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
——以S省M市为例
2016-12-06彭林泉张燕翔
彭林泉,张燕翔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眉山 620000)
论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
——以S省M市为例
彭林泉,张燕翔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眉山 620000)
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且主要是一个实践问题。在毒品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的情形下,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在侦查环节存在不规范、不严格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影响了办案效果。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涉及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已初见成效。这一监督具有法理基础。应在侦查和审判、执行环节,加强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以有效地参与禁毒,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毒品案件;涉案财物;检察监督;规范;公正
一、问题的提出
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讲,主要是一个实践问题。在毒品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的情形下,更是如此。
这里的“财物”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毒品本身,也包括用于毒品犯罪的工具、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孳息,以及冻结、扣押、查封的毒品财物等。从环节来看,不仅包括侦查环节的毒品案件涉案财物,也包括审判环节的毒品案件涉案财物。长期以来,人们关注毒品案件本身的办理,考虑较多的是重打击的一面或定罪量刑中从重的方面——这是必要的,而忽视了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规范和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果。
因此,如何在依法从重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从经济上不放纵毒品犯罪,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S省M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已初见成效。在其背后,涉及到法理基础。本文将沿着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在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进行检察监督的运行状况,以及其法理基础的思路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全方面地加强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提出建议,这对于促进更有效的惩治毒品犯罪和禁毒也许有所裨益。
二、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在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毒品案件呈多发、频发态势。以S省M市为例,在2010年至2016年4月期间,该市检
察机关共受理毒品案件提请逮捕740件108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51件927人,共受理移送起诉的毒品案件815件1326人,经审查,起诉724件1073人,呈上升趋势。具体如下:
表1 M市检察机关2010年至2016年4月受理、批捕毒品案件数
表2 M市检察机关2010年至2016年4月受理、起诉毒品案件数
由此,检察机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有力的打击了毒品犯罪,促进了禁毒的有效展开。
不过,在毒品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的情形下,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在侦查环节存在不规范、不严格执法、不公正等问题,经梳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查获的毒品封存、称量不规范。
有些毒品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侦查机关查获毒品后,既未在犯罪嫌疑人或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当面称量,也未当场封存,并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的问题。尤其是在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如毒品半成品原液等)或者查获的毒品比较分散,以及现场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往往以称量设备不足以现场称量,现场较混乱、人手不够等为由,将查获的毒品带回侦查机关后,再行称量。这导致犯罪嫌疑人对毒品来源及数量提出质疑,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果。
(二)涉案毒资扣押不全面,毒资购买汽车、房产等财产查封、冻结不彻底。
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只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而往往忽视了对毒品案件的毒资来源、违法所得去向、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的资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资产是否系涉案财物的证据全面收集,导致毒品案件的办理存在刑事上严厉打击,经济上却放纵的现象。
(三)对涉案财物记载不全,界定不明,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到位。
实践中,存在侦查人员对毒品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毒资不在扣押清单上予以载明,予以侵吞的问题,如某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毒品案件涉案财物12万元;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财物全
部予以扣押,而不区分是否系涉案财物,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如叶昌毅制造毒品案,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扣押清单上载明扣押珠宝店珠宝若干,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珠宝与案件有关。
(四)毒品案件收缴的毒品或毒品原液量大,储存保管不规范,销毁不及时。
虽然侦查机关对毒品的保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S省M市检察机关在对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原液清理监督专项检查行动中,经清理核实,2010年至2015年8月,全市共办理制造毒品案件16件,涉案毒品原液不少于41.4吨,其中含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成分的毒品液体不少于1.4吨,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制毒原液如麻黄水等不少于40吨,发现2010年以来毒品案件收缴的毒品、毒品原液量大、储存存在保管不规范,销毁毒品原液不及时、监控难等突出问题,具有很大社会隐患。毒品毒品原液(包括废液)往往数量大,且具有腐蚀性、易挥发性,保管难度很大。同时,由于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酸、碱等成分,PH值不平衡,自然排放会严重污染环境,不能随意处置。省公安厅规定,只对判决生效的毒品案件中的固体毒品定期上交、集中销毁,而对毒品原液则要求各市、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按照环保要求,需要专业机构对毒品原液进行分解、处理,处理费用很高。许多地方未设立销毁处理毒品原液的专项经费,毒品原液长期未销毁处理,外流风险隐患相当大。
这些问题引起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等的质疑、不满和诉求,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影响了禁毒的有效治理和禁毒综合治理的成果,迫切需要解决。
三、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进行检察监督的运行状况分析
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进行检察监督,涉及检察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关系到检察监督的成效。针对以上问题,为惩治和防范毒品犯罪,基于在刑事上重打击,在经济上不放纵的考虑,从2014年9月起,S省M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从机制入手,通过路径的选择,强化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毒品案件涉案财物检察监督的范围。
2014年9月,S省M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第二条中,明确了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范围,即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查获的疑似毒品;(二)毒品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三)用于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工具;(四)其他可以证实毒品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等。从实践来看,包括毒品本身,用于联系购买毒品的手机、交通工具(轿车)、毒资(现金)、用毒品犯罪所得购买的住房、店铺、手饰,等。
这里使用的是“财物”一词,而非财产或款物。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财物是指钱财和物质,而财产是指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质财富。这与刑法意义的财物或款物有关而又有区别,或者说,这是两个相近而又有区别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多使用“财产”的概念,如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对没收财产的范围和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作了规定,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则分别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而关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多使用款物一词。虽然《规定》中的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由于与联合制发的文件主体有关,仅限于侦查环节,但是明确规定了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适用范围,这就为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提供了具体依据。
(二)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检察监督的程序。
S省M市检察机关对扣押和保管、随案移送以及移交处置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如细化了涉案财物保管分离原则,要求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由专人负责接收、移交、提取、保管等扣押的涉案财物并登记造册,检察机关定期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改变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的问题。同时,构建涉案财物台账同步管理制度,确保账实相符。要求公安机关建立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检察机关同步建立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监控台账,定期与公安机关的管理台帐进行比对核查,遂案清点涉案财物,对账实不符的,及时予以核实。确立涉案毒品处置介入监督机制,确保处理合法。强调公安机关决定销毁毒品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到场负责监销,并出具《销毁清单》送达检察机关备查,移交上级机关处置的毒品,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送达《毒品移交清单》,通过强化监督职能,防止毒品二次流入社会。
此外,完善涉案财物甄别返还程序,确保当事人权益。要求加强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性质甄别,对查明确实与毒品案件无关或者是不需要继续扣押的相关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时依法予以返还,并开具《涉案财物发还清单》,附卷移送审查起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检察监督的方法。
在审查起诉中,S省M市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注意构建诉讼监督的体系,加强诉前引导、严格诉中审查、强化诉后督导,深挖涉案财物管理背后的职务犯罪,确保毒品案件涉案财物检察监督的有序、合法和实效。
1.加强诉前引导,及时固定毒品案件涉案财物证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毒品犯罪案件,公诉部门派员引导侦查,强化侦查人员收集固定与涉案财物相关证据的意识,重点围绕涉案毒品的来源及去向以及查封、扣押和冻结财物是否系涉毒犯罪所得等方面调查取证。对于在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多次贩卖毒品,但其银行账户上却只有极少量资金,即扣押资金与在案事实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等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的调查,进一步深挖追缴毒资。如M市办理的张某某制造毒品案,侦查机关扣押的车辆车主系张某儿子,公诉部门引导侦查人员围绕购买该车的资金来源及性质重点取证,通过调取张某儿子的证言、张某的供述以及银行转账记录,核实该轿车系张某利用毒资为其子购买,完善涉案财物证据链条,推动涉毒财物查扣工作有序进行。
2.严格诉中审查,提升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检察监督力度。(1)深挖细查案件线索,依法追缴毒资。M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毒品犯罪案件审查严格做到“两注重”,既注重对嫌疑人定罪量刑证据的审查,又注重对扣押嫌疑人涉案财物证据的审查,对公安机关未侦查发现的毒品涉案财物及时予以扣押。如M市办理的陶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公诉部门发现公安机关移送陶某某在云南办理的邮政储蓄卡上仅有现金1万余元,而在案证据证实陶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获利高达数百万元,扣押资金与在案事实存在巨大差异。通过衔接云南省邮政储蓄总行,查明陶某某用该卡在该行购买300万元理财产品的事实,随即围绕该300万元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取证,最终查实该笔资金系陶某某贩毒所得,遂对该笔资金予以冻结,通过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2)督促及时返还毒品犯罪案件非涉案财物。在侦查阶段,通过案件分析会的形式,对公安机关收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以及扣押的财物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进行重点研讨,确保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范围恰当,对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退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对定罪量刑事实进行审查的同时,重点审查扣押财物的性质,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确保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范围恰当,对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予以退还。如叶昌毅制造毒品案,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移送扣押清单上载明扣押珠宝店珠宝若
干,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珠宝与案件有关,通过补证核实该珠宝店系叶昌毅妻子借钱投资经营,无证据证实其妻子与毒品犯罪有关联,随即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规定》及时将珠宝等财物返还给叶昌毅妻子,保障其合法财产不受侵害。(3)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不规范行为予以纠正。对扣押不全面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到全面审查,不偏不倚,对遗漏的涉案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予以查封、扣押。如曾洪伟等人贩卖毒品案,审查发现曾洪伟利用毒资购买二处房产、一处商铺,但公安机关未扣押,随即要求对上述不动产予以扣押。对扣押无记载的,对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财物不登记和不制作扣押清单的,坚决予以纠正。如张继文等人贩卖毒品案,通过审查同步录像资料,发现侦查人员抓捕嫌疑人张继文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金项链、现金等财物,但案卷材料的扣押清单上无记载,涉案财物去向不明,随即按照《规定》要求对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予以补证。
3.强化诉后督导,确保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物品处置严格依法。督导跟踪财物流转,确保涉案财物处理有序开展。对于依法做出不起诉或者是生效判决(裁定)的毒品犯罪案件,公诉部门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公安机关,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将扣押涉案资金上交国库,相关票据以及移送、移交清单复印件及时送交检察机关备查,做到一案一销,确保涉案财物流向清楚、处置合法。
与此同时,督导跟踪毒品处置,确保涉案毒品销毁监督到位。在审查起诉中,注意及时掌握侦查机关对涉案毒品的保管、移交、销毁情况,深入场所实地检查,确保涉案毒品保管依法规范。对侦查机关保管扣押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存放场所、保管毒品数量、移交财产账目进行检查,对侦查机关管理台账和检察机关监控台账进行核查,对扣押毒品未依法分类分别保存、尚未建立固定的专用毒品保管仓以及现有场所防火、防水、防潮、防盗“四防”措施落实不到位、监控台帐记载不规范等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改正。督促公安机关对液态制毒原料和冰毒原液进行了焚烧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派员全程监督,防止毒品次生危害。2015年9月,M市检察院专门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对公安机关收缴保存的60多吨液态制毒原料和420公斤冰毒进行焚烧和无害化处理,并派员全程监督,防止毒品次生危害。
通过对涉案财物的清理审查,注重挖掘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背后侦查人员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私吞涉案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予以查处。如M市检察院在办理曾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退还非涉案现金与其记载金额存在1.2万元差异,通过调取该案涉案财物管理台帐,进一步发现公安机关对扣押的12万现金及部分银行卡未随案移送,公诉部门及时将线索移送自侦部门处理。经查,该案侦查负责人肖某(某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隐瞒部分扣押涉案财物,私设小金库,贪污公款31.9万元。目前,肖某以贪污罪被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此外,在实践中,通过补查、检察建议等方式,解决侦查环节毒品案件涉案财产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
2014年至2016年4月,M市检察机关以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监督为突破口,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共办理各类毒品案件337件521人)的同时,督促侦查机关收缴扣押涉案财物300余万元、毒品30余公斤,销毁固体毒品400余公斤、毒液60余吨,取得了良好效果。《检察日报》对此作了报道,2015年12月10日,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对M市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毒品犯罪新动向,探索构建“在刑事上重打击,经济上不放纵”的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眉山路径”作了专题报道。
四、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进行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
(一)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进行检察监督,这是法律监督或检察监督的题中之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否定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而在毒品案件涉案财物方面存在的问题的背后,是公权力,即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问题,也就是说,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执法、不公正等问题,都与此相关。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进行检察监督,是公权力(检察权)对公权力(侦查权)的制约和监督,是将侦查权纳入法治的轨道。对查封、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促进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进行,是强化诉讼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点。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也不例外。所以,既要依法从重打击毒品犯罪,也要依法从经济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不到便宜。
(二)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是严惩毒品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内在需要。
“毒品犯罪是寄生在现代社会的‘毒瘤,之一,它不仅直接损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而且还使吸毒者在心理上产生对毒品的依赖性,将家庭、事业、道德、责任等通通抛诸脑后,并以获得毒品和享受毒品为自己生存、生活的唯一目标。更为严重的是毒品犯罪还是诱发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吸毒者为了获取毒资而不惜从事盗窃、抢劫、诈骗等其他犯罪活动,毒品犯罪分子为了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经常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拉下水,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稳定。”[1]基于毒品犯罪的重大危害,尤其是在近年毒品犯罪逐年增加的情势下,为有效遏制毒品问题快速蔓延的势头,我国刑事政策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2015 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进行检察监督,包括对侦查环节涉案财物调查取证的监督,对侦查人员扣押财物是否彻底、记载是否全面、是否甄别的监督,最终对法院裁判的财产刑的监督,力求对毒品案件刑事上重打击,经济上不放纵,是必然的。
(三)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也是保障人权的迫切需要。
“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价值理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是以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的观念、原则、规范。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2]据此,有论者认为,所谓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主发展,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3]。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的要求,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具体到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包括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准确界定,仔细甄别,防止侦查机关随意滥扣案件涉及的相关财物,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前面所述的办理叶昌毅制造毒品一案,即是典型的案例,确保了扣押财物不枉不纵,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这与现行《刑法》第九十二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的明确规定精神相符。
(四)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也是落实对毒品违法犯罪进行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办案中,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诚如我国学者所说,“积极参与社会治
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这是公诉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4]在毒品案件的办理中,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不仅是刑事法治的需要,也体现了对毒品违法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如前所述,毒品的危害严重,但由于保管不规范,处理难度大,存在二次流入社会及破坏污染环境的风险。近几年来,也存在缉毒人员为一己私利,将收缴的毒品又流入社会的行为。这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做到全程、无缝监督,切实起到其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在这方面M市检察机关的上述作法,体现和诠释了这一精神。
五、应全方面加强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
应当看到,在实践中,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主要在侦查环节,而对审判环节或审判、执法过程中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比较少,即使在S省M市也是如此。这一问题引起了该市检察机关的重视。因为一个完整的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应包括这两个环节。而且明确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适用范围,不仅事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且事关定罪量刑,是惩防毒品犯罪的一环。因此,应完善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诉前引导、诉中审查、诉后督导机制和深挖涉毒财物管理背后的职务犯罪机制,以及毒品案件财产刑监督机制,全方位加强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在(五)财产刑适用问题中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经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如购毒款、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等,应当判决没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处罚金刑时,应当结合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对于决定并处没收财产的毒品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确定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数额;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死缓或者死刑的,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对《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完善。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但是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部分原有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而有必要制定新的指导文件加以规范。2015年5月18日,《武汉会议纪要》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毒品犯罪的涉案财物追缴及财产刑适用。为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纪要》结合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对毒品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判缴,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判处没收财产刑的幅度等问题。一是强调要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应予没收财物的具体范围。二是要求继续充分发挥财产刑作用,要结合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及没收财产刑的幅度,既要对毒品犯罪分子给予有力经济制裁,也要确保刑罚执行效果、避免形成空判。这对涉及罚金、没收财产等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或依据,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一个薄弱环节,过去在量刑规范化试点中,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对罚金的数额、方式等进行制约和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也有的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对判决和执行的财产进行检察监督,积极探索,但总体上讲,远远不够。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法院判决对财产刑的适用是否恰当,是否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慈息作出准确裁判,即强化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在审判和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以有效地参与
禁毒,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毒品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毒品案件涉案财物的检察监督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应予充分重视,认真对待。
[1]贾 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办案一本通[M].西安: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1.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97.
[3]介新玲.从法治理念到依法行政——中国法制现代化热点问题探索[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
[4]孙 谦.努力提升公诉水平,不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J].检察日报,2015-07-22.
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to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Drug Cases: Taking M City of SProvince as an Example
PENG Lin_quan ZHANG Yan_xiang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to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drug cases is a theoretical problem,and a practical problem as well.In recent years,drug cases are increasingly rising,there are many unstandardized,unstrict and unfair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property inVolVed in drug cases which influence the working effects.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to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drug cases,including the superVision scope,procedure and method,etc.,has achieVed initial succes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The superVision with legal basi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inVestigation,trial and execution tomaintain good social order effectiVely.
Drug Cases;Property InVolVed in Cases;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Standardize;Fair
DF7
A
1674-5612(2016)02-0071-08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6_02_11
彭林泉,(1963_),男,四川洪雅人,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四川大学985平台社会公正与危机控制创新基地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检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
张燕翔,(1982_),女,四川夹江人,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研究方向:检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