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浙江深化金融改革建议
2016-12-10刘仁伍
■刘仁伍/文
“十三五”时期浙江深化金融改革建议
■刘仁伍/文
“十三五”期间将是我国全面推进并完成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包括金融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任务,实现新常态下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时期。抓好金融改革,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浙江区域金融改革成效明显
“十二五”期间,浙江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具体表现为:区域金融改革不断拓展;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
浙江金融产业总体来说是强的,但也有隐忧,就是上万亿巨额的民间资本无法顺利进入实体经济,而转型升级和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急需资金的支持。这些巨量的民间资本由于缺乏管理,随时随地影响经济发展,甚至在经济波动期间会严重冲击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大波动幅度。引导民间资本正规化,赋予民间资本合法地位,是国家赋予浙江区域金融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实现浙江金融改革示范区、金融创新集聚地、金融生态安全区的根本保证。
二、当前浙江区域金融改革的瓶颈
一是监管当局担忧民营资本风险而严格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监管主体及监管能力缺乏可借鉴经验;三是担心新型民营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风险难以处置。由于这一系列问题以至浙江区域金融改革几年来尚未在关键方面突破,如:立足区域专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新型小微金融组织始终无法设立;专为区域小微金融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始终处于初始阶段;适合区域小微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仍然缺失等等,区域金融改革试点始终在外围打转转。
探索民间资本阳光化与我国大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与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具有内在逻辑性,但金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增长的要求。从宏观层面看,我国金融业增加值占比不断提高,但金融体系的管制程度仍然非常严格,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没有改变,既没有增量机构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也未形成市场竞争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从经济结构看,伴随着近年来货币信贷总量高速增长,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在新常态下,金融脱实向虚越加严重,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日益突显。因此,如何实现巨量的民间资本顺畅进入实体经济,为创新型企业、中小型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既是“十三五”期间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浙江区域性金融改革试点的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三、深化浙江区域金融改革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要求,夏宝龙书记在学习贯彻习总书记讲话时提出,“要激发经济主体内生动力,进一步打开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通道”。省委、省政府深化“八八战略”,审时度势提出要把金融产业打造为浙江七大万亿的现代产业之一,非常符合实际。
一是进一步明确区域金融改革的目标。国家赋予浙江金融改革任务很多,但归结起来实际上是要做好一件事,就是为民间资本合法化开展试点,探索让民间资本有序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让民间资本在一个公平合理环境中,与国有金融资本进行合理分工合作。换言之,浙江不缺金融机构,而是缺少真正能够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小微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复的相关金融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要寻求关键点位的突破:一是必须突破小微金融机构的准入、退出的机制;二是必须加快建设和发展专为区域小微金融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多层次资本市场);三是必须及时总结和推广适合区域小微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这是浙江区域金融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通过这些改革,促进地方金融供给和需求的结合,促进地方金融体系中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地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创新。
二是进一步完善区域金融改革协调机制。浙江几个区域金融试点都有相应的领导小组,推动着试点的深入进行。由于区域金融改革既紧迫又复杂,涉及的方面和制度也比较多,“十三五”期间要突破区域金融改革瓶颈,就要组织强有力的金融改革协调机制。为此,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制,组织精干人员,加大地方金融改革与国家金融改革衔接的力度,特别是要健全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相对接的地方金融改革协调机制。要在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和支持下,既积极突破现有不适宜民营资本发展的金融制度约束,获得金融改革试点政策支持,又控制好民间资本阳光化过程中金融改革试点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重点突破区域新型中小微金融组织机构设立问题。虽然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形成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多种法人形式并存的组织机构,但由于村镇银行发起人和控制人限于现有银行,所谓民营银行虽规模大,但数量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十分有限。随着互联网发展,以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和众筹股权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以及小额信贷组织在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监管制度不完善风险隐患极大。为此,浙江区域金融改革要在完善金融改革负面清单管理的前提下,加快中小微金融机构的设立试点,允许更多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立足区域金融服务的中小微法人金融机构,真正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多种业态并举,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并存的地方金融体系。如在温州、台州试点设立社区银行,小微商业银行,在丽水试点设立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在义乌试点设立小微国际贸易银行,在全省农村扩大资金互助社的试点规模等等。这是区域金融改革让民营资本合法化,又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服务实体经济的既紧迫又现实的任务。
四是积极探索区域金融监管功能新模式。区域性金融改革能否成功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金融监管水平能否适应改革需要。区域金融改革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要降低改革风险,提高金融改革成效;要及时针对不同的金融主体制定具体监管标准;要完善与中央监管派出机构的协调机制;要改进监管技术,探索功能性监管,确保改革的成功。根据国际经验,在功能监管下,无论开展此项业务的主体是什么性质,都能够有效应对交叉性业务,减少监管套利,鼓励金融创新。尤其是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市场经济下,能有效应对跨业风险和跨区风险。这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升监管水平的重要方面之一。
五是积极探索中小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试点。探索有进有退的地方金融机构是区域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当前推进区域金融改革的关键制度之一。为此,浙江要设立区域稳定基金,其作用是缓解国家对试点地区风险的顾虑,争取国家允许进行民营银行试点的政策,确保在试点过程中,如新设小微法人机构出现风险,在预警标准内可及时安排退出,减少对区域金融风险的影响。风险基金初期可由省级政府、试点地区政府和新试点小微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组成。待试点成功后,风险基金可溢价并入国家存款保险基金,这是一举数得做法。如美国存款保险基金在1933年成立时由美国财政部(1.5亿)和美联储(1.39亿)共同出资组建,1948年美国存款保险公司赎回了财政部和美联储的股权,并独立运作,2008年基金规模达到530亿美元,每年投资收益在4%以上,达到22亿美元。再如,上海市政府2000年出资3000万元成立上海市个人征信系统,2008年并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溢价3.6亿元。
上述五个方面建议,互为因果,必须共同推进,才能确保区域金融改革取得成效。“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需要在民间资本管理的组织创新、制度创新、金融要素优化、金融服务功能完善等方面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
(作者系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