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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hina-NIAHS框架下的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探讨

2016-12-01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林业

李 飞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基于China-NIAHS框架下的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探讨

李 飞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启动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以及中国农业部推进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带动下,国内掀起农林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的热潮。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对于弘扬民族文化,传承历史遗产,深化林业科学研究,抢救性保存重要林业资源,创新现代林业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当前国家新农村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China-NIAHS项目框架,林业文化遗产有生态性和区域性两大突出特征,根据具体内容又可分为技术型、物种型和景观型3大类。保护与发展策略方面,在完善政策保障的基础上,数据普查和个性化保护是重要途径。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发展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简称FAO)开始推进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简称GIAHS)保护试点,中国是最早响应并积极参加的国家之一,并在项目执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2年启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Nation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 of China,简称 China-NIAHS)评选工作,并于2014年颁布、施行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截至目前已分两批认定了39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按照China-NIAHS的认定标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农业生产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等,对我国农业文化传承、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伴随China-NIAHS的推进,国内掀起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的热潮,而学术界相关研究随之兴起。

中国传统农耕文明所发展的农业是一种广义的农业概念,农林不分家,林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林业仍然有着自己独特、鲜明的发展轨迹。丰富的林业典籍文献、成熟的林业经营技术、发达的林业产业经济、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森林利用技术和园林建造水平,构成了多层级、多角度的中国传统林业文化遗产内容。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对于弘扬民族文化,传承历史遗产,深化林业科学研究,抢救性保存重要林业资源,创新现代林业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当前国家新农村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学术界关于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却极其缺乏。基于此,文章在China-NIAHS框架下,探讨林业文化遗产的概念、特征、划分原则及类型,并思考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路径与方法。

一、林业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 念

在China-NIAHS框架下,林业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农业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其认定标准、分类体系首先遵循农业文化遗产的一般性原则,又必须考虑林业独特的历史发展概貌和林业地理布局。因此,笔者认为中国林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立足森林、林地、林木资源,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林业物种、林业生产系统、技术体系和林业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对我国林业文化传承、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现代林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实践意义。具体来说,中国林业文化遗产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物质层面遗产,如传承至今的森林树木、茶果药竹、园林景观;二是精神文化层面,如林业文化、民俗等。而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结合,紧密联系的。当然,这两个层面内容要成为文化遗产,必须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存续时间至少应不少于百年。

中国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将传统林业系统及其赖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不仅保护传统林业技术和林业生物物种,还保护林业遗产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生物景观、村落风貌、民居建筑、民间信仰、礼仪习俗等。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通过促进遗产地居民对自然及环境传统知识和管理经验的更好认识,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来应对当代发展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促进现代林业创新发展和生态功能的发挥。

(二)特 征

基于China-NIAHS框架,林业文化遗产首先具有农业文化遗产的6个一般性特征,即活态性、适应性、复合性、战略性、多功能性、濒危性。此外,林业文化遗产还具有自己的两个显著特征。

1)生态性。林业文化遗产的根基是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业产业与文化。森林本身具有防风、固沙、守土、涵水、调温等生态功能。物质层面上,森林能够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森林向人类提供现成的食物、材料、能源以及清新的空气,能够降解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森林的存在本身就是生态系统的重要调节器。建立在森林、林木基础上的林业文化遗产,普遍地具有特定生态功能,至今在区域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陆地植物、动物、微生物的主要汇集点和栖息地,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是不言而喻的。很多人工栽培树种,如马尾松、杨树等,都容易遭受病虫害严重的破坏,但在原始热带雨林,往往即便有虫害也不会大规模爆发,原因就在于热带雨林所具有的复杂物种组成和结构,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导致生态系统相对稳定。

2)地域性。中国版图辽阔,森林类型多样。北方和南方、山地和平原、干旱与湿润地区,都有不同类型森林的分布。基于不同类型森林树种的林业文化遗产,也显示出明显的地域特征。例如,广东、福建、台湾一带,广泛种植榕树,许多古树甚至有几百年树龄,折射出当地人对榕树的崇拜。南方林区经济林、用材林体系中,杉木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福建、湖南、广西很多地方都有种植“女儿杉”的风俗,体现了当地浓厚的杉木文化。北方地区多种植松柏、槐、柳等树,现存很多古柏、古槐、古柳都分布于长江以北,如大家熟知的孔林、孟母林等基本构成树种都是柏树。东北地区是红松的故乡,沿袭的是红松文化。东北大兴安岭地区,当地居民住桦皮屋,划桦皮船,用桦皮桶,形成独具特色的北方白桦文化。正是基于森林类型分布的不同,现存很多林业文化遗产中许多物种资源都呈现出特定的分布区域。

另一方面,很多林业生产系统也有着强烈的地域性。如人参多生长在北纬40°~45°之间,耐寒性强,生长适宜温度为15 ℃~25 ℃,年积温2 000 ℃~3 000 ℃,多生于以红松为主的针阔混交林或落叶阔叶林下,郁闭度0.7~0.8[1]。正是基于这样的生长条件,所以才能形成诸如“辽宁宽甸柱参传统栽培体系”。如果不顾特定的区域分布特点,强行将这种种植体系迁移到南方地区,那么结局肯定是失败。

二、林业文化遗产的分类原则及类型

(一)分类原则

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不同类型的林业文化遗产,把握各种类型遗产的特点,深入了解其现状、问题,以便因地制宜更好地保护、发展、传承。对林业文化遗产进行类型划分,首先要考虑如下几点:第一,China-NIAHS框架下,其认定标准强调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关注传统物种和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系统或景观,尤其强调活态,这是林业文化遗产分类体系遵循的一般性原则。第二,林业的独特性。中国古代虽是大农业体系,但林业也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我国土地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千差万别,各地区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的特点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我国自古以来森林资源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于东北、西南和南方区域。林业文化遗产类型划分必须充分考虑林业独特的历史发展概貌及林业地理布局。第三,现有农业文化遗产名录的实际分析。截至目前,我国共有6个被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并列为保护试点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农业部公布了两批次共39个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中就有许多遗产属于典型的林业文化遗产,详见表1。这些已经得到认可的农业文化遗产,有些是农林复合经营系统,有些是重要林业物种。通过研究与试点,已经在遗产价值挖掘、保护与利用途径探索、保护理念与经验推广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这些给林业文化遗产分类以重要启示。

基于以上考虑,结合我国当前林业发展现状,可将林业文化遗产进行两级划分:第一级,林业文化遗产的分布区域。林业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离不开森林资源。我国的森林资源分布极为不均,主要分布在三大林区,即东北林区、西南林区和南方林区。东北林区主要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以及内蒙古东部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是我国第一大林区。东北林区是我国最主要的原始林区,林业用地面积占全国23.1%,其中用材林面积占全国40.7%;活立木蓄积量也占到全国的31.8%[2]。百年以前,东北仍是森林密布、禽兽出没之地。该区域除森林植被品种众多外,药材、山野菜、野生动物资源也极为丰富,林下经济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西南林区包括云南、四川、西藏,这是我国第二大林区。由于西南地区地貌和气候的多样性,森林类型复杂多样。该区域经济林比较丰富,是我国天然动植物的宝库,自然保护区多。西南地区木材种植生产历史也比较悠久。由于森林资源丰富,野生珍贵木材较多,明清两代在此地进行了大规模的皇木采办。近代以来,伴随着现代木材采伐业的兴起,大量伐木公司涌现,造成了森林资源的急剧减少。南方林区主要包括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海南、台湾,这是我国第三大林区。南方林区山地资源丰富,气候条件优越,土壤肥沃,适宜森林植被生长。南方林业生产有着悠久的历史,该区域人工栽培经济林的历史有2 000年之久,人工杉木林也有1 000多年的历史记载。该区域又是亚热带和热带水果的产地,而诸如茶叶、油茶等经济林品种也较为丰富。在长期林业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杉木的栽培,所谓“当阳油茶、背阴杉”“松木山岭、杉木洼”等,生动地反映了林农选择杉木的立地条件。当地群众还创造了松杉混交、松阔混交、竹杉混交、杉桐混交等栽培方法。

表1 两大名录中林业文化遗产名单及类型

第二级,林业文化遗产的主体内容。在第一级林业文化遗产分布区域的基础上,根据林业文化遗产具体内容,将林业文化遗产分为林业技术类遗产、林业物种类遗产、林业景观类遗产3大类(见表2)。

(二)主要类型

1.林业技术类遗产

林业技术类遗产主要是指在我国漫长的林业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以林业经营为主,突出展现林业生产技术的各种林农、林牧复合生产模式。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经常强调农林牧结合,注重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诸如桐粮间作、林参共种、杉桐混交等形式,既能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又能维持生态平衡,实现各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2.林业物种类遗产

林业物种类遗产主要指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林业经营实践活动中,利用传统的插条、压条、嫁接、留根繁殖等方法,所培育、抚育并传承至今的重要林业植被品种,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重要林业种质资源。中国有着悠久的森林利用历史,伴随历代大量植树造林行为,许多优秀的林业种质资源得以传承,包括用材林树种、林果类、茶树类、油料树种、工业原料树种以及药用树种等。早在商周时期,我国就开始人工林果种植,历代王朝的进贡物品中就有诸如枣、板栗、柿、银杏、香榧、核桃等林果。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茶树和利用茶树的国家,也是茶叶生产大国。工业原料树种中漆树的种植历史最为悠久,早在新石器时期,我国先民就已经懂得利用漆。中国的中医药源远流长,许多树种以及林产品被作为药材加以利用。

3.林业景观类遗产

林业景观类遗产主要是指历史上已经存在或逐渐形成,并传承至今的,以森林或园林为主体的观赏性遗产资源,可以分为自然林业景观遗产、人工林业景观遗产两大类。由于林业景观类遗产具有观赏价值、生态价值、旅游价值、开发利用等多重价值,许多林业景观类遗产已经被保护、开发利用,现在表现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景点等形式。自然林业景观遗产主要是指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大量生态林景观。人工林业景观遗产包括风水林、纪念林以及园林建筑等。

三、林业文化遗产保护路径的探索和思考

我国是一个林业大国,拥有丰富的林业文化遗产。但是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宝贵的林业文化遗产正面临着破坏、遗忘、消失的危险,即使列入GIAHS或China-NIAHS项目的遗产项目也是困境重重,令人担忧。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面临困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国人对中国传统林业文化、林业科学技术以及林业生态思想的认知存在偏差,保护意识淡薄。第二,现有政策法规缺失,管理体制不合理。第三,我国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学术共同体还没有真正形成。第四,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和遗产地居民等相关利益者往往最关注的是其背后的经济利益,重利益分配,疏于保护和可持续发展[3]。针对当前林业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应集中在政策法规、保护机制与路径等方面加以完善与提高。

(一)政策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林业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

法律法规建设是保护林业文化遗产的重要制度基础。由于农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立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也没有明确提及,只是涉及林业文化遗产的某种要素,包括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单行法中关于涉林自然要素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等[4]。因此,必须加强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最基本、最权威的立法保障和依据。

2.加大政府政策引导与资金扶持,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

林业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分散民间,其保护与发展不可能由拥有林业文化遗产的分散林农来完成,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引导和资金扶持的责任[5]。而对于特点鲜明、具有生命力,但又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濒临毁坏的林业文化遗产,需要政府进行政策倾斜与资金扶持,对其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于利用传统方法栽植、培育的林产品,应在市场和资金方面给予充分支持,提高其与普通产品的比较价值,提升其品牌效应。可以考虑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天保工程等国家项目,建立合理、可行的林业生态补偿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林业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意识

利用新闻媒体手段,加强对林业文化遗产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带动全社会共同关心、保护我国林业文化遗产发展。例如可以制作相关纪录片,将我国特有的林业文化遗产完美地展现在世人面前,激发公众关心、关注、投资遗产保护的热情。这方面有成功的案例可以参考,2013年央视播出纪录片《茶·一片树叶的故事》,分别从茶的种类、历史、传播、制作等角度完整地呈现关于茶的故事。播出以后,备受好评,激发了国人对中国茶的兴趣和关注,其中就涉及到普洱茶、龙井茶、武夷岩茶等品种的种植、制作、文化传承等农林文化遗产的内容。

(二) 途径建议

1.加强农林复合经营系统的挖掘和保护

我国有着悠久的农林复合经营的历史,但由于历史传承、地域条件、科技水平以及风俗文化的不同,农林复合经营的形式也有很大差异,其中以林农、林药、林牧、林渔等为主要代表。农林复合经营大都具有资源共享和利于环境的优势,既能增加系统产品的多样化,单位面积上增加收益,提高系统的生产力,又能维持系统的良性循环,保持生态系统平衡,防止生态环境恶化。例如千百年来,浙江湖州地区劳动人民发明了“塘基上种桑、桑叶喂蚕、蚕沙养鱼、鱼粪肥塘、塘泥壅桑”的桑基鱼塘生态模式,对保护太湖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6]。

然而目前我国农林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涉及典型的农林复合经营系统的相关项目相对较少,需要进一步加强项目资源挖掘和普查,推动这一类型林业文化遗产的申报、发展与保护,为现代生态林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历史借鉴和技术示范。根据目前我国林业历史发展概貌以及森林植被分布特点,三大林区农林复合经营技术及系统的侧重点也不相同。在北方林区,林粮间作、林牧间作、林下经济形态较多,如北方很多地区存在的农田防护林、内蒙古地区的林牧混合系统,以及东北地区较为常见的林下种植药材、菌类等。在南方林区,较为常见的林农间作形式有林粮间作、林油间作、林蔬间作等,也有在用材林、经济林下种植黄连、天麻、三七等药材,及在林下种植食用菌。而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则有各种基塘系统,有桑基鱼塘、圩田等形式,混合农业、林业、渔业等各种经营方式。在西南林区,常见的有林茶复合系统,在橡胶、樟木等树木下种植茶叶;林牧复合,或在林地放养,或利用林地牧草进行圈养。

2.探讨多样化的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开发模式

伴随着GIAHS及China-NIAHS项目的持续开展,农林类文化遗产的申报越来越多,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项目的开展有助于人们认识的提高,但最终还是得落实到如何更好地实现保护与发展。具体到林业文化遗产方面,可以考虑多样化的保护开发模式。

第一,生态旅游模式。生态旅游是一种可以兼顾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活动。林业文化遗产首要的任务是存续,保护林农赖以生存的经营系统;其次从林业文化遗产的自身价值而言,进行旅游开发,可获得遗产保护与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社会文化基础。可以主打林业文化遗产的名牌,把重要的、突出的林业文化遗产作为休闲、娱乐、养生的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和景观资源来开发利用;可以利用当地民俗文化,传承林业文化遗产。例如在开发旅游项目中,加入古树名木、伴林而居、林产品品鉴等林业元素。当然,开发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品牌林产品模式。林业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往往伴有林副产品的出产。优美的生态环境、珍贵的文化遗产,再加上健康的生态林产品,整合所有资源,可以成为林业文化遗产开发与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突破点。这一类林业文化遗产开发模式有着广泛的市场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例如浙江省庆元县充分利用主打的林副产品——香菇,打造魅力乡村,积极发展以香菇文化和健康的生态农产品为主题的休闲观光旅游。再如陕西省佳县,通过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打造“中国有机红枣名县”“陕西红枣大县”“百万亩红枣基地”,推进佳县红枣可持续发展。

3.开展林业文化遗产普查,建立遗产数据库系统

中国地域广阔,自然环境差异大,不同区域林业文化遗产类型各异、功能多样。然而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查,更不用说林业文化遗产了。所以李文华院士强调遗产底数不清是一个重要挑战,需要加强挖掘和普查[7]。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林业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分类、统计,着重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林业文化遗产的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特色,进行分类记录、整理、鉴定、立档,建立林业文化遗产动态数据库,为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提供依据。这一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韩国建立了林业文化遗产信息系统,运用综合实地调查、测绘地图、航片和卫星数据等获取的空间数据,系统而有效地用于遗产发掘、调查、认定、监测和管理工作。

[ 1 ] 安淑云,吴大鹏,陈希金.石柱人参生境、人文历史及其栽培[J].特种经济动植物,2012(1):35-37.

[ 2 ] 翟中齐.中国林业经济地理[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3.

[ 3 ] 李明,王思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3):26-33.

[ 4 ] 张百灵.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构想[J].西部法学评论,2013(5):34-40.

[ 5 ] 曹幸穗.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建设[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3):20-24.

[ 6 ] 徐旺生,闵庆文.农业文化与“三农”[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 7 ] 李文华. 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5,34(1):1-6.

(责任编辑 何晓琦)

The Discuss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Forestry 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 Based on the Framework of China-NIAHS

LI Fei

(School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BeijingForestryUniversity, 100083,P.R.China)

Promoted by the GIAHS project initiated by FAO and China-NIAHS project initiated by Chines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he boom of the protection,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on agroforestry cultural heritage has been raised in China.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forestry 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 show the important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s, such as advancing national culture, conserving historical heritage, deepening the study of forestry science, saving the important forestry resources, innovating modern forestry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moting region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maintaining biodiversity, and enhancing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rural communities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Based on the framework of the China-NIAHS project,forestry 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 have two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that are ecological and regional. All the systems can be divided into 3 categories of technical, species and landscape if based on the concrete content. Regarding the strategies of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strengthening the data survey and personalized protection are two important measures if the policies are completely formulated.

China-NIAHS; forestry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development

10.13931/j.cnki.bjfuss.2015101

2015-09-2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W2014-06)、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WYC048)、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2014FY120500)。

李飞,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林业史。Email: 82729lf@sina.com.cn 电话:010-62338281 地址:100083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G09

A

1671-6116(2016)-02-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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