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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

2016-11-30张明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张明月

摘 要:在21世纪,我们都感受到了高科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高科技向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正改变着世界经济形态和发展过程,使人类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走向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新兴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即由物质经济形态转入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未来展示了广阔而美好的前景,使全社会的生活质量发生质的飞跃。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推出了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诸多新兴领域。如果民商法不适应高科技社会的要求,随时以开放的心态和实事求是的精神面对纷繁复杂的新问题,民商法将面临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因此实行民商法的变革和创新,回应高科技发展的现实挑战,已是新世纪大势所趋。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主要表现为它扩大了传统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平等原则的内涵,同时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以网络民商事活动为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相互之间的交易规则,是网络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网络民商事活动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切实的保障,如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4条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该法总共十七条,强行性规范仅有四条,且这些强行性规范的目的也仅在于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是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

二、平等中立原则

所谓平等中立原则,是指高科技网络时代的民商事立法对参与交易的所有主体进行网络民商事活动所需要的相关技术和交易平台(即信息传输、存储和交流的媒介)等应中立、平等对待,不能有所偏爱。它是网络和网络民商事活动的全球性、技术性特征的反映和体现。

以电子商务法为例,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并实现平等中立的目标,就有必要作到以下几点:

(1)技术平等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法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分子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平等中立性。

(2)媒介平等中立。媒介平等中立,是平等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介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平等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与市场的发展规律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

(3)实施平等中立。在电子商务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件)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平等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

(4)同等保护。这是实施平等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的。

三、安全原则

在高科技时代,所谓安全原则,是指民商事活动的进行应以安全为前提,民商事立法应当反映和体现民商事活动对安全的要求。例如,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由于网络民商事活动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有关交易的所有信息在网络中传输、存储、交换时将面临两个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一是网络的物理安全不够理想,导致信息的丢失、泄露等;二是可能受到来自人为的侵害,如拦截、窃取、改变网络中传输、存储的信息等。因此从目前有关立法来看,主要从网络物理安全和签名、认证、支付等具体制度两个方面体现安全原则的理念。可见,安全原则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网络和电子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特征对交易安全的需要。

四、效益原则

长期以来,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效益之间关系,一直是一个困扰法律界的世界性难题。自古以来,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词,但是法律又是依存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缺乏对法律这两层本质属性的理解,就无法完整界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其基本原则是有差异的。在当今高科技的时代,所谓民商法的效益原则就是指高科技时代民商事立法和民商事活动应以提高和促进效益为目标,它是高科技时代网络自由性格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效益价值的体现。为此,民商事立法应尊重当事人对民商事活动所适用的法律、使用的技术、交易平台等媒介的选择及其有效性,以确保民商事活动不因所使用的技术、交易平台的不同而无效或出现效力瑕疵,从而促进民商事活动的效益。

五、结语

民商法是调整普通民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民商事立法是以民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而民商事关系是一定时期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在国家经济和市场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各国的法律和法规也相对独立;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互联网将在全球民商事生活居于中心地位,是全球民商事生活的主要场所。它将全球经济逐步推向一体化。全球互联网的共同特征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使得互联网上的民商事生活将具有更多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在此条件下,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行标准与原则乃至法律和法规将逐步走向统一,此即法律的全球化。因此,各国民商事立法将日趋走向统一。

参考文献:

[1]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12):296.

[2]王瑞.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河北法学,2012,30(06):9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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