程考核的导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在学期间的具体奋斗目标和内容。也因此,课程考核模式对于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发展影响深远。遗憾的是,麦可思近几年对本科生教学满意度的研究均表明,法学本科的课程考核方式存在较大的问题。有30%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认为“课程考核方式不合理”需要改进,高出全国本科平均水平的6个百分点。
当前,大部分的高校教学管理部门把考核当作决定学生是否升级、毕业的标准,对考核是否有利于教学、有利于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提高等缺乏重视,忽略对课程考核模式的有效评价,出现“教为考、考为学、学为证”的恶性链条,从而造成高校大学生考试能力较强,而其整体素质与实践能力较弱的现象。由于当前的课程考核模式主要以考试成绩来检测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加上当前学生的激励机制,如保研、奖学金、荣誉奖励等,均与学生的考试成绩挂钩。成绩高低便成为评价学生能力的重要指标,这点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产生重要影响。当前法学研究生在就业时比本科生呈现出相当大的优势,本科生修完学分取得优异的成绩,可获得保研的资格或者更容易取得考研的成功。是以,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为了争取高分获取奖学金或为其他荣誉打下基础。在某些院校,法学本科生甚至从一开始就为保研或考研全力以赴地规划,花费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来确保取得考试高分。这种情况下,实践锻炼的时间被严重挤压。
目前法学专业的课程考核内容的结构不尽合理。在题型方面,多数考试以客观题为主,客观性试题比例过大。即便是司法考试也不例外。以2005年司法考试为例,前3张试卷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试卷主观题占25%,为了拉开差距,考试引入了不少偏题和怪题。这样考试结果是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16]。司法考试这种全国性的职业考试尚且如此,各院校的课程考试更不用说了。虽然当前不少学校在考试当中也纳入了综合性思考题、案例分析或论述题,但题量较少。更有甚者,教师纳入主观性试题的原因是由于客观题给分过于明确,为了避免学生知识点掌握不全面容易挂科的情况,预留改卷弹性空间而设置的。此种情况下,学生只要不留空白,老师都会尽量给分,以至于出现学生答非所问的情况。在考试内容方面,多数集中于对教科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考核,记忆性知识点比例过高,教师按照所谓的标准答案改卷。这种以书本为核心的考核内容,严重忽视了对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考核。学生要获得高分就需要死记硬背上课时老师归纳的重点,因而“上课记笔记,下课抄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完全忘记”的情况时常出现。
四、研究启示
上述研究表明,当前中国法学本科生在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等方面,总体存在较大的不足。通过相关数据的分析可知,影响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学生自身和大学教育两个方面。通常而言,学生的专业认知越高,对社会、教育环境越了解,职业规划越明晰,其在学校期间越注重个人的各种技能的培养和锻炼。在另一方面,由于法学专业的特性要求,学生自身因素对其能力的正向影响需要借助外部因素完成。换言之,学生“四种能力”的获取与提升需要通过高校专业教育才能实现。有鉴于此,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在课程设置、教学模式以及课程考核体系上进行全面改革,倡导基于职业实际环境的学习和创新创业教育。
(责任编辑:吕建萍)
[1] 麦可思研究. 如何助法学专业摘掉“红牌”走出就业“困境”[EB/OL]. [2016-05-30]. http://learning.sohu.com/20160218/n437729756.shtml.
[2] 尹奎杰. 法律人应有五种素质. [EB/OL]. [2016-05-30].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3-01/23/content_4143784.htm.
[3] 周志荣. 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N]. 法制日报,2006-07-25(4).
[4] 王一兵. 学会关心——面向21世纪的教育(圆桌会议报告)[J]. 教育研究,1990,12(7):73-76.
[5] 王培莲,宗姣姣. 半数创业者对自己的能力挺自信[N]. 中国青年报,2015-12-22(10).
[6] 肖粟菲,万兴亚. 本科应取消法学专业?[N]. 中国青年报,2006-08-24(5).
[7] 周志荣. 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N]. 法制日报,2006-07-25(4).
[8] 缪友银.走近《中国大学生就业创业发展报告》[N]. 吉林日报,2015-12-19(6).
[9] 高桂娟,韩德丽,苏洋. 大学生创业能力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以上海高校为例[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5):818-823.
[10] 刘怀,孙亚楠. 打开中国大学生就业创业发展报告[N]. 吉林日报,2015-01-12(6).
[11] 刘云. “逃离工科”造成顶尖技术人才匮乏[N]. 光明日报,2016-03-01(13).
[12] 李琼,邓仲谋,黄瑶. 2011年广州6所高校就业抽样调查报告[N]. 广州日报,2011-08-01(5).
[13] 刘强. 学生创新能力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2010年“首都高校学生发展状况调查”相关数据的分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32(1):30-32.
[14] 李仁玉,张龙. 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方向[EB/OL]. [2016-05-30]. http://www.chinalegaleducation.com/jyyj/ShowArticle.asp ArticleID=44435.
[15] 哈书菊,曹熹. 论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J]. 学理论,2013. 11(33):222-224.
[16] 张西瑞,徐玲. 关于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研究与思考[J].中国司法,2009,(14) 2:77-78.
To Explore the “Four Abilities”Status Quo and its Infucence Factors of Law undergraduates ——The First Thesis of Research and Practice on the “Four Abilities”Education Model of Law Undergraduates under the Concept of Connotative Development
LI Qing-ling, XIAO Fu-qun
(School of Law,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China)
Cultivating the high-quality law undergraduates to meet the social requirements is the urgent need and current demand of Chinese law education. Thnough the description of "four dbilities"and the status quo investigation, the practice ability, creative ability, employment ability and entrepreneurship ability of China’s law undergraduates are generally insufficient. The relevant analysis shows that university professional education is the indispensable approaches to acquire and promote the "four abilities" of Chinese law undergraduates.
practical ability;creative ability;employment ability;entrepreneurship ability;determinants
G642
A
1671-9719(2016)10-0035-07
李庆灵(1979-),女,广西玉林人,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2016-07-14
2016-08-01
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2014JGA113);广西师范大学本科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大学生‘四种能力’培养的社会研究方法系列课程体验式教学改革研究”(师政教学〔2011〕69号);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北部湾经济区‘三位一体’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新模式探索”(ZD201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