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探究
2016-12-08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廖艳琳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廖艳琳
C 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探究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廖艳琳
近年来,C2C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C2C网络交易征税,税收征缴存在盲区。本文分析对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必要性,指出目前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多项税制要素难以确定的困境,并构建包括建立适应C2C网络交易的税务登记制度、启用电子发票等针对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措施。
C2C网络交易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C2C(Cust om ert oCust om er)网络交易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近年来,C2C网络交易发展迅猛。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2.3万亿元,增速为21.3%。其中网络购物增长48.7%,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渗透率首次突破10%,网络购物已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在网络购物市场中,C2C交易规模又达到了50%以上。然而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C2C网络交易征税。C2C网络交易规模小,交易主体不易确定,交易平台借助网络,隐匿性高,对其税收监管难度大,已成为网络经济中税收征管的“死角”。
一、C 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目前,B2B(Busi ness-t o-Busi ness)、B2C(Busi ness-t o-Cust om er)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店均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而C2C网络交易的卖家因税收零负担,对商品定价往往低于实体店和B2B、B2C电商。很多顾客选择在实体店体验产品,最终却在线上完成产品的购买,实体店沦为体验店。一些B2B、B2C电商也会伪装成C2C模式,以逃避税款。这种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本质上,C2C网络交易仍是一种交易行为,对其依法征税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C2C网络交易因缺乏监管,其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等问题日趋严重。C2C网络交易中的侵权、售假、刷单等不道德行为屡禁不止,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网上假冒伪劣产品的肆意横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干扰了正常市场的运作,一直为媒体和公众所诟病。对C2C网络交易进行税收征管,不仅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
(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随着互联网及计算机的普及,C2C网络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而实体店受其影响却在不断萎缩。据统计,2015年淘宝双十一销售交易额逼近900亿,营业成交额接近2014两倍,而零售实体店的经营在当天却相对萧条。一方面税基受到了严重的侵蚀,另一方面是征税规定的缺失,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将C2C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可以减少税收收入的流失,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二、C 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中的B2B和B2C交易,虽然是线上经营,但线下都设有实体机构,纳税主体相对清晰。但C2C交易经营的主体是个人,并且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正是由于准入门槛低,C2C商家数量极多。以淘宝网为例,只要用个人身份证通过实名认证即可注册开店。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只要是有效的即可,淘宝网并不会对其是否与实际经营者一致进行检验,纳税主体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另外,由于网店经营的稳定性较差,经常会出现“网店易主”的情况,这也使得“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
(二)征税对象、税种难以明确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不同的税种。C2C的经营范围五花八门,商品、劳务、服务甚至是虚拟的游戏装备都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交易对象的数字化、虚拟化模糊了有形商品、应税劳务、无形资产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界定征税对象的性质,无法判断是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亦或是开征专门的网络商品交易税,从而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三)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传统商品或劳务交易一般以真实的发票、单证等原始凭证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基础。C2C网络交易通常不开具发票,而且在C2C网络交易过程中,所有的交易信息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这些电子数据存在易虚构、易篡改等缺陷,因此交易的真实性及金额难以核实,从而导致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困难。
(四)税率水平难以确定 C2C电子商务作为盈利主体,就应该依法纳税,同时C2C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对其课税又应考虑税收中性,即不应对高新网络技术经济的发展构成阻碍。依据拉弗曲线的原理,对C2C网络交易设置的税率水平不应过高,否则C2C电商的经营成本提高,其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同时也会大大挫伤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如何确定合适的税率水平和税收减免政策,才能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又不影响新兴业态的发展,是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需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纳税环节、纳税期限难以认定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一般都是在商品的批发、销售、中转等各个流转环节征收。C2C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卖家撇开各种中间环节直接与买家建立联系,将商品通过物流方式交付买家。中间环节的缺失使得传统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机制失去了运作基础,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而且C2C卖家一般不开具纸质发票,因此,对于销货方何时发货及何时取得收入等信息,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从而无法合理确定纳税义务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六)税收征管归属地不易确定在实体经济下,纳税人的纳税地往往是其机构所在地,或税务登记地所属的税务机关。而C2C网络交易目前未实行税务登记制度,无法确定其税务登记地,而且C2C网络交易是借助于网络平台展开的,服务器的设定很自由,C2C卖家可以随时变更经营活动的地点,在全球的任何地点登陆交易平台,不受地域的约束即可完成交易活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也无法通过确定交易地点来认定税收征管归属地,从而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
三、C 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制度构建
(一)明确卖家的纳税主体地位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纳税人识别号是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公民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将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其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缴纳、合同签订等涉税事项绑定,税务部门可以实现税务管理的全员覆盖。有了纳税人识别号,C2C个人网店可以按照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从而为C2C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础。
(2)积极探索适应C2C网络交易的税务登记制度。健全的税务登记是有效进行税收征管的前提。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适应C2C电子商务特点的税务登记制度,明确将税务登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为C2C电商提供服务的前提。网络交易平台只有凭自然人提供的实名税务登记证方可为其提供服务。当然,电子税务登记应尽量简化,保证通过网络即可办妥。对于通过审核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应为其建立全面系统的经营管理档案,并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电子税务登记证上除包括传统信息,还需增加一些针对C2C网络交易的内容,比如,C2C电商卖家店铺的域名网址、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交易时使用的支付平台等信息。C2C卖家应在网店主页的醒目位置放置电子税务登记证标识,以备税务机关随时监督和检查。
(二)以现行税种区分征税对象目前各国对C2C网络交易征税时一般均不开征新税种,以保持税收中性。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以现行税种区分征税对象既符合国际主流又符合中国实际。结合我国“营改增”的实际情况,对于销售有形商品、无形劳务的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商品应征收消费税,对取得收入的个人卖家还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种可在目前予以免征,待时机成熟之后再逐渐征收,以免因过多干预影响C2C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业态的发展。另外,对于以数字化产品或虚拟产品为交易对象的,依据现行税制难以确定适用税种和税率,其解决亟需进一步的学术探讨并予以立法明确,因此目前可暂缓征收。
(三)启用电子发票,明确计税依据发票是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重要证明,也是税务局计税的主要依据。为了合理确定C2C电商卖家的计税依据,也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C2C网络交易可以启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与纸质发票一样,只是传递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电子发票的领购、开具均可在线完成。对于每笔C2C网络交易,要求C2C电商卖家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为了保证发票信息的真实性,税务部门对电子发票必须添加防伪标识,保证C2C电商卖家在开票后不可随意修改发票的相关数据。同时为了防止C2C电商卖家少开票,漏开票,要求买家除了需要确认收货还要确认收到电子发票,第三方支付平台才能将交易款项汇入到卖家账户。C2C电商卖家开票后,一方面系统会将电子发票信息通过短信、邮件、二维码等形式通知买家,买家可以在系统上随时查验、打印相应的发票PDF文件以供日后报销、维权使用;另一方面,系统也会实时将电子发票信息传到税务机关的电子底账系统,据此,税务机关可实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确定计税依据。启用电子发票的C2C网络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启用电子发票的C 2C网络交易流程
(四)确定适当的税率水平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除交易方式外,C2C电商与个体实体经营者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对于销售额较低的电商卖家至少可以参照文件规定,按照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否达到30000元判断是否需纳税。另外,为了激励个人创业,促进C2C网络交易更好更快地发展,也可在现行起征点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一定幅度,减轻C2C电商卖家的税收负担。对于达到起征点的C2C卖家,对其采用的税率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3%的征收率而定,且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C2C卖家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设置适当的免征额和起征点。参照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标准,可以暂将免征额设置为5000元,起征点则设定为20000元或更高。而对新注册的网店初办期内应予以免税期的优惠以扶持其稳步发展。对于大学生创业、残疾人或下岗职工自主开店等特殊情形还应给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
(五)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
鉴于C2C网络交易的支付结算方式,其税款的征收可以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给予其一定的税收奖励并授予其税收质量诚信等荣誉,激励第三方网络平台积极配合代扣代缴。第三网络交易平台可在现有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载C2C网络交易征税系统,实现税款的实时代扣代缴。对于每个网店的每笔网上交易,系统都应按照交易的类别套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经系统的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后,再向卖家支付货款。如果买家对交易对象不满意要求退货退款,系统的支付平台再将货款退回至买家的账户,并将C2C卖家支付的税款退回至卖家的账户。系统的支付平台应于月底向税务机关汇总报送交易信息,以备核查。
每月月末,对于达到起征点的个人卖家,C2C网络交易征税系统还应根据当月卖家的实际收入自动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向其发送征税通知。卖家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自行纳税,或由系统到期自动扣收。
图2 启用电子发票的C 2C网络交易流程
(六)利用物流管理系统确定纳税地点C2C网络交易的对象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劳务。对于销售的有形商品往往离不开物流的支持。个人网店通常把其销售的有形商品委托给某一物流公司负责运输。利用物流在C2C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把商品的发出地作为纳税地点,相应的税款则划归至当地的税务机关。由于物流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物流管理系统,对每一笔运输业务均有详细的配送记录,通过对每笔业务的物流追踪,税务机关可以很好地实施税源监控,避免发生偷税漏税的行为。对于销售无形劳务的,则可以C2C卖家的税务登记地作为纳税地点。
综上所述,对C2C网络交易进行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减少税款的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随着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制度的构建,相应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逐步出台,我国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困境终会得到解决。
[1]范伟红:《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创新探索》,《财会月刊》2015年第9期。
(编辑 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