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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提高发现利用案件线索

2016-11-30赵彦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案件线索初查挪用公款

赵彦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线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没有线索,查案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想方设法扩大线索的来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职侦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受理举报线索的数量呈逐年递减趋势,而且很多举报线索可查性不强,质量不高,直接造成了成案率呈下降的趋势,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反贪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克服案源不足的困难,我们必然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转变单纯依靠群众、单位举报的坐等思想和消极认识,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因此,反贪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发现并扩大线索,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我们当前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就反贪侦查部门如何提高发现、掌握案件线索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注重侦查策略,以案带案,深挖“窝案串案”

所谓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是指在侦查办案中,由同一案件线索或同一线索事实引发出的多个不同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窝案串案的犯罪事实或作案过程相互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侦查中一旦抓住并突破其中一个,往往就能收到势如破竹的办案效果,而且窝案串案案件的犯罪事实往往相互交叉,从而有利于收集固定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不易翻供。真正起到拨出萝卜带出泥的效果.如我院在办理梁某行贿案中引出了原77团建筑公司经理马某挪用公款案。在办理第四师75团防雹队队长李某贪污案时,深挖出该防雹队会计王某贪污案。在办理75团贺某贪污、挪用公款大要案,初查期间我们是以75团畜牧服务中心苗某为重点,但当了解到他能将公司卖羊款长期不交财务时,就分析在他背后可能还有人涉嫌犯罪,进而将主管领导贺某及会计陈某列入了线索范围,通过得当的侦查策略,先后牵连出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和陈某贪污案。

二、加强线索管理,善于长期经营,不急于求成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我们所接到的案件线索的可靠性并不是很高,从我院近些年立案查办的案件看,立案的案件都是我们在初查其他案件中发现的线索,而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成案是很低的,大部分线索所反映的内容和查证后的事实不是很一致,甚至举报多为道听途说和无中生有,但也并不是说这些都不具有可查性。因此,作为我们办案人员,要利用这个查证过程,充分加强发现其他案件线索的能力。

案件线索中的初查是整个反贪查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初查的质量及效果,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关系到反贪查案的绩效。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被举报人反侦查意识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政策性强,以及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和破案能力的参差不齐,造成目前初查线索成案率低,未成案线索比例较大的状况。对于这部分未成案线索,不能一搁了之,而是要加强管理,有的线索要长期经营,待时机成熟,再从线索库中调出重新初查。反贪工作中可通过建立线索、缓查、重新初查、线索内部制约、未成案线索初查终结复审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对现有线索综合经营,综合运筹,全面利用现有线索,使线索增值、增效。

三、从社会交往中发现案件线索

“处处留心皆学问”,我们侦查人员在工作之余毕竟还是一个社会人,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而优秀的侦查人员一定是细心察微的有心人,在社会交往中,侦查人员要做到从不放过任何一丝蛛丝马迹,可以从当事人发牢骚、闹矛盾、内讧、夫妻反目、标榜、“夸海口”等过程中,发现有用的信息和案件线索。可以运用工作关系、同学关系、熟人关系,从群众在社会交往、街头巷尾、茶余饭后的闲谈议论中捕捉信息,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中挖掘案件线索,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往往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与党员领导干部如何使用权力紧密联系。比如,我们院办理的原77团基建公司经理毛某贪污、受贿案件时,就是我们检察人员在旁听一次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中,我们从被告当庭的陈述中,对该案涉及到的承包工程入手,一举突破了77团原基建公司经理毛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个体包工头贿赂的案件。

四、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

我们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时,不仅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原因,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帮助建章立制,还在开展预防犯罪的过程中,注意发现和挖掘新的犯罪线索。在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以掌握到第一手信息、资料,了解到第一手的情况,这些便利条件对我们发现案件线索很有益处。随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不仅能掌握到该单位的管理、人事等情况,而且对制度有缺失、管理有漏洞的重点部位,多留心,增加触点,就可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因此,做好预防职务犯罪这篇大文章,以此扩大案件线索不仅可行,而且行之有效。目前,很多地主都成立了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组织,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坚持预防职务犯罪与查办职务犯罪并重的大预防观念,扩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五、从同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其他部门的联系中获取案件线索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从反渎部门、侦查监督等部门执法办案中挖掘职务犯罪线索。实践证明,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两者结伴而行。在渎职侵权犯罪中往往潜伏着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反贪部门与反渎部门要加强沟通,树立职务犯罪侦查“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在反渎侦查过程中将贪污贿赂犯罪纳入视野,同步取证,往往会收到双赢的效果。如:我院办理的农四师75团营业所职员赵某挪用公款一案,就是通过该银行系统的一份处理决定入手,经过调查取证,查获了赵某挪用公款12万元的犯罪事实。

六、从热点行业中发现的获取线索

当前,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中,以“现金”回扣形式争取交易机会,已成为行业的“潜规则”。在商业流通领域,供货商利用买断费、进场费和进店费等形式获得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也成为商业企业默认的行规。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考察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也是当前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可以说,当前商业贿赂方式花样繁多,手段多样。由于商业贿赂存在的普遍性和长期性,很多人都觉得商业贿赂是行业“潜规则”,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部分群众甚至把商业贿赂误认为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导致举报案源稀少。因此,潜心研究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必将能为我们带来丰富的案源。如我们在办理第四师77团毛某贪污时,因毛某是该团原基建公司经理,手中享有工程的权,考虑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回扣”情况,在查处他受贿的犯罪事实,同时引出了当梁某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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