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加强高中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2016-12-06谢锋
谢 锋
(湖南长沙市实验中学 湖南 长沙 410000)
浅论加强高中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谢 锋
(湖南长沙市实验中学 湖南 长沙 410000)
本文先呈现了我国高中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随后从高中生的体力智力、所处人格发展阶段以及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几方面来说明在高中阶段加强对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包括对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也指约束自己,使自己不越过法律的界限。而关于高中生,我们一般指年龄范围大致在15岁到19岁的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高中生的自我约束与自我保护有极其重要意义。
1 我国高中生法律意识现状
数据一: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5日发布的《中美日韩四国高中生安全意识及问题调查报告》,调查发现,中国高中生遭受暴力侵害现象较为突出。其中,有40.5%被当面讥讽或辱骂过有27.6%被同学或伙伴孤立过,11.5%被威胁恐吓过,11.3%挨过打,4%钱物被抢过,比例虽明显低于美国,但高于日、韩,在亚洲3个国家中最高。值得关注的是,报告指出,中国高中生遭遇侵权现象尤为突出。44.5%的中国高中生有被偷拍的经历,分别比美、日、韩高21.6%、32.6%和36.7%;34.3%的中国高中生有过钱物被盗的经历,分别比美、日、韩高1.8%、24.7%和13.9%。调查显示,仅有不到一半的中国高中生接受过预防暴力或犯罪侵害的自我保护教育,在四国中最低。
数据二:2013-2015年广东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宗915人,其中已提起公诉748人,决定不起诉98人。从犯罪主体来看,实施犯罪的多系未成年人(校内学生),约占该类犯罪总人数的70%(640人),性别大多为男性(99%)。其中,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约占21%,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约占49%。另有275人为18岁以上成年人对校内学生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约占30%。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
数据一讲述的是校园暴力案件,其中14到18岁的青少年主要就是高中生。该数据反映了我国高中生遭遇侵害与侵权现象非常普遍,高中生法律意识教育缺乏,导致在遭遇侵害侵权时,不懂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数据二反映的主要是广东省高中生的情况,高中生违法犯罪比例高与其法律意识的缺乏密切相关。广东省在教育方面处于全国比较前列,因此,全国高中生的违法犯罪情况不容乐观。除以上情况外,因不懂法而形成的无主观意愿的违法行为也众多,如“广东某中学16岁男生‘娶’14岁女生”等事件。可见,加强对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刻不容缓。
2 在高中阶段加强法律意识培养的原因
2.1 高中生具备良好的体质能力但法律意识严重不足。国务院新闻办公布的《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15年)》显示,中国6-17岁儿童青少年身高、体重增幅更为明显,城市男、女儿童青少年身高平均增加2.3cm和1.8cm,体重平均增加3.6kg和2.1kg,农村男、女儿童青少年身高平均增加4.1cm和3.5cm,体重平均增加4.7kg和3.4kg,农村增长幅度高于城市。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人的膳食营养得到极大提高。高中阶段青少年身体发育良好。相对的,高中阶段正是人的叛逆阶段,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大多易冲动,不计较行为后果,做出某些十分极端的事情,长期在网吧,甚至可能流浪乞讨、赌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而从最初的两个数据看来,中国高中生的法律意识缺乏是非常严重的。这一对矛盾为高中生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
2.2 高中生是所处的人格发展阶段决定高中阶段是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时期。美国著名精神病医师埃里克森在他的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中,将12-18岁定义为自我同一性和角色混乱的冲突。他认为如果这一阶段的危机成功地得到解决,就会形成忠诚的美德。在这一阶段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利于高中青少年建立起积极的同一性,即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法公民,并能一样保持下去。
2.3 知法守法是每一位中国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建设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高中生在高中毕业时,大部分都已满十八岁,此时他的身份是成年公民。无论是直接进去社会工作,还是上大学继续学习,他都无法再享受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权利。作为公民就必须守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4 高中阶段的教育环境为高中生培养法律意识提供了良好条件。家庭与学校是高中学生进行社会化的主要场所。由于以下几点原因,家庭没有很好的履行此责任,第一,父母外出工作,留下子女在家中读书,疏于照顾,没有加以引导。第二,家人对孩子的过度溺爱,使青少年形成了了肆意妄为的意识。家庭承担的责任虽然不能被学校完全替代,但可以学校可以尽量进行弥补。在高中阶段,学校对高中生保持着严格的管理。这就为高中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通过以上的个人分析,我认为在高中阶段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非常有必要的,是利国利民的。在此,希望我的分析能发挥一些作用。
谢锋(1999-),男,汉族,湖南长沙市实验中学。
G631
A
1672-5832(2016)04-02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