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
2016-11-30
综艺报 2016年18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8月29日至9月3日在京举行。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二审。
2015年11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促进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在向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并进行调研后,此次送审的《促进法(草案)》较初审内容有所修改。
例如,根据劣迹艺人、天价片酬等行业乱象,二审草案增加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按照德艺双馨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二审草案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增加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票房造假者可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最严重可吊销许可证;二审草案对电影院年放映国产影片的最低时间比例增加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且放映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二审草案取消了摄制电影资质许可方面的规定,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增加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二审草案明确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同时,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此外,电影内容审查标准新增了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