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大学生法律信仰生成的致思路径
2016-12-07王雪霞
王雪霞
[摘 要]高校大学生作为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其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生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从心理学角度,认知、认同、信仰是个体信仰生成的三个发展梯度。因此,提高高校普法教育质量增进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度;增强高校管理中法律规章的公信力深化大学生的法律认同感;丰富法律建设中的校园文化土壤树立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当前大学生法律信仰生成的致思路径。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认知;法律认同;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0 — 0150 — 02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把“法治中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大学生作为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其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生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管理中依法治校的价值禀赋。
一、提高高校普法教育质量增进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度
法律知识是培植法律信仰的基础,从法律信仰建设的内生路径上看,高校大学生的法律信仰首先应建立在对现有法律的充分认知基础上。就目前高校教育管理现状来看,存在着法律教育形式单一,法律素养的培育体系不完备等问题。这不仅有碍于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并且囿于法律自身处于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性,致使法律教育有别于其它专业教育,不仅需要系统化的教育,还需要可持续性的更新教育内容,否则法律知识将被碎片化的分割和理解而成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提高高校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度首先应提高高校普法教育质量。
1.整合专题教育,完善法律教育的整体性
目前多数高校的通识性法律课程主要嵌入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体系中,旨在将法律的刚性要求与道德的柔性规约教育相结合,为传统的道德修养提供外在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法律的运行提供德性的价值支撑。该门课程的特殊性在于道德和法律分属伦理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仅由一位授课教师完成全课程的讲授存在些许牵强附会的可能空间。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整合以法律为主题的专题式教育,不仅能够发挥授课教师的研究专长,有针对性的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知识讲授,以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完善法律教育的整体性。
2.依托社团教育,增添法律教育的生动性
通识性的专题课程教育主要分布于大学教育的前期,在课程设置上无法完全覆盖大学课堂教育的全过程,且法律教育以教师讲授为主。仅依托教育者单向度的理论灌输既是对大学生群体作为依法治校主体的矮化,也是对大学生参与依法治校主动性的遏制。因此,为确保法律教育的持续有效性,增添法律教育的生动性和感染力,不断提高当前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践行力不可或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1〕实践是检验大学生法律认知情况的有效手段,但碍于践行法律认知的风险性和成本问题,校园社团的实践活动则是法律教育和践行的良好载体。通过社团活动,不仅有助于法律知识在自身的转化,还积极助推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添法律教育的生动性。
3.结合网络教育,提升法律教育的即时性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伴随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更新修正。校园教学、管理中,以网络为载体的慕课、微课建设正逐步成为当前高校教育的新型模式。网络教育的填充,不仅能缓解部分高校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还能及时有效地普及最新的法律知识和法条解读,加强校际之间的法律问题交流。具有较强的即时性。
由于高校实体教学中课程设置和时空机制的有限性,法律教育在高校的实施无法深入、及时展开,而网络教育则较好的弥补了这一不足。在网络课程的设置方面,可根据法律条文的修改情况和专家解读的最新成果就行针对性的适时调整,以提高网络课程的教学质量。在网络课程的选修方面,可根据专业、年级和网络教育的内容进行分类、分量,以将法律教育嵌入大学生的专业学习和日常生活当中。
二、增强高校管理中法律规章的公信力深化大学生的法律认同感
法律、规章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依附于上层建筑的强制力,然而,其公信力的建立则更多依附于大学生对法律背后真理和正义的遵从与认同。就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律信仰建构的现状而言,存在法律价值式微,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的陌生和疏离,依法办事的效度低下以及法律监督悬空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规章在校园管理中的公信力。究其原因,在于法律自身发展不成熟,同时表现在对法律规约效度的“信心危机”。这种危机意味着我们尚未建立起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感,“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秩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2〕
1.提升法律在高校中的管理效度,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依附性
大学生对法律问题的陌生和疏离,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约机制的疲软和管理效度的低下。将法治思想引入校园管理,有助于校园管理的公正性和高效发展的科学性。
首先,高校管理者应充分掌握高效管理中的相关法律条文,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定校园管理的规章制度,以确保校园管理的各项措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故此,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管理中的非理性因素,为校园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运作提供刚性的理据支撑。
其次,应积极引导高校大学生通过法律规范,校园规则进行利益表达,管理咨询,参与校园管理。学校可组织先关部门及学生组织对学生参与管理的疑问通过校报、广播、网络等公众平台及时回复,以避免管理中的沟通缺位和规则错位等问题。
最后,提高法律在校园管理中的权威性表达。法律价值在高校的式微,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法律的隐性表达及权威的丧失。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应积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增强规章的执行力,做到严格依据法律、规章办事,违章必究,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遵从和依附。
2.培育大学生对依法治校的参与意识,增强对法律规章的信任感
在法律认知的基础上培育大学生对依法治校的参与意识以及对他者公共行为的监督意识,是增强大学生对法律、规则的信任感的必要前提。“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重要。” 〔3〕大学生作为高校建设的主要群体,应树立校园建设的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校园法律规章的建设管理当中,建言献策。
随着新时期大学生民主意识的增强,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存在过分激进的非理性参与和冷漠被动的疏离两种极端,这两类行为都反映出大学生对法律规章的不信任。因此,要增强大学生对法律规章的信任感,可以从规范参与主体,监督审核机制,创新参与方式等方面培育大学生依法治校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三、丰富校园文化土壤,树立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我国法学领域现阶段发展的重要维度,是指对现存法律的认知以及信任,并源自于内心的崇敬,形成对法律矢志不渝的忠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该范畴成为国内法学界热议的主题。其争议的焦点在于信仰所需的文化根源性问题。在西方,法律信仰具有深厚的宗教文化背景,二者存在着某种张力,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影响与渗透。而在中国“中华文明历史上以道德作为政治制度和社会行动正当性的最终根据”。〔4〕然而,仅凭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的浅表性分离,就否定法律信仰在中国的可行性,是缺乏唯物辩证思维的形而上判断。在这一点上,伯尔曼的观点,为大学生法律信仰建设提供了经验借鉴。
伯尔曼认为,法律,“不仅包含着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5〕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需要依附于法律对其权利进行保障,这是法律存在的工具理性。此外,作为个体自我发展的精神追求,法律需要被信仰,这是对法律价值理性的彰显。与传统社会君权大于法权的状态相反,良法的存在是源自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乃至信仰,信仰作为情感的高级形式,它的最终指向是人类的终极关怀,只有这些涉及到人类最终信仰归属的美好蓝图,才能激起人类不懈的追求。
首先,注重校园文化的理念建设。理念是根植于人内心的精神指引,依据高校层次、办学理念、专业特色的不同,校园文化的理念,设计与实施也不尽相同,但“善”、“公正”、“民主”等理念是所有校园文化所包容的共性内核。将此类理念融于校园文化的建设发展中,形成大学生群体共同体认的核心价值,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精神内核。
其次,注重校园文化的建设形式。反思西方的法律信仰建设,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就在于人们借助于宗教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等要素,培养和外化法律的情感。正如上文所述,法律知识的认知需要大学生的积极践行,而践行过程中仪式、传统的庄重、规范则带有权威性和普遍意义。因此,为达到校园文化建设的丰富性和感召力,外在的建设形式和表现手法也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法律信仰是异于宗教信仰的科学信仰,它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知的充分认知、认同之上,对法律价值的理性依附。作为新时期的青年一代,一旦法律信仰根植于其内心,便会发挥强大的指引作用。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使人们不仅能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更能融于社会发展的各方领域。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55.
〔2〕〔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
〔3〕〔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0.
〔4〕金观涛,刘青峰.中国思想史十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 .
〔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