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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2016-12-01刘帅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00

人间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正建议

刘帅(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刘帅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摘要:能够被立案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第一步,而立案难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诟病,破解立案难的谜题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在民事诉讼中的关键一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民事诉讼受理案件制度,将立案登记制度取代立案审查制度,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的基础上,提出对立案登记制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司法改革;公正;建议

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虽然有多种,但是诉讼作为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风仍然是纠纷解决的关键部分,所以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一直实行的民事案件受理制度主要是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虽然在一定时间段符合了我国的国情,但从长远来看,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更不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因为该种案件受理制度中的实体审查实际导致“未审先判”的弊端,使得很多纠纷欲诉无门。现如今,大多国家看到了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纷纷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虽然仍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这种案件受理制度无疑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一、立案审查制度与立案登记制度之分析

立案审查制度弊端及其改革方向。我国之前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主要是指法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案件是否被受理的制度。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19、120、121、124条法律规定。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审查主体资格、管辖范围、具体的事实及理由、诉讼的消极条件、以及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等。[1]

从整个诉讼程序来看,立案审查时,诉讼程序并未启动,而对实体的审查实际属于诉讼程序启动后的部分,所以立案审查制度就使得“诉前程序”处在一种尴尬的“灰色区域”。[2]换句话来说,整个诉讼过程应当是,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立案,进而启动诉讼程序,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独立作出裁判。而立案审查制度导致的弊端形成了我国立案难的诉讼环境,使得当事人的诉权难以得到保障,很多案件当事人欲诉无门。笔者讲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总结列举为:1.法院的受案范围狭窄。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使得一些尚未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民事权益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持难以获得司法救济,许多宪法性的基本权利仍然游离在司法保护之外。2.起诉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将案件的实体判决要件作为起诉要件在诉讼启动前就予以审查,必然抬高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这就是在我国存在的“起诉难”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3.没有明确区分程序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并且缺乏程序当事人的概念。4.起诉证据与定案证据不分,起诉时就要求起诉人提交详细的证据,给起诉人增加很大的难度。5.法院审查起诉程序欠缺公开性,法官的裁量权很大,极易造成权力滥用、司法腐败和当事人利益的损害。[3]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改革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这一政策的出台会大大解决立案难的诉讼环境问题。

二、立案登记制度之优点

立案登记制之所以可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主要是法院在当事人提交符合起诉要求的诉状,无需进行实质审查,都应进行立案登记的制度,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具体体现在:1.立案登记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因为当事人只需要向法院递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缴纳诉讼费,并不需要立案审查制中的实体审查就可以被立案,诉讼程序就能启动。2.严格区分开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3.避免了立案审查程序的不公开,立案审查制度在审查时,法院往往会受到政策和政府的双重干扰,致使当事人诉权难以保障,案子难立。

三、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探讨

最初我国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不可否认,立案审查制度在我国过去的几十年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适应了我国国情的需要,为我国法治的进步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有些学者提出反对的观点,笔者总结各学者发出的反对观点如下:1.取消立案审查制度,不符合当前我国法院受理、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2.可能会造成法院内部巨大的压力。3.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滥诉、重复诉讼的现象。4.造成法院效率低下,浪费司法成本,影响司法权威。以上学者的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就目前的我国国情来说,确实存在这种现象,但是尽管存在这些问题,也不能当作我国社会转型,司法改革困难的拦路虎。

四、立案登记制度之完善

立案难、欲诉无门的根源在于法院抑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是解决立案难的有效手段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提出立案登记制度的源头,笔者认为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消现有的法院受理制度,一是当事人的诉状只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就符合形式审查的要件。二是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立案处的书记员就应该为当事人立案登记,诉讼程序即启动。

(二)法院内部应当形成明确的分工。专门设立立案庭,具体在诉讼服务中心下设置立案庭,立案庭下设置立案审查、立案登记处等机构。立案庭配备预审法官,明确分工,提高法院的效率。

(三)加强法律队伍的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目前我国法院的办案压力大,数量多,人员流失严重,人手不够是制约实行立案登记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既增加法官的数量又保证法官的质量成为我国目前实行立案登记的一个瓶颈。

结语

司法改革现在已经进入深水区,很多瓶颈需要解决,立案难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瓶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决定》,由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可以有效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虽然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还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渗透运行,立案难的问题逐渐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纪敏.法院立案工作及改革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106-114页.

[2]王伟.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之比较.经济视角.2011(4).

[3]张小宝.浅析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法制博览.2015(2).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46-01

作者简介:刘帅(1991—),男,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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