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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2016-12-09吴凤丽

安徽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大学生企业

吴凤丽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合肥 230051)



经济法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吴凤丽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合肥 230051)

分析了经济法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类型,主要包括创业组织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创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创业组织终止后的法律风险等;调研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所在地及合肥市包河区的大学生创业的实际情况,以经济法的视野去探讨大学生应如何防范创业法律风险,并就如何健全大学生创业法律体系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措施。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引言

大学生创业不仅仅是大学生择业途径的良性选择,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益尝试。然而,我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并不高,《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只有5%左右[1]。在影响创业成功的诸多要素中,法律风险是重要原因之一。当前,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学生创业风险的形成原因、风险形式、风险危害等理论层面的探讨,缺乏必要的社会调查和实证研究。王成浩等认为,大学生创业风险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2];段学森等对于大学生创业风险防范的对策研究则是立足于国家、政府以及大学生个人三个层面展开[3]。本文拟在调研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所在地大学生创业风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法视阈下研究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律风险调查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律风险社会调查

2013-2015年,学院所在地的23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中,有10家企业进行过相关的法律培训或法律知识咨询;有1家企业聘有法律顾问;11家企业由代理机构代办设立事项;有17家企业制定了生产经营基本规章制度,其中仅有1家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很多创业大学生片面地认为创业只要有激情、有资金、有技术就可以了,殊不知创业还要受到很多法律规范的约束。

截至2015年底,学院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建成大学生创业基地三个:大学生创业园1个、创业大厦1个、创业广场1个;辖区内有大学生创业企业482家,解决了2 500余人就业问题,其中涉及网络的32家企业年销售收入均超千万元。然而,八成以上的企业遇到过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据统计,2013-2015年,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大学生创业案件13例:民事纠纷案件5例,刑事案件8例,合同违约纠纷和合同诈骗罪是涉诉的主要案件类型。(见表1)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问题在包河区逐年增多。

表1 2013-2015年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涉大学生创业案件统计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律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1.创业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对于想在商界有所建树的人来说,当今时代对他们需要拥有的基本法律原理和知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4]大学生创业之初,一般仅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加之社会经验、管理技能不足,法律知识欠缺,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更大,主要源于如下几种情况:首先,创业大学生在选择项目时很少进行合法性审查,只凭兴趣与意愿决定经营方向;其次在合作伙伴或发起人的选择上,更多考虑的是人情和趣味相投,往往忽视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再次,当企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创业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他们更愿意选择私了,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些做法均给企业留下了无穷的法律风险。

2.高校创业教育不能适应大学生创业实际需要

一是创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不健全。于杰认为“创业思维、创业技能,都是目前大学老师培养不了的”[5]。目前开展创业教育的高校,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他们没有创业经验,甚至很多老师连在企业锻炼的经历都没有,经过短期相关培训就上岗授课,这样的创业教育只能流于形式,根本无力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因此,创业教育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当前高校进行大学生创业教育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难题。

二是教育内容体系设计不尽合理。“目前高校的创业教育大部分精力是放在培养大学生突破知识、经验、心态、创新、资金等众多限制因素的能力上,而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6]高校的创业教育多侧重于经营管理、投资技巧、信息技术应用等技术层面的教育,而风险意识、法律知识的教育相对缺失。因此,要花大力气完善大学生创业教育内容体系。

3.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以及社会各界都对大学生创业高度关注并予以积极支持。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直接针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仅在鼓励、促进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所提及,例如在《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中有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缺乏有针对性的内容,对大学生创业实践指导意义不大,可操作性不强。其他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或规定,效力位阶低,落地性差,加上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执行不到位,使得创业大学生的权益难以保障。

三、经济法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一)创业企业设立时的法律风险

1.不同组织形式下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小规模经营实体,因其在设立时要求低、程序简单,备受创业大学生的青睐,但是单个投资人对经营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弥补了单个投资人的诸多不足,但是在合伙企业中,会有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最终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管理形式灵活,尤其是投资人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它是当前最受投资人欢迎的组织形式。随着国家对大众创业的支持,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投资人只需要以章程中规定的投资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可以实现“零成本”创业。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意味着大学生设立公司毫无法律风险;相反,因为太容易进入市场,创业大学生可能会因掉以轻心而深陷法律风险之中。

另外,有些行业,既要取得工商机关的营业执照,还要经过行业主管机关审核签发行政许可方可经营。例如医药卫生、食品加工、酒店业、娱乐业等,都应该在取得工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后的一定时间内,申请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创业大学生在设立企业之初忽略了这一点,就有可能造成违法经营的事实,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2.企业设立时因对法律性文件的忽视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是没有订立相关的法律文件。设立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之间应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时,全体投资人应制定书面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完备、合法为明确全体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很多创业大学生却往往碍于情面,认为彼此都是朋友、熟人,根本没有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意识,这将为日后埋下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是订立的法律文件内容不当。首先,创业大学生在企业设立的协议中,内容如果约定不当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会致使条款无效甚至无法成立企业。其次,没有约定投资人之间“竞业禁止”条款,使得投资人之间缺乏权利限制而带来法律风险。因为投资人熟悉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和商业秘密,如若脱离企业后再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十分容易,会对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再次,设立协议中缺失保密条款,也会给创业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商业秘密涉及公司运营中的经营策略、专利技术及客户资料等可为企业带来利益的技术或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不当利用,则企业原有的领先优势或者经营特色将会丧失,企业将会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创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合同签订不当的法律风险

创业大学生在经营中会签订各式合同,如产品代理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劳动合同等。合同订立阶段要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因为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还应该注意避免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合同义务能否得以全面适当地履行,不可抗力的事由也应明确约定,还要注意双方附随义务的履行,尤其是保密义务,贯穿于合同有效期。另外,合同订立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在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违约并且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权益。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合同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风险。

2.管理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初期,通常注重生产经营和市场的开发,而忽视企业应受到行政法规的制约以及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诸如依法纳税、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要规范管理。如果不熟悉所从事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管,可能会面临行政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诸如以下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合同诈骗行为;偷税漏税,虚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三)创业终止后的法律风险

1.创业组织存续期间的纠纷引发法律风险

当组织难以存续时,可能会产生有关债权债务、员工的劳动管理纠纷等事宜,如处理不当,创业者极有可能面临后续诉讼风险。

2.创业组织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引发法律风险

当组织已实际终止时,应及时办理工商、税务、行政主管方面的注销登记,否则会产生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另外,未被注销的组织资格如被别人冒用,创业者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创业组织终止时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大学生创业者当初选择的组织形式若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依法终止了主体资格且进行了终止清算,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企业债务,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作为投资人的创业者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加强法制建设,防范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1.大学生履行创业义务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正如接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一样,创业不仅是大学生的权利选择,也是大学生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较多地享有了国家对人力资源投资的权益,因而,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今,大学生理应承担更多的创业义务,以创业带动就业,减轻国家的就业压力,把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起来,实现国家的投资收益。因此,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强制作用下,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让大学生创业的义务能够切实履行,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热情,增强大学生创业能力,从而促进创业型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十分必要。

2. 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是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

当前,人才强国战略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战略,人才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才发展的总体水平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匮乏,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不强,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消除,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不足等。”[7]这是一个需要人才的时代,大学生创业紧扣着这个时代的主题,是我们能否把人口资源大国变成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一环。

如果不能在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方面有所突破,任由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发生,则难以鼓励大学生勇敢创业,也难以抵制国际上不正当的人才竞争,造成人才的流失。我们这里强调的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不是单纯地把大学生创业纳入现有的就业体系,而是强调要通过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创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让大学生潜在的创业能力得以发挥,用创业带动就业,这不仅可以缓解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而且有利于把我国从世界“制造中心”提升为“智造中心”。

(二)防范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法律建议

1.增强创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规范

一是加强大学生创业时的法律培训制度。创业大学生在设立创业组织时,国家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培训,既可在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中进行落实,也可在创业基地中统一安排;具体内容可包括民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行政管理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以及纠纷解决等程序法的法律培训,让准备创业的大学生在创业前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的创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至少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国家应出台效力位阶较高的《大学生创业促进法》,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二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有针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或规定,并能在日常管理和指导中加强监督,以期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将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三是创业大学生自身应加强创业法律责任意识,自觉依法经营和管理。

2.创建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

一是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大学生创业是推动社会创业的新生力量,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出台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比如“激励银行、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创新专门针对创业的金融产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调动金融部门的积极性,为大学毕业生营造一个公平、宽松的创业环境。”[8]

二是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政策引导,可以充分发挥各地律师协会、法律援助等社会团体的平台作用,还可以在创业园、孵化基地通过设立法务部的形式,指导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宣传、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的推荐、日常纠纷处理和诉讼指导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可先由国务院颁布《大学生创业促进条例》,再由人大制定专门的《大学生创业促进法》,将有关的创业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并逐步推进大学生创业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建设,形成一套系统的创业促进保障法律体系。同时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更加细化的政策法规来支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服务。只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加强宣传引导,才可以有效地防范创业法律风险。

五、结束语

大学生创业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因为大学生创业不仅能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还能优化就业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了促进大学生创业,防范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增强大学生创业的信心,提高创业成功率,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 林维,李雯婷.调查称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只有5%[EB/OL].(2015-08-14)[2016-03-14].http://news.sina.com.cn/o/2015-08-14/doc-ifxfxzzn7484143.shtml.

[2] 王成浩, 李索夫, 唐淑艳.关于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华章,2014(15):20-21.

[3] 段学森,王轩,王喜燕.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探析[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2013(9):55-58.

[4] 罗杰·勒鲁瓦·米勒.汤姆森商法教程[M].阎中坚,译.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6.

[5] 王烨捷,程彤辉创业教育“用力过猛”了吗?[EB/OL].(2015-07-15)[2016-03-14].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5-07/15/content_11496627.htm.

[6] 王赛芝.刍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1,7(3):100.

[7]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2013-01-25)[2016-03-14].http://cpc.people.com.cn/n/2013/0125/c244802-20328041.html.

[8] 中安在线网北京报道组.全国人大代表李红:毕业生应转变“专业对口”就业观[EB/OL].(2014-03-10)[2016-03-14].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4/03/10/006344206.shtml.Research on Legal Risk Preven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View of Economic Law

[责任编辑 叶甲生]

WU Feng-li

(Anhui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y and Economy, Hefei 230051, China)

The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risk type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ntrepreneur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including legal risks in establishing the entrepreneurial organization, legal risks in managing the business, and legal risks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entrepreneurial organization, etc.. Based on the entrepreneurship practice of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in Baohe District of Hefei and the site where Anhui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Industry and Economy located, how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prevent legal risks in the entrepreneurship is discussed in the view of economic law. In addition, some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on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entrepreneurship are also raised in this article.

university students' entrepreneurship; legal risk; prevention

2016-03-14

吴凤丽(1972-),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D922.291.91

A

1008-6021(2016)02-0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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