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6-12-06王海运
王海运
关于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几点思考
王海运
自2014年9月中蒙俄三国元首杜尚别会晤达成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共识以来,三国元首先后又在乌法、塔什干举行了以此为重点议题的会晤。今年6月,在三国元首见证下,三国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签署了《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纲要》。《纲要》明确了走廊建设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实施机制,并且确定了32个重点合作项目、7大重点合作领域。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中蒙俄经济走廊”即由倡议转化为行动,给人以只争朝夕之感,足见三国上上下下对这一走廊建设的高度重视。
内蒙古既是“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始发地,又是推进走廊建设的“排头兵”。为了落实好三国领导人关于共建“中俄蒙经济走廊”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其重大战略价值,盘点其有利与不利因素,进而谋划积极稳妥的实施路径。
一、充分认识合作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大战略意义
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是三国关系史上前所未有的宏大事业,是实现三国合作共赢、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不论对三国的经济发展、相互间战略伙伴关系的提升,还是对北亚地区的和平发展、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都将会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共建这一经济走廊,是充分发挥三国经济互补优势的重大举措。不论是资源和市场、投资与需求、过境优势与过境需要,还是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制造业水平、科技创新潜力、富裕产能等方面,三国间都有着很强的互补优势。充分利用这种互补优势、实现产业链的对接,是实现共同发展的最优战略选择。特别是一些战略性大项目合作,必将带动三国经济加速发展。对于缺少出海口、经济欠发达的蒙古国来说,更是有望带动其经济的起飞、地缘经济地位的大幅提升。
共建这一经济走廊,对实现中国倡导的“丝绸之路经济带”、蒙古国倡导的“草原之路”、俄罗斯倡导的“跨欧亚发展带”的对接合作,更是具有直接而重大的战略价值。“中蒙俄经济走廊”不仅是三大倡议实施的战略依托,而且有望成为三大倡议实施的首发项目、示范项目。不仅有望推动中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俄罗斯“远东开发战略”、蒙古“矿业立国战略”的实施,而且有望引领三国今后几十年经济发展的大方向。
共建这一经济走廊,对于深化三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提升相互间战略伙伴关系水平,推动三国相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进而还可以说,必将有力地推动北亚和东北亚经济板块的整合、促进地区国家的共同繁荣,推进欧亚陆权的回归、对冲霸权国家的海洋霸权。
二、认真盘点“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面临的有利与不利因素
认真盘点走廊建设的有利与不利因素,是谋划走廊建设实施路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更快更好地实现走廊建设的战略目标意义重大。
首先应当看到,有利因素很多。例如,三国关系处于高水平,“合作共赢”理念广泛相通;三国高层对共建“中蒙俄经济走廊”拥有共识,上上下下高度重视;三国发展要素、发展需求高度互补,有利于践行“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理念、保证合作的可持续性;三国互为友好邻国、交往历史悠久,具有开展合作的地理优势和人文优势;三国同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国家,面临的发展改革任务非常相近,发展战略高度契合,产业优势高度互补;三国间既有合作基础广泛,中国是蒙古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投资国,同时也是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俄蒙经济联系也非常紧密;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有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响应;亚投行、丝路基金等新兴金融机构可望为合作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其次也应看到,存在不少不利因素。例如,历史上的恩恩怨怨仍未得到认真清理,战略互疑仍然存在;所谓中国“资源附庸论”、“经济扩张论”、“人口扩张论”在蒙古、俄罗斯仍然存在一定市场,走廊建设的民意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三国国内的极端民族主义势力和亲西方势力可能从左右两个方向对合作项目的实施制造干扰,外部势力特别是具有敌意的某些大国可能千方百计地进行牵制、搅局;三国的法律法规、体制制度对接任务艰巨,有可能成为合作项目实施的障碍;蒙古国债务负担沉重、俄罗斯经济发展低迷、中国经济增长减速,也可能对走廊建设形成一定制约。
三、以积极稳妥的姿态扎扎实实地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
首先,要进一步深化对“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重大战略价值的认知,坚定推进走廊建设的战略决心,切实做到“民心相通”。要努力消除战略互疑,排除内外各种消极因素的干扰,特别要努力防范亲西方势力和极端民族主义势力制造麻烦。要大力活跃公共外交、人文交流、媒体合作,向三国民众讲好共建经济走廊的“故事”,夯实经济走廊建设的民意基础。要着力构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历史机遇难得,必须紧紧抓住。
其次,要加强合作机制建设,强化法律规则对接,真正做到“政策沟通”。缺少体现“合作共赢”理念的合作机制,走廊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合作机制建设既应突出重点,又应覆盖各个领域。不仅应包括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会晤机制、政府部门对口磋商机制,以及经济走廊建设协调委员会机制,而且应包括税收优惠、通关便利、联运衔接、人员流动、本币结算、产能合作、电子商务、专业培训、信息交流等机制。特别是人员流动机制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仅靠蒙、俄当地劳动力,任何合资企业都难以赢利、难以生存。
其三,要紧紧抓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这一合作重点,推进“设施联通”,并且以此带动沿途经济的发展。重中之重应是,联通三国、通往欧亚多国的现代化铁路和高速公路、油气管道和电力输送网络、新能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以及矿业开采、物流枢纽和口岸港口、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蒙古出海通道建设、蒙古作为欧亚桥梁作用的发挥。
其四,要加强智库建设,为走廊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内蒙古牵头建立“中蒙俄智库联盟”就是一项很有见地的重要举措。智库研究不应混同于一般的学术研究,更不应生搬硬套西方理论框架来观察思考经济走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创新理论研究,紧密联系实际,紧紧抓住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提出既高瞻远瞩又能较快产生效益的可操作性政策建议。
其五,要充分利用内蒙古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内蒙古的走廊建设“排头兵”作用。在“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中,内蒙古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先行优势、人文优势。走廊建设首先造福的也将是包括内蒙古在内的沿途地区。内蒙古有必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对外经济合作的重点任务,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加大各种资源的投入,在走廊建设中发挥“排头兵”作用。
(作者系中国国际战略学会高级顾问)
责任编辑:代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