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不同于财政补助
2016-12-12王保真
医保支付不同于财政补助
■专栏■
王保真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
据人社部统计,医保基金支付总额占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的比重,2000年仅占3%~4%,2009年提高到36.7%,2014年已达52.1%。这一数据不断被刷新,表明医疗机构的生存发展获得了难得的机遇,门诊和住院的运行利用率不仅大大提高,同时也获得了源源不断的业务收入。另据《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全国公立医院2012年的业务收入总额中,医疗收入为15128亿元。医保基金支付额占医疗收入比例,假设按2009年的36.7%测算,其总额就高达5552亿元。另外,每所公立医院的平均医疗收入为9796万元,若按36.7%测算,也可获得3595万元的医保补偿额。需要强调的是,医院的医疗收入与业务收入是两个概念,前者仅指医疗服务收入,后者还包含药品收入、财政拨款、科教项目及其他收入等,这里测算的是医疗收入。
既然医保基金支付的巨额费用是医院消耗补偿的重要来源,能否说医保基金的支付已经成为公立医院的第二财政?回答是否定的。医保机构代表参保患者购买医疗服务,对其消耗予以补偿,与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助截然不同,两者决不可混淆,否则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失误。
首先,资金性质不同。公立医院是公共医疗机构,履行保障公民平等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享有政府无偿划拨的定额财政拨款,属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而医疗保险基金属于非财政资金,是以雇主与个人共同缴费为主体、财政资金为辅,共同组成的多元主体的公共保险资金。
其次,资金的来源和主体不同。财政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主体是税收收入和企业上缴的部分税后利润。医保资金来源于参保企事业单位的缴费,职工与城乡居民个人收入的缴费,还有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其主体既有企业的税前收入,又有职工的工资收入、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农民的纯收入,以及财政资金等。
再次,资金使用范围不同。各级政府对公立医院划拨的经常性定额财政补助,属于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参保者看病就医后对医疗服务消耗的补偿。
最后,资金补偿的对象不同。财政资金重在补“机构”即“补供方”,医保资金是买“服务”即“补需方”。对机构与对服务的补偿虽有联系,但却有显著区别,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也各异。“补供方”是对医疗机构有形实体消耗的部分补偿,是对医疗机构运行所消耗的人财物等“宽口径”的补偿,涉及补
偿的范围、对象、标准、限期和管理责任的担当,补偿途径目前实行“服务收费、药品加成、财政补贴”,体现了政府与公立医院间公益性项目的经济关系。医保费用支付的实质,是对医技人员提供的“无形医疗服务”的补偿,是政府授权医保机构采取间接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协议向医院支付合同补偿款,即花钱为全民参保购买医疗服务,仅对分摊在医疗服务软产品上各类消耗的补偿和管理责任的承担,属于“窄口径”的补偿。它是医、患、保三方以合同形式建立的契约关系与经济补偿制度。
医保基金支付的总额尽管不是财政拨款,但在全民医保的今天,医疗机构一刻也离不开它,基金占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的比重会不断提升。实践表明,保方将由以往被动的“买单者”,逐步向强势的“团购者”转换;购买医疗服务的“团购能力”,有效限制与约束供方“诱导消费”的能力也将大大增强。今后,医保机构将能利用这良好契机,强化对供方不合理医药费用的控制力度,促使其成为民众利益的真正代理机构和贴心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