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看共产党反腐决心
2016-12-06宋玉红
■宋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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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看共产党反腐决心
■宋玉红
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是中国共产党在敌后开创的第一个抗日根据地,也是当时各敌后根据地建设的模范。毛泽东称之为华北敌后的抗战堡垒,民主人士称赞这里是“新中国的雏形”,外国友人称赞它是“新中国的试管”。随着抗日根据地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和壮大,抗日政权内部也出现了一些贪污腐化的不和谐现象。为纯洁抗日民主政权,边区党和政府加大了反腐的力度,《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便是敌后抗日根据地打响反腐斗争的第一枪。
《条例》逐步细化到颁布出台
1937年10月,八路军第一一五师政治委员聂荣臻率领一部分部队和军政干部共约3000余人南下,以阜平、五台为中心,成立了晋察冀军区,开辟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1938年1月10日,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在阜平召开,会议经过民主选举,成立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为迅速打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局面,晋察冀边区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开展了大量发展党员的工作,但是在执行中由于只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出现了阜平县曾有一人一天发展60人入党、行唐县摆开桌子在街上写名册就算入党等低标准发展党员的现象。由于不良分子混进了党组织,贪腐现象也随之产生。中共晋察冀省委及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在1938年5月14日颁布了《中共晋察冀省委关于在政权机关中工作的党员必须遵守的条例》,这就是《条例》的雏形。这个条例共有4条,指出:“近来各级政权中,仍不时发现个别工作人员违犯群众利益或惊人的贪污腐化现象,甚至个别党员也堕落到犯这种可耻的罪恶——背叛阶级又背叛民族利益的罪恶。”其中第一条规定,“必须坚决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民主的立场上”;第二条规定,“必须保护……一切抗日群众的利益”;第三条规定,“刻苦耐劳,积极负责,绝对廉洁正直”;第四条规定,“绝对服从党的决议和指示”。此条例强调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如果经批评不改正者或党的机关认为有必要辞职者,必须辞职,否则开除党籍。
然而,一些干部、人员无视党纪,大吃大喝、贪污公款、公粮、公物等贪腐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干部一天吃喝要两三块钱,贪污军费200多元等。针对这些现象,晋察冀边区政府于1938年6月27日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此条例共6条,对贪污的行为及量刑作出了明确的界定,首次在刑罚中规定了死刑。
1942年至1945年中国共产党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了著名的延安整风运动,此时晋察冀根据地一边抗灾荒、反扫荡,一边抓反腐不放松。借着延安的东风,根据地的反腐斗争也推向了高潮,1942年10月15日《条例》应运而生。这部《条例》现为河北省档案馆馆藏珍贵档案,从这份有些破损的档案,依然可以看出《条例》共计9条,对量刑首次做出了数额规定,按小米的市价作为核算标准。如“贪污数目在500斤小米市价以上者,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300斤小米市价以上500斤未满者,处死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量刑中规定死刑的两条。当时边区政府工作人员生活费在十元左右,按照当时的物价折算,每斤小米为5分钱,300斤小米即15元,比一个人一个月的生活费还多,贪污15元以上,就可以处死刑。
《条例》从最初的4条,到细化、延伸后的6条,再到出台实行的9条,显示了抗日根据地中国共产党人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决心。
《条例》靠民众监督,落地有声
如何让《条例》成为惩治贪污腐败的一支利剑,晋察冀边区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如成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要求干部定期作廉洁自律检查汇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县议会审议政府工作;鼓励干部、群众互相监督;同时通过报纸刊登出一些惩治贪腐的案例,起到宣传、震慑作用。
《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颁布不久,1938年9月8日《抗敌报》刊登了一则涞源县第六区召开民众反腐斗争大会的消息。经群众检举,县政府调查团核实,第六区区长傅恭及助理员李继动等,犯有擅自罚款、贪污赈济粮、吸食鸦片等8项罪状,经依法审判,进行了惩处。三个月后,《抗敌报》上又刊登了一条“灵寿县长失职撤职议处,区长粟怀玉等亦依惩治贪污条例法办”的报道。事件经过:刘庆山是灵寿县第三区的一个农民,也是抗日积极分子,因发现第三区区长粟怀玉及其助理员粱世昌有贪污公粮,公债和慰问金等问题,向县长蓝天检举揭发。蓝天县长不加调查,庇护下属,认定刘庆山属诬告,将刘庆山扣押县府,未经审问即执行枪决,造成了轰动一时的“刘庆山事件”。经民众团体控告,晋察冀边区委员会派专员调查核实此案,并公布了调查结果:当地区长和助理二人贪污情况属实,按照《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法办,县长因不经查实,庇护下属撤职。并指示做好刘庆山家属的抚恤、民众团体的安抚工作,保障救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等事宜。
《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1944年6月,晋察冀边区第十区依据《条例》对任丘县五区财经助理员梁纯洁因贪污携枪潜逃一事进行了立案。粱纯洁后又潜回根据地,经群众举报,被缉捕归案,对其依法执行了枪决。
对举报贪腐行为有功的群众,晋察冀边区还实行了奖励。曲阳稽征分局局长智天儒任职以来贪污腐化,吸食鸦片,所得罚款皆入私囊。在土娼杨某家中,被群众团体捉获,送到县政府。后又逃脱至柳林沟村被村自卫队捕获,边区为自卫队发洋三元以资奖励。
1944年1月晋察冀分局九地委在《今后三个月工作》报告中就“肃清贪污浪费”问题强调指出:“反贪污浪费斗争的能否胜利,首先决定于这一斗争是不是群众性的,过去这一斗争的失败,主要是单纯的依靠政府,未能发动与领导群众来进行斗争,这一教训我们必须接受,今后这一斗争的展开,必须要使之成为群众性的运动这是基本问题。各级抗联必须作深入的领导,在发动与领导当中,必须与群众的本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必须发动与领导群众进行斗争,这是斗争能否发动起来的中心环节,更是取得斗争胜利的有力基础。对损害群众利益最大且为群众最痛恨的份子,政府必须依照法律予以严格的处理,只有这样斗争才会发动起来斗争才会胜利”;“要对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惩治贪污条例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贪污者应得的惩处,使他们发挥监督与检举的作用,使他们知道斗争的依据,号召党员干部群众要成为执行政府政策法令的模范。”从这份报告中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人已经认识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是新的人民政权区别于一切旧政权的根本点,是防止腐败的最好方法。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条例》严军纪、赢民心,促抗战
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反腐斗争,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取得了空前的胜利。从1942年以后,晋察冀边区干部贪腐事件越来越少,部队和干部的廉洁自律观念越来越强,部队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越来越好,军民的鱼水之情越来越深。
1942年至1943年,是晋察冀边区最严峻、最困难时期,不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旱灾、蝗灾,还要面对日寇连续的残酷扫荡、蚕食。可谓天上有敌人,地上有敌人,当时树叶就成了军民主要的口粮。在根据地,经常可以看到军民一起采集树叶的情景。然而有一天,村民发现和他们一起摘树叶的八路军不见了。原来,时任晋察冀军区司令员聂荣臻下了一条特殊的训令:“禁止部队所有伙食单位到附近村庄采摘杨树叶、榆树叶”等,坚持不与民争食,这就是著名的“树叶令”。边区各级政府和阜平群众听说军区发了训令,非常感动。他们把采来做好的树叶送到部队机关。当时流传着这样一首民歌:“二月里寒食柳芽儿黄,三月里谷雨杨叶长,家家户户采树叶,一春树叶半年粮,精打细算度时光,节省粮食交公粮,子弟兵吃饱好打仗,支援前线第一桩。”这是当时人民群众节粮支援抗战的真实写照。八路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帮助百姓开荒种地,军民齐心合力搞大生产运动,解决了吃饭问题。部队鞋袜不够,边区妇女争抢纳鞋底、缝鞋帮、做军鞋成为当时的一个支前风尚。
在中国共产党的鼓舞和发动之下,河北地区130个县就有120个县建立了抗日根据地,开创了在敌后山岳地带和平原地带坚持抗战的先例,成为坚持敌后华北抗战和全国持久抗战的坚强堡垒。晋察冀边区政府所在地阜平县,被称为“村村是堡垒,家家是工厂,户户是粮仓,人人是战士”的模范县。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的广大人民与八路军一起创造性地掀起了地道战、地雷战、麻雀战、破袭战、围困战等各种游击战术,和其他抗日根据地、抗日团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军民一心,同仇敌忾,汇成了浩浩荡荡的全民族抗日洪流,直接威胁日寇战略后方,使其深陷敌后抗日游击战争的泥潭之中。八年抗战,共消灭了数十万计的日伪军,粉碎了日伪军数十次较大规模的扫荡与围攻,牵制和抗击了三分之一的华北日寇,迟滞了其扩大全面侵华战争的步伐,起到了有力配合国民党军在正面战场作战的作用,为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也为后来新中国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全民族团结抗战的中流砥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党永远追求保持自身的纯洁性,敢于向各种不良作风开刀。晋察冀边区党的廉洁自律、坚决反腐的决心,在群众中树立起了公正、廉明为民的形象,确保了党始终同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拥护和爱戴。
(作者单位:河北省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