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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信仰的养成

2016-12-07孙文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24期
关键词:养成依法治国

孙文胜

[提要] 养成全民的法治信仰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目前,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发展需求相比,公民的法治信仰现状还面临着巨大的不适应。要养成公民的法治信仰,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普法教育,提高立法质量,严格执法守法。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信仰;养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8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并对其内容作出了科学阐释。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树立法治的权威,需要人们对法治心存崇拜,养成对法治的信仰。

一、法治信仰的价值基础

一般意义上,法治是“法的统治”,指所有人都要守法,都要依法办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提法表明我国只能实行法治,不能重复人治的老路。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常见的治国方式,两者孰优孰劣的争论,最早见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最早提倡法治的人物。他认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是没有感情的,因而法治优于人治。而柏拉图认为最佳的治国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表达了他的人治态度。但在其生命后期,开始对人治产生怀疑,最终承认法治优于人治。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自古希腊至近现代,法治优越论普遍被接受。人们之所以推崇信仰法治,根源在于法治有其内在的价值属性。

(一)平等。平等是人类有史以来一直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和价值目标。马克思说:“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看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类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也就是说,表明了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但是,现实中存在的不平等甚至是严重的不平等使多少思想家、革命者为之呐喊奔走。由此可见,平等对人类的重要,任何人无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面对并处理不平等带来的种种问题。法治的最基本内涵是对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这也是法治与人治最大的不同之处,从而使得平等性能够得到彻底体现。法治不允许有任何法外之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在法治社会中,约束和控制权力的一个体现是强调政府与公民主体地位的平等,法治内涵之一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相对于公民而言,法治要求政府更应守法,平等精神应该成为各级政府执法、守法所坚持的第一要务。

(二)民主。法治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社会的权力,并在这一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把民主落实到现实生活中需要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法治明确规定了民众应该享有的具体权利和承担的具体义务,以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正当途径、程序并特别规定了防止政府和官吏剥夺民众正当权利的程序、途径,从而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发展空间。民主立法使法律成为反映最广大人们利益的良法,民众参与政府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保证法治的制约权力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

(三)共赢。法治与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密不可分,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上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他们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通过自由交易进行商品买卖和交换,彼此都要获取利益,实现各取所需。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法治来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在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博弈中,实现共赢。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面对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问题的处理,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诉求,杜绝任何一种利益不受约束,走向极端。为此,各方都需做出一定的妥协,保持彼此间的动态平衡,贯彻共赢的宗旨,这也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否则,就有可能走向法治的对立面人治或者专制。

二、依法治国需要养成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治理方略的情感体验与认同,这种认同已经内化于精神,并以坚强而执着的意志身体力行,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积极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分析社会问题,成为生活的一种原则与理念。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卢梭有句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可见,法治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内核,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制约权力滥用的最有力武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历程可以得出一个答案,民众法治信仰的养成对于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对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高度赞扬,非常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从而确立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唤起了当时民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和信仰理念,使当时的城邦社会选择了与人治模式的诀别,开始了依法而治的历史进程。后来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更使信仰法治的观念在许多人心中扎根,从而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为资本主义法治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源泉。从中可以看出,法治社会的建立,不仅仅是因为具有一整套完备先进的法律规范体系,更重要还在于其法治信仰的养成。法治需要法治信仰的支持,法治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精神动力和支柱。

在法治国家,民众是法治的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法律体现了民众的内在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国家层面法治建设的引领,也离不开每一个普通人“自下而上”的努力。如果各类交通安全法规相继出台,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却依然屡见不鲜,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屡禁不绝,又何谈法治国家。只有民众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感,他们才会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这种法律情感是推进法治国家最深厚最可靠的社会基础和不竭的力量源泉。

三、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一些现代法治意识已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如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义务意识、守法意识等。但是,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发展需求相比,公民的法治信仰现状还面临着巨大的不适应。表现在:一方面人们企盼法治,渴望法治能带来公正、秩序和安定;另一方面不少人又对法治持怀疑、回避、冷漠态度,不少民众不懂法律的权利性,不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仍然把实现权利的希望寄托在个别领导人的身上。比如“信法不如信访”的权利主张,就折射出公众法治意识的欠缺。这种矛盾的心态反映出我国社会现实中的法治理想与实践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表明法治信念还未真正深入人心。

产生目前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封建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长期熏陶,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至今还深深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不少人心中还根深蒂固。我国自古以来讲究亲情理法,将法摆在从属地位。如果有纠纷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比较有威望的人来主持调解,按照平时生活习俗来化解矛盾纠纷,而不是一有冲突就去诉讼打官司。即使司法部门也是提倡庭外调解,由司法人员居中说和,实在处理不了再走法律程序。总之,自古以来的习俗决定了国人解决矛盾的思维就是迫不得已了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纷争,由此增加了法治信仰养成的难度;二是立法质量存在瑕疵。良法善治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前提,这就要求立法者要努力制定出更多的良法,逐步建构良性的法律体系。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立法的速度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法规的数量在不断地增多,法律的覆盖面在不断地拓宽,然而一些法律仍未能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现实中法与法之间矛盾、冲突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法律条文的用语缺乏理性化和精准化,公民权利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使得法律价值很难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所追求的实现目标;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存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靠金钱、关系和人情来较量的想法和做法还有一定市场。如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的出现,再如选择性执法现象的存在等,使公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都大大降低了法治的尊严,削弱了法治的权威,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四是思想和法制教育存在缺失。很多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是虚的,对此并不重视,敷衍了事。如普法方式比较单一,普法内容比较空洞乏味,缺乏趣味性、新颖性和针对性,未对受众需求具体分析,导致公众对学法的热情降低,使普法的实效打了折扣。殊不知,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归根结底取决于人们的内在素质,取决于人们对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而要实现人的现代化,教育是关键。教育的缺失也是法治观念、理念很难进入民众内心的重要原因。

四、养成公民法治信仰的途径

信仰作为一种人生精神方面的支柱,人的内在素质是其不可或缺的精神基础,法治信仰也不例外。法治信仰逐步养成的过程,也是作为信仰主体的公民和法治实践之间的互动过程。

(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普法教育。法治信仰的养成从主体角度而言,应着力于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以及其对法治价值的感受、认同,进而提升公民的用法守法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民道德建设的最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因为,宪法和法律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最主流的价值观,既是外在的制度规范,又源于人们内心的道德良知。普法教育可以使人们了解自身的权利,正确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普法教育应当承担起培植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重任,承担起培育整个社会成员法治信仰的职责。教育应有一定的力度、广度和深度,通过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传授广博的法律知识来养成公民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制文化素质,加深公民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觉习惯,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转化为公众的日常生活实践,树立起法治信仰。信仰法治的前提是认同法治,对法治的认同是民众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肯定性评价。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实践使人们首先从情感上对法治有认同感和敬畏感。一个实施法治的国家,必须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尊重、认可和敬畏,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敬畏,就不会有法治信仰的存在,法律就没有权威,就是人治而不会是法治。

(二)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只有良法才能保障公民的政治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促使民众对法治的认同。因此,立法时需要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民众意志、得到民众拥护。应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民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尊重、信任法律。

(三)严格执法守法,保证法律实施的效果。沈家本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哈耶克认为:“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这都说明执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国,尤其是公职人员能否严格执法、守法,对营造法治信仰的氛围关系很大。“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执法者、司法者自己执法犯法,视法律为儿戏,就会很大程度上使政府和法治的威信丧失殆尽。因而,要完善制度约束机制,使执法人员头脑中时刻保持法治观念,强化监督惩治机制,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不允许法外开恩,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努力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养成法治信仰添砖加瓦。

主要参考文献:

[1]孙红军.再论法治内涵、特征与精神[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4.

[2]钱秋月.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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