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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恶的回归

2016-12-08郭瀚鹏

兵器 2016年11期
关键词:幕僚长保安厅自卫队

郭瀚鹏

Y委员会的登场

1951年10月19日,接替麦克阿瑟任“联合国军”总司令的李奇微亲自向吉田茂提出了“美国愿意以租借的方式向日本交付一批舰船”的意愿。这回吉田茂学精了,他当时就表示“日本愿意接受。”

翌日,冈崎胜男就召集了曾担任末代海军省军务局长的前海军少将山本善雄、时任海上保安厅长官柳泽米吉两人,并命令此两人组建一个旨在为接收使用美国租借舰只而进行前期论证准备的委员会。并大致商定该委员会由8至10名前日本海军军官与2名海上保安厅职员组成。这个委员会,就是之后对海上自卫队的诞生起到了巨大作用的“Y委员会”。

Y委员会虽受日本政府的直接命令成立,然而其参与人员中绝大多数从始至终却都不具备官方身份,该委员会名义上并不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但它却在制定一个国家机构的编制计划。具体说,他们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接受美国援助舰艇的组织、其职能是什么?编制有多大?挂靠何处?谁人领导?

Y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两部分人,第一部分是以前海军少将山本善雄为首的前海军军官8人。他们分别是:山本善雄为首的前少将2人,初见盈五郎为首的前大佐5人以及寺井义守前中佐1人。另一部分是两名海保厅官员,他们是时任海上保安厅长官的柳泽米吉、时任海上救难监(海上保安厅内的职位,类似军队中的参谋长)的三田一也(前预备役中佐)。

从这个委员会成员的“成分”不难看出,Y委员会即将讨论成立的组织,恐怕不会是个“文职公务员”单位。在10名初始委员中,只有行政官僚的柳泽是个“局外人”,三田则是委员会中仅有的一位非军校出身的前预备役军官。此两人作为抵挡“江田岛系”人马“班师回朝”的仅有力量,显然“势单力薄”。

Y委员会的会议地点“毫无意外”的被定在了霞关前海军省大楼里,每周五开会一次。由于为了争取新“海上保安机关”的控制权,两拨人互不相让。在第二次会议上,柳泽二人让时任海上保安厅次长的山崎小五郎作为临时委员加入了会议,希望多一位司局级干部的到场,能让对面的两位将军少几句居高临下的“教育”。然而在对于接受美国援助护卫舰的认真程度上,海上保安厅的几位显然还是显得太天真了。同样是在Y委员会的第二次会议上,山本一干人代表的前海军阵营,索性带来了前第二复员省几乎全部的中层干部,同样作为临时委员列席下面的会议。不过吵架归吵架,这两拨人在一件事情上还是有共识的,那就是这次扩充日本海上力量的机会不可丢失。

就这样,在充满论资排辈的 “相互教育”、时不时美国海军与海岸警卫队顾问的到场“指导”中,1951年10月31日,Y委员会的会议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启动。在会议上,前海军阵营与海上保安厅阵营提出的方案是:①新机构应该是一个与海上保安厅执行部队并列的机构,人员以前海军人员为主。②这个机构应拥有完整独立的管理与司令部门(也就是日语中的军政与军令部门)。③新机构应该为未来的航空兵力留下主要位置。④新机构的职能中应体现“虽然现在暂时使用美援舰艇,但这个组织不是美国的佣兵”。

这个方案显然可用“复活海军”的字面意义来定义。航空兵力的装备,此时压根不在美国明确许诺的范围内,“军政与军令”在当时的日本社会,更被认为是“军国主义”的标志。不甘再次被“骑到头上”的海上保安厅阵营倒并不为此感到困扰,他们的目的是掌握新机构的控制权,为此他们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方案:

①新机构应与海上保安厅现有的执行部队行政等级一致,同样接受海上救难监的领导即可。

②不得使用战前日本海军的编制称呼方式。部队的行政领导不适用带有军队色彩的“长”,而是“总监”。

这两种思路的核心争执点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究竟新的机构是海军的预备队,还是海上保安厅的重装警察”。除此之外,两拨人对于新机构的暂时名称“海上保安预备队”、该机构应“不是美国佣兵”,以及在日本全国的驻扎地点任务区划分,都没有异议。

为争论画上休止符的还是美国人。1952年1月前后,Y委员会中的前海军阵营人员向美国远东海军联合委员会呈报了Y委员会的讨论草案。连同一起提交的,还包括一份被称为《新空海防卫力量建设与意见》的报告,其中有一份名叫《新空海军建设概要》的文件。

这份文件基本就是一年前“保科-伯克会谈”中吉田英三的那份“研究资料”升级版。此刻身居Y委员会委员的吉田英三,更在其身后庞大的前海军人员社群支持下,继续着自己“复活海军舰队”的纸面作业。该概要的语言也毫不隐藏自身正在“复活海军”的意图,其内容开首就是“为了以1951至1952年度从美国得到的60艘护卫舰为基干,建设一支马上具备战斗力的力量,Y机构至少需要8000人。时机成熟后,这支力量需要与海上保安厅分离,成为真正的空海军、并成为日本新的防卫力量骨干。”

到2月,美方在这些自己的前“同行”的建议下最终拍板,美方的意见包括以下几点:

①名称上不得使用“海上保安预备队”,应使用Coastal Safety Force的名称,也就是“沿岸保安队”。

②同意山本集团的意见,新机构应采用与海上保安厅相分离的架构。

③这个新机构不归海上救难监管理,应认命常务副部长级别的官员。

这个方案几乎可说是全面支持了前海军阵营。

1952年4月,随着《旧金山和约》与旧《日美安保条约》的生效,外部环境的急速发展逼迫Y委员会终于形成了一份充满不稳定气氛的妥协方案。在这份方案中,新成立的“Y机构”(以示这是Y委员会讨论的产物)被正式定名为“海上警备队”,虽然还名义上处于运输省海上保安厅旗下,但是拥有几乎独立的运行管理机关。其行政领导的选用方式比照先一步成立的警察预备队执行,由时任海上保安厅次长的内务官僚山崎小五郎担任海上警备队总监。另一方面,海上警备队使用舰船的租借谈判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不过航空力量的相关组建事宜未被包括在此。

1952年4月26日,海上警备队正式成立。至此,Y委员会完成了使命,正式解散。

Y委员会关于Y机构的论证准备,被认为是影响日本海上自卫队诞生的最重要历史节点。它最终确认了日本将要成立一支主要由前日本海军人员组成的海上防卫力量。并为这支力量日后恢复“海军”的名分,预留了充足空间。

据前日本海上自卫队自卫舰队司令香田洋二在其著作中分析,Y委员会的“Y”,代表的是英文字母表中倒数的第二个字母。这种“倒数的第二”,其实来自于战前日本海军在行政文件中习惯自称的“B机关”(因为陆军传统性的排在海军前面)说法的变造。由于战后日本社会反感军国主义残留元素,故没有使用“B委员会”的称呼。

仅仅存在了三个月的海上警备队

随着Y委员会的解散,海上警备队终于成立。其总部的办公地点也在霞关的前海军省大楼里,可谓是完完全全的“班师回营”。为了既体现自己是海上保安厅的一部分、具备警察属性,又体现自己不是“一般的警察”,这支队伍的职能被定义为“为应对在海上出现生命或财产安全不能维护,或者秩序受到威胁的紧急必要场合,在海上采取必要行动的机关”。这段颇具日文语言习惯的话,总的来说就表现了一点,即“这是个应急部门”。当然,它应的“急”,说到底还是为了接收美国援助舰艇,而非那些日本政客嘴里的“提升治安能力”。

成立时的海上警备队人员编制规模是6038人,实际有1122人在岗。这个当时仅拥有一些陆上设施,除总部机关外仅仅一个地方监部的“海上”警备队,暂时连一艘舰艇都没有。

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美国还没有与日本政府完成军用装备租借转移的相关文书互换。虽然当时日本沿岸港口有不少战后遗留的美军辅助舰艇,但是日本一来没有相关的法规以及正式协议给予这些舰船以合法地位,二来海上警备队在一两个月内也凑不齐接收十几艘护卫舰的数千名船员。

与初创时的警察预备队一样,海上警备队倒是也在建制安排方面做了很多奠基性的工作,其中就包括成立了地方监部,确定了海上警备队的人员从身份上是当时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特别职”人员。初步制定了衔级、待遇等体制机制安排。

不过,这时的海上警备队还是海上保安厅的一部分,其领导的级别处在海上保安厅次长之下。一方面,那支当时依旧残存的海军业务部门——扫雷部队(当时名叫航路开启部队)还在海上警备队之外,没有被收回“本家”。另一方面,就关键领导的安排问题,急于让前海军军人“官复原职”的“江田岛系”前海军军官们,与非职业出身的预备役军官们的办公室战争依旧热火朝天。这场斗争的最终结局,就是彻底分家。

1952年8月1日,一个新生的日本政府部门成立。海上警备队被从海上保安厅剥离,前者连同业已存在了两年的警察预备队,一起被划入这个新的部门统一管理。这个部门就是内阁直属的保安厅。之后海上警备队迅速更名为“警备队”,警察预备队更名为“保安队”。附带一说,被带到“警备队”里的可不仅是Y委员会讨论建立的海上警备队,各方惦记已久的“航路开启部队”也在这时离开了海上保安厅旗下,成为了“警备队”的一部分。而根据安排,海上保安厅本也应成为保安厅的一部分,但由于运输省和海上保安厅上下极力反对,最终没有成行。

至此,仅仅存在了三个月的海上警备队,便如一场仅仅下了几分钟的夏夜小雨,让人完全没搞清楚雨水来没来过,而迅速被忘记。不过,真正开始颠覆和平宪法精神的“疾风骤雨”就在后面。

《旧金山和约》与旧《日美安保条约》的签订与生效

朝鲜战争爆发后,急于将日本打造成“反共堡垒”的杜鲁门政府,在1950年6月和1951年1月两度派遣时任国务卿顾问的杜勒斯前往日本。杜勒斯两次访日的主要目的,就是与吉田茂内阁商议起草一份即将签署和约的内容。这份和约就是后来的《旧金山和约》。

1951年9月8日,在美国的主持下,作为日本全权代表的吉田茂,不顾中国代表的缺席与苏联等国的反对,在旧金山与包括美国在内的48个战胜国的代表分别签署了《旧金山和约》。这份和约于1952年4月28日在签约国间生效。

就在《旧金山和约》签约的几个小时之后,吉田茂一行人马上赶到了美陆军第六军司令部。在这里,他与美国国务卿艾奇逊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为了与1960年签署的新《日美安保条约》区分,这份条约也常被称为旧《日美安保条约》)

这份条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点:①恢复国家主权后,日本主动请求美国提供安全援助(主要是驻军)。②盟军占领军撤退后、未经美国允许,日本不得为除美国外国家的军队提供驻留、补给、基地使用等权力。

《旧金山和约》对于很多国家固然确实是一份字面意义的和约,但其对于美国的最大政治意义,就在于给了日本人“请美国在日本继续驻军”的权力(顺道还降低了日本人恢复武装的法理难度)。而那份充满了短期政治需要的“和约”,也因其“漏洞满身”,最终导致了亚太地区很多领土、历史问题,在近70年后的今天依旧难以解决。

保安厅的成立

1952年7月31日,《保安厅法》在日本第13次通常国会上获得通过。这份通过于《旧金山和约》与旧《日美安保条约》生效后3个月的日本国内法,成立了一个直属于首相府的部门——保安厅。根据《保安厅法》规定,保安厅将是一个主要旨在“维持日本的和平与秩序、保护生命与财产,对下辖保安队与警备队进行运营管理”的部门。

除了警察预备队、海上警备队改名为“保安队”与“警备队”一并纳入到统一的部门下管理外,保安厅还将原先的“警察预备队本部”与“海上警备总监部”更名为“第1幕僚监部”与“第2幕僚监部”,将海上警备队的地方监部改编为地方总监部,并在横须贺、舞鹤两地率先成立了头两支地方队。

另一方面,已经更名的保安队在保持之前警察预备队的编制员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着使用重装备的训练,并且在静冈县的滨松组建了保安队飞行学校。

警备队则以租借的方式陆续获得了美国援助的塔科马级巡逻护卫舰4艘、大型登陆支援艇2艘,他们被暂时称为有别于“军舰”的“警备船”。并获得了“垂涎已久”的原隶属于海上保安厅的“航路开启部队”(下辖扫雷艇76艘)。到1952年10月,终于实现了成立时的人员在编水平——7828人。

与今天读者所熟知的“防卫省+统合幕僚监部”体系相比,1952年10月的保安厅内部管理方式其实还是相当简单的。首先,此时航空自卫队尚未成立。其次,第一、第二幕僚长仅仅是作为陆海两支执行部队的负责人而存在的。从管理层级上说,他们之上的领导是保安厅次长,而非今天直属防卫大臣。今天读者常提起的统合幕僚监部的前身——统合幕僚会议也还没有成立。

连同保安厅一起成立的还有3个当时颇为不起眼的附属机关,他们分别是保安研修所、保安大学、保安厅技术研究所。这三个部门就是日后防卫研究所、防卫大学、防卫省技研本部(如今的防卫装备厅)的前身。他们将分别负责政策史料研究,人员培养,装备技术论证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除此之外,《保安厅法》还宣布将海上保安厅更名为“海上公安局”,整体纳入到保安厅内管理。然而由于运输省与海上保安厅内非职业军人阵营的强烈反对,最后没有成行。

随着保安厅的成立,战后日本延续至今的防卫体系制度架构初见雏形。到1952年10月下旬,统筹管理两只执行部队的保安厅,拥有国务大臣身份的保安厅长官,拥有衔级、身着制服的第一、第二幕僚长,保安队与警备队的地方部队管理架构,装着火炮的特车与警备船的列装,这些在今天防卫省、自卫队中都能找到“相似名字”的称呼,基本全都登场了。

“防卫二法”的颁布与自卫队的出现

纵观自1948年到1954年间日本恢复军事能力的进程,这条逐渐复活日本军队的道路虽然执行者是日本人自己,但最大的推手还是美国。从上世纪四十年代末,他们就不断的与那些在野的前日本军人们接触,了解他们恢复军事军事力量的能力。 另一方面,根据国际局势与日本国内的经济形势,那些重新穿上制服的“日军参谋”们也在不断的更新着他们的“军队复活计划”,并将这些计划不断与自己昔日的敌人——美军“互通有无”。

1952年9月,保安厅内成立了有保安厅次长,第一、第二幕僚长参与的“制度调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日本未来的防卫力量发展规划,它的纸面主要产物,就是前后总共有数十个版本的《长期防卫力整备计划》。随着局势的变化,该计划的数据连同制度调查委员会的科室数量都在不断“上下波动”着。

就在不久后的1953年,该委员会衬里了一个新的科室——航空分室。这个科室的主要任务相信不少读者都猜到了,就是在滨松保安队飞行学校的基础上,商议接收美军管理的军用机场,并且安排进一步仿照美军、成立一支独立的空中军事力量。而这支此时还在美国空军教官的教育下飞初级教练机的飞行队,就是日后的日本航空自卫队。

无论对于华盛顿国会山上那些急于反共的美国议员,还是坐在永田町的那些“变身完成”的日本议员,保安厅的成立都并不是他们希望日本恢复军事能力的终点。1954年3月8日,时任日本外务大臣的冈崎胜男在东京与美国驻日大使艾莉森签署了《日美相互防卫援助协定》(简称MSA协定)。这份协定的核心内容就是在1952年《日美安保条约》的基础上,允许日本发展军事力量,同时美国向日本输出武器装备。

而MSA协定的签署,其实都是为了另外两部日本国内法通过而提供的物质准备。这两部法律就是研究当代日本防卫体系时,绕不开躲不过的“防卫二法”。顾名思义“防卫二法”是两部法律,他们就是《自卫队法》与《防卫厅设置法》。

1954年6月9日,“防卫二法”得到公布,并与当年7月1日实施。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自卫队法》将保安队、警备队改编为了陆上自卫队与海上自卫队;组建成立了航空自卫队。这也对外正式宣布了自卫队的成立。

自卫队的人员称呼由保安队、警备队时代的“警备官”和“警查”统一为“自卫官”。并且将自卫队的使命任务表述进行了变化。与保安厅时代的“维护和平与秩序、保护生命与财产”相比,《自卫队法》在颁布时的描述是这样的:“自卫队是一支维护我国的和平与独立、保障国家安全、防御针对我国的直接与间接侵略、必要时维护公共秩序的队伍”。这充分的说明了自卫队在成立之初,就已经将自己曾经标榜的“警察职能”给丢到九霄云外了。

另一方面,《防卫厅设置法》正式将保安厅改组为防卫厅。并且逐渐设立了统合幕僚会议(之后演变成统合幕僚监部)与陆上、海上、航空幕僚监部。

不过最令人们震惊的,莫过于陆上、海上自卫队的队旗与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名称。陆上、海上自卫队分别使用了日本陆海军的军旗图案的旗帜作为自己的队旗。坦克被逐渐恢复“战车”的称呼,警备船也被恢复了“舰”的名称。

当然了,这时自警察预备队时代遗留的,一些去军国主义色彩的制度安排依旧存在。比如防卫厅长官依旧由文官担任。组建之初的三位幕僚长也都是“内务军阀”。并且只要和平宪法存在,宪法第九条还在,自卫队就不能被称为军队。其职权范围也不能包括任何涉及到国家交战权的侵略性行动。拜这种思路与美国对于日本过快恢复军事力量的“戒心”所赐,自卫队也不能装备进攻性武器,不能到日本国土以外的地方部署。

在装备方面,由于有了MSA协定和“防卫二法”保驾,这一时期自卫队迅速的获得了“建立必要自卫能力”的更多装备。1954年5月,日美两国签署了《日美舰艇租借协定》,根据协定,美军在移交更多护卫舰的基础上,迅速向海自移交了格里夫斯级驱逐舰2艘,坎农级护航驱逐舰2艘以及小鲨鱼级潜艇1艘。根据MSA协定,美军还向空自移交了包括T-33高级教练机在内的百余架飞机。并允许了日本自造轻重两种驱逐舰、F-86战斗机与T-33高级教练机的计划。以此全面恢复了日本的军工能力。

至此,以“自卫队与防卫厅”为代名词的防卫体系架构就算是建成了。而原先保安厅内制度调查委员会制作的那份不断修改的“长期防卫力整备计划”,其“第十次案4方案”也于1957年6月由时任日本首相岸信介的推动下,得到了政府与国会的批准。成为了日后人们谈起战后日本防卫力量建设规划时必然会提到的“一次防”,也就是“第一次防卫力整备计划”。

而四位不能带日军色彩的幕僚长人事安排,虽在1954年一度成行,但实际仅执行了一任。到岸信介成为首相时的1956至1957年,四位幕僚长中除了林敬三还在统合幕僚长任上外,其他三位幕僚长已经齐刷刷的变成了前日军军官。时任陆上幕僚长的是东条英机的女婿——杉山茂(前日本陆军大佐),海上幕僚长是Y委员会的前委员——长泽浩,而航空幕僚长是前海军军令部的名参谋——佐雉毅。之后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自卫队的中高层,都将一直由这些参与过侵略战争的前军官们担任。

翻翻日本自卫队成立的历史,看看这段复活日军之“邪路”的开端起步,我们会更清楚,是谁在为日本法西斯恶魔招魂,谁是养痈为患的始作俑者。我们必须对法西斯的死灰复燃保持高度的警惕,决不能为被那些“用于救灾的航母”之类言论所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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