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路径探索
2016-12-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
张 润 黄 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
浅析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路径探索
张润黄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
作为保险市场的“安全阀”和“调控器”,再保险对我国建设新兴保险强国和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发挥着重要功能。再保险凭借其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优势,能不断拓展直保行业的承保边界和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推动建立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对推进我国再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能力和话语权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面临的主要障碍和具体路径,结合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契机,做了专门研究。
一、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内涵
(一)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定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再保险中心”没有明确的定义,借鉴“国际金融中心”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再保险中心是保险、再保险和中介机构大量聚集,市场健全、开放充分、竞争有序、创新活跃、交易频繁、风险可控,并依托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形成的辐射和服务超越国界区域的再保险交易中心。目前国际公认的再保险中心有伦敦、新加坡、百慕大等。
(二)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特征
基于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上述定义,它至少应包含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市场规模大。从市场主体到从业人员,从保费规模到产品服务种类,均具有明显的数量优势。以伦敦为例,除劳合社市场外,伦敦市场云集了190多家经纪公司、200多家保险公司和50多家再保险公司,占整个欧洲的80%,此外还有大量的专业服务提供商,如精算师、律师、会计师、理算人和各种咨询师。
二是交易集中高效。保险与再保险机构有效运营;市场交易便捷,风险能快速有效安排和分散;准确高效的数据统计和信息披露体系。比如,新加坡于1968年宣布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取消对非居民持有外汇存款利息所得预扣税,长期以来实行优惠的税收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并依托优越的地理位置,大力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引进。
三是金融市场稳定。监管规则稳定可预期,法治体系健全,金融风险被控制在较低限度内。比如新加坡采用内外分离的形式,离岸再保险市场和在岸市场各自发展,禁止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非居民的居民交易与国内账户严格分开,形成了稳健保守的离岸再保险市场发展模式。
四是国际化程度高。经营理念和技术与国际规则对接,资金、人员进出便利,文化氛围开放包容。比如英国政府运用自由化和市场化的原则对金融保险体系进行管理,允许资本自由地在国际流动,不对外汇兑换或英镑供给进行管制,对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和利息不征收额外的税赋,这些包容、开放的金融政策极大增强了对境外保险机构的吸引力。
二、我国与国际主要再保险中心存在明显差距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再保险公司9家,其中中资再保险公司3家,外资再保险公司6家,另有主要从事再保险业务的财产险公司1家——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要集聚在北京和上海。2015年境内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共计1084.79亿元,同比下降28.5%(受财务再保险业务迅速缩减影响)。由于技术和人才基础相对薄弱,我国再保险市场与国际主要再保险中心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市场经营主体偏少,结构简单
与伦敦、新加坡等国际再保险中心相比,我国再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偏少,结构简单,尚未形成层次丰富的再保险产业链。以新加坡为例,共有专业再保险公司37家、专业自保公司68家、再保险经纪公司29家,独立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劳合社承保代理人28个。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公司数量有限,自保公司刚刚起步,再保险经纪以及其他类型再保险中介服务组织发展缓慢。
(二)业务结构不平衡,不利于风险分散
一是我国再保险主体承保风险高度集中于境内。2015年再保险机构再保险分入中,境内分入占92%,境外分入仅占8%,而伦敦、新加坡再保险市场90%以上业务来自各个不同国家和地区,是全球或区域性的风险集散中心;二是业务结构较为单一,受直保市场业务结构影响,特殊风险保险等技术型险种比例较低,占比70%的财产险分入以车险业务为主,境外业务以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为主。在偿二代实施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增长主要依靠财务再保险和跨境人民币再保险,2014年两项业务合计约为700亿元,占全部再保险分入业务43.86%。
(三)技术实力薄弱,再保险服务“逆差”较突出
2015年我国保险市场向境外分出保费593.49亿元,是境外分入保费的6.5倍。由于境内再保险机构专业人才供应紧缺,风险模型、精算定价等核心技术多掌握在国际再保险人手中,无法形成国际竞争优势,大量再保险业务外流到新加坡、伦敦等地。
(四)风险管理手段单一,资本工具创新滞后。虽然中再财险2015年在百慕大尝试发行巨灾债券,但是目前我国境内尚未发行再保险证券化产品,仅依靠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分出进行风险分散,在利用资本市场管理风险方面尚属空白。相比之下,随着现代风险管理技术、金融工程和非传统风险转移(ART)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再保险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以保险连结债券为代表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等新型资本工具不断涌现,风险分散渠道和方式日益丰富。
三、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资金自由流动受限较多
资金流动便利状况是衡量再保险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指标。再保险涉及较多跨境资金流动,一国或地区的再保险市场在对外高度开放、资本自由流动、货币自由兑换的环境下才能更好实现国际化。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再保险虽然被纳入经常项目,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受到较多外汇使用限制。集中体现在:一是根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境内保险机构的跨境再保险外币保费收入无法结汇,由于境内外汇投资渠道狭窄且收益率较低,削弱了再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能力;二是跨境再保险外币保费收入如果用于境外投资,需要受QDII额度限制,目前该额度资源稀缺。上述两个限制直接影响了保险机构从事离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积极性。
(二)税负水平处于明显劣势
各种税收激励和优惠措施是各再保险中心吸引机构、发展业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受我国总体税制中缺乏离岸税收安排的制约,上海与其他主要再保险中心相比,劣势比较明显。目前境内再保险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新加坡所得税税率为17%,其中离岸业务保费收入所得税税率为10%;香港的所得税率在18%左右。以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例,2015年该机构缴纳所得税7.2亿元,若不考虑其他因素,仅按照税率差异来计算,如在新加坡开展同样业务,中再寿险缴纳所得税为2.9亿元,机构净利润提高4.3亿元。受此影响,无论是全国还是上海,再保险市场中境外分保收入占比持续低下,即使在“一带一路”战略推进过程中产生的中国海外利益保费收入,也因分回境内成本过高而滞留海外,其实质是保费变相外流,直接影响了我国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形成。
(三)再保险产业链尚不完善
一是再保险公司数量较少,由于市场准入条件等限制,大量境外国际再保险人以离岸方式介入中国业务,市场主体集聚效应受限;二是再保险中介市场发育不成熟,外资再保险经纪巨头凭借长期累积的渠道、信息和人才优势,几乎垄断境内再保险经纪业务;三是再保险交易平台缺失。有效的再保险交易平台能进一步推动信息交换及时、交易便利透明、资源利用更优、风险可测可控,从而促进再保险业务集聚发展。新设立的上海保险交易所有望填补这一空白。四是再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巨灾风险、特殊风险等数据积累不足,直保公司开发创新产品所需的再保险技术支持不足。
四、上海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建设的路径建议
201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上海自贸区“金改40条”),其中明确提出要在上海建设再保险交易、定价中心。根据上述文件,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创新开放包括了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等各个方面,这为上海建设具有区域辐射能力的再保险中心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在具体路径选择方面,则需要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再保险交易主体聚集,夯实市场发展基础
一方面,建议通过分类许可等制度创新,支持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中外资再保险机构、自保公司,以及为再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中介、风险评估、精算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建议通过上海保险交易所等载体或平台,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为国内外资本参与风险分散、提供再保支持等提供便利,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行为可测、风险可控。
(二)建设再保险交易平台,重点发展离岸业务
一是建议由上海保险交易所承接再保险交易平台升级建设。从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建设再保险行业数据基础设施的角度出发,建议指导授权交易所进一步升级完善再保险登记平台功能,从目前离岸再保险人信息登记,发展到对分出境外业务的逐单登记,从而为监管部门准确掌握境外再保人的中国风险累积提供支持。二是可以率先开展巨灾再保险交易平台建设,借鉴美国巨灾风险交易所的经验,支持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此外可创新承保代理人制度,吸引人才集聚,提高交易效率。三是可以发挥再保险交易平台的“孵化器”功能。在该平台上登记交易的境外再保险人,在符合一定期限和条件下,对其申请设立再保险机构给予相应支持。
(三)创新自由贸易账户功能,为外汇使用创造便利
自由贸易账户是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拓宽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支持再保险行业提高自身经营能力。具体来说,一是针对跨境再保险外汇保费不能直接结汇,建议在自贸区内允许该业务在一定时间跨度(合同期)和一定金额(合同约定金额)内,实现外币保费的自由结售汇,这也符合当前外汇管理“流入侧”创新的政策导向;二是针对跨境再保险外汇保费境外投资受限,建议在上海自贸区内对从事境外分入的外币离岸再保险业务,根据再保险合同金额赋予QDII额度限额,在此限额内可直接用于境外投资。
(四)建立离岸保险业务分账机制,降低交易成本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国的海外利益保障需求增长迅速,但受制于我国目前较重的税收负担,新加坡等地凭借其优惠的税收政策,成为了我国海外利益回流的重要地区,这本质上是保费的变相外流。为此建议尽快出台离岸业务的税制安排,或者在税制暂难调整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扶持,缩小与新加坡、香港等地在税负方面的差距。由于所得税的收支相抵特征,在操作层面建议借助上海保险交易所平台优势,尝试在自贸区实行离岸与在岸再保险业务的分账核算机制,从而可以对离岸业务采取有针对性的税优或财政扶持,以吸引离岸业务聚集,在营商环境方面逐步形成与其他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大致相当的竞争优势。
(五)积极发展巨灾保险,适时探索风险证券化
巨灾保险是保险业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而巨灾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整合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形成一套风险集散的成熟机制和操作平台,这与上海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功能定位一致。依托市场开放和交易集中的优势,上海可以优先发展全国巨灾风险的交易和操作平台。在条件成熟时,建议试点设立特殊目的保险机构(SPV)为境内保险机构发行巨灾债券等保险证券化产品,并利用上海保险交易所作为发行和交易渠道,依托上海自贸区建设面向国际金融市场的环境优势,打通巨灾风险与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连结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