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构建探讨
2016-12-08张镧
张镧
(浙江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海宁314400)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构建探讨
张镧
(浙江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海宁314400)
摘要:专业化的刑事司法工作机制是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整体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形成,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基层实践。从基层实践的视角出发,提出通过专门化机构建设带动专业化机制创新,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系统内部更新与外部兼容,以特色考评机制反推未成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构建,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业化与一体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构建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张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构建探讨[J].克拉玛依学刊,2016(3)70-74.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整合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相关工作,未成年人检察人员一般不应当兼办其他案件,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受案范围除最高检明确规定外,可以根据检察改革体制要求进行适当探索。”[1]这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方向提供了指导。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办案机制现状入手,探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办案机制的意义和构建路径。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现状
1.专兼并存,人员机构尚未完全独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大力推进专门机构建设,“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原则上都应争取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当在公诉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推动本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机构建设,配备专业化的人员,加快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2]在此要求下,各地都加快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的建设,但仍有许多地区未能建立专门机构。即便在建立专门机构的区县,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也还承担着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实下,不能集中精力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被弱化。
2.专业性不够,专门保护不到位
一是专业理念不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多从公诉或者侦监部门抽调,虽然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但传统刑事检察工作重打击、轻帮教,在公诉或侦监部门摸爬滚打多年的检察人员,观念上或多或少都有“严打”倾向,在办案时先入为主地把犯罪嫌疑人摆在对立面,贴上“恶”的标签。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是“错”,不是“恶”。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对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对未成年人尊重、保护、关爱的先进理念以及“国家亲权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等少年司法理论的理解与运用不够,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不到位。[3]34-37
二是专业能力不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与公诉、侦监干警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必须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除了具备法律知识,还应当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知识,并能融会贯通于案件办理和帮教复归工作。目前,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不具备上述专业知识,且以年轻干警居多,缺乏生活阅历和人生经验,因而在未成年人帮教复归、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方面的作用有限、效果不佳。虽然我们倡导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通过自学、参加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自身能力,但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累积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人才梯队建设有待加强。
3.“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未能全面落实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这是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进行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承办人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动态、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促使未成年人打开心扉、找准犯罪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从而提高犯罪预防效果。但是,由于人员机构不独立以及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原因,许多地方未能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阻碍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的发展。笔者发现不少地方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存在“两张皮”的情况,对外有独立的编制、科室负责人和科室成员,但实际上这些人员仍分散在公诉、侦监部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公诉工作仍由侦监、公诉部门的不同承办人办理,弱化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帮教、预防功能。
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意义
1.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是加强未成年人专业化保护的要求
一是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主要是保障其诉讼权利、落实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减少羁押、慎捕慎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政策;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除了维护其诉讼权利,还要保护其心理健康、人格名誉,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并注重隐私保护。
二是坚持刑民双重保护原则。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时,既要运用刑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也要运用民事行政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办理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等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建议、督促民政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展开临时救助。[4]71-76对于因犯罪行为导致人身、精神受到损害无法得到赔偿的未成年被害人,要协调综治委、法院及时进行司法救助,避免危害后果加深、扩大。
三是坚持司法社会综合保护原则。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除立足本职开展司法保护外,还要与教育部门、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联等有关单位、组织加强联系,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特别是动员家庭、学校、社区资源,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发挥社会工作者队伍、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的无缝对接。
2.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是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整体专业化的动力
未成年人司法整体专业化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终极保障。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始终,而刑事辩护又并存于上述各个阶段。因此,必须促进未成年人专业化警务、专业化法院、专业化检察、专业化刑罚执行和专业化辩护共同发展。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检察、未成年人法庭和未成年人刑罚执行都已初步具备,但未成年人警务和未成年人刑事辩护还比较落后。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部门,其自身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上若形成专业机制,会推动其他部门形成相应的专业机制,特别是推动专业化警务和专业化刑事辩护机制的形成。因此,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应当在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办案机制的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法委、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推动地方未成年人司法整体专业化。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路径设计
1.以专门化带动专业化
一是加快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与公诉工作在办案理念、办案方式、工作内容方面完全不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不仅包括刑事案件办理,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帮教复归和犯罪预防等工作,必须借助社会力量并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加快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地市级检察院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院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公室。特别是要在地市级检察院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避免基层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出现多头管理或者群龙无首的局面,阻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同时,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不仅不能削弱,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已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专业化队伍的地方应当保持和巩固。
二是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专门受案范围。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认识,避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情况,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帮教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或许能解决一时的案多人少矛盾,但必将影响未成年人特殊制度的落实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影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专业能力的提升,最终阻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形成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的长远发展。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归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能够促使办案人员将焦点放在未成年人身上,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落实各项未成年人特殊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通过办案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研究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相关的问题。
2.以一体化促进专业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指出,要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培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多种能力。“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具备案件办理、心理干预、沟通协调等各种技能,既要通过办案惩罚犯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又要通过办案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只有通过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才能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积累,形成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需要、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特色的专业能力。比如审查逮捕时,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原则、方针、政策出发,要求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就需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析逮捕的必要性,做好非羁押风险评估,降低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5]58-65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个性特征、犯罪原因进行社会调查,有效的社会调查离不开高超的沟通技巧,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首先要建立良好的关系,形成信任的氛围,才能让未成年人吐露心声。这就需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具备心理咨询的基本技能,迅速找到切入点,进行摄入性会谈,熟练运用尊重、热情、真诚、共情、积极关注等心理咨询技能,帮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还要与家长进行会谈,指出其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改善亲子关系,防止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后因相同原因再次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还必须具备与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沟通协调的能力,将社会力量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体系,补强自身实力。一名合格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必须是一个多面手,能办案、懂沟通、会宣传、善协调,并且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保持与时俱进。实践证明,“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可以让一名检察干警快速成长为具备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人才,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
3.系统内专业化与系统外兼容性并举
相较于公诉、侦监系统封闭的国家机器专政属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系统是一个柔性、开放的体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要学会引导专业化的社会力量为我所用,将内部更新与外部吸收相结合,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的专业素养,形成一个内外循环的流动体系,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有源源不断的动力。
一是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系统内部专业性。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专业素质培训,通过集中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开展全员业务培训和骨干业务进修;既要组织学习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知识,也要组织学习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专业知识;鼓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参加社会化培训,如参加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社工证的培训考试,对取得资格证的干警给予适当的费用报销和物质奖励,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加强上级检察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举办业务竞赛、开展精品案(事)例评选、业务研讨交流等方式培养高层次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人才,逐步建立一支具备跨学科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练掌握办案技能的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
二是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系统的外部兼容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协作,学习外部的先进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特别注重依靠各行各业的专业力量,引导他们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将系统外的资源为我所用。通过这种模式,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带动无限的社会资源,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边际效应最大化。
4.以特色考评机制反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但并不是侦监工作和公诉工作的简单相加,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侦监工作和公诉工作往往以办案为核心,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通过考评追捕、追漏、立案监督和抗诉等工作内容,衡量工作成效。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虽包含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但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以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落脚点,必须充分评估对未成年人追捕、追漏、立案监督的必要性。单纯将公诉、侦监的考评指标相加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的考评指标不仅不能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色,反而可能违背少年司法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特点、引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方向的考评机制,反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形成。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套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特殊制度落实、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基础性指标以及业务能力提升等导向性指标在内的考评机制。
一是基础性指标,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本质。少捕慎诉少监禁包括定罪不捕、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数量和比例,意在加强宽缓刑事政策的适用。特殊制度落实包括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法律援助、听取律师意见的比例,意在维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包括未成年被害人建议、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内容,意在体现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包括法制宣讲场次、特色课程制作、帮教基地建设等内容,反映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成效。
二是导向性指标,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方向。导向性指标主要针对本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考评指标,各地不一而足。比如要提高“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采用率,可以通过抓取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未成年人案件的数据,考察是否由同一承办人承担批捕和公诉工作;比如要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干警的专业能力,可以对法律文书质量、调研成果层次、业务尖子数量进行考评。通过导向性指标的考评,加快本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进程,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构建,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基层实践。通过专门化机构建设带动专业化机制创新,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系统内部更新与外部兼容,以特色考评机制反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化工作机制的构建,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业化与一体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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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6.03.14
收稿日期:2016-01-04
作者简介:张镧,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研究方向:刑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