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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依赖现象的法文化探析

2016-11-29王冰清武汉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史专业湖北武汉430072

人间 2016年14期
关键词:统治者现象法律

王冰清(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3级法律史专业,湖北 武汉 430072)

“直诉”依赖现象的法文化探析

王冰清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3级法律史专业,湖北 武汉430072)

当今中国社会信访事件频发,有人将之归结为法制建设不健全,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笔者认为,群众信访不“信”法现象,不能简单的归结为是法制建设的问题,这种现象与中国人千年沉积下来的诉求表达方式相关。从当前文献记载来看,早至西周时期统治者就在常规的诉讼制度之外建立起一种非常规的可以直达天听的制度,称之为“肺石”。历史连绵,直诉制度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直至清末改革直诉才在法律制度上暂时消弭。而此后当代信访制度的建立以及群众信访不“信”法现象,与其说是制度模仿,不如说是传统文化惯性带来的结果。本文笔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直诉”依赖,其中既有统治者治国方略方面的依赖,也有群众诉愿表达上的依赖,并试图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

直诉依赖;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文化的概念纷繁复杂,而其中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最有代表性的争辩便是法律文化成果观和法律文化规则观。成果观,把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作为文化进行定义,认为法律文化也就是法律思维、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及物质设施的创新成果之积累与汇集。而规则观,则将文化总结为,是由一定的观念系统所决定的行为规则。[1]这种将文化表达为行为规则的定义,使法律文化的进一步研究成为可能。规则观学者进一步提出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由观念系统所决定的行为规则,其具有层次性和结构性,在不同的层面上决定着我们的行为选择。[2]

二、历史上的直诉

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性以及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如果有案情重大和冤狱莫伸者,他们可以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的范围,打破审级的限制,直接向皇帝或钦差大人或者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申诉的一种司法制度。[3]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直诉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所谓路鼓,《周礼•夏官•大仆》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邃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所谓肺石,即《周礼•秋官•大司寇》中记载:“以肺石达于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在此之后,汉朝曾有上表制度,关于这一制度的经典案例为“缇萦上书”。晋朝武帝时期“路鼓”改称“登闻鼓”,此后登闻鼓便成为历代直诉制度的主要方式。唐朝的直诉制度发展较为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中国古直诉相关制度的最高水平,当时主要有五种方式,即登闻鼓、邀车驾、立肺石、上表和武则天时期增加的投匦状。唐朝以后的直诉方式便没有多大的变化,到了清朝,直诉制度已经发展到顶峰,限制也越来越严格。同时还需注意到另一个与直诉相伴而生的问题,即在设置了直诉的同时,统治者还设置了一套禁止越诉的禁令。这种准诉又进行限制的配套设计,使我们不得不怀疑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目的。当然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没落和清末法制改革的推行,直诉制度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新中国信访制度的设立,似乎可以解释为,直诉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的复活。

三、直诉长存与法律文化

直诉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笔者以法律文化的规则观为理论基础,解析直诉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为何能够经久不衰。就“直诉”依赖现象,可以从不同主体的角度进行解析。

1.统治者的角度:治国方略上的依赖。

首先,直诉制度的长期存在是受中央集权和权力一元封建体制影响的。在中国古代皇权至上,皇帝掌握着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各方面的大权。在司法方面,皇帝当然是控制着最高的司法权,是最高的审判官,对其臣民握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因而是最高权威,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正是这种最高权威体现的一个方面。[4]在我国古代,皇帝亲自参与审判的情况时常出现,皇帝参与审判的情形给直诉制度的出现和存在提供了实现的可能。直诉的存在,使得某些必须要依照审级限制逐级上诉而得不到公正裁决的案件,通过直接上诉于最高统治者有了获得公正裁决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性,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是一种生存的希望,甚至是救命的稻草,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使被统治者在遇到极端困境的时候能够将理性维持到最后一刻。此外,由于是皇帝亲自参与受理或裁决,一旦这些案件得到了公正的裁决,其影响力巨大也往往使同时期的其它类似案件也可能得到公正的处理。这种因皇帝的特殊权力而得以放大的表层制度利益,使百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受恩惠,而统治者又能通过这种制度传扬其仁政爱民、以德治国的仁君形象。直诉制度之所以长期被各个时期的统治者所采用,除以上提到的因素之外,更该归结于其深层次的原因,即这种制度设计能够帮助实现维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彰显皇权的目的。

其次,中国古代直诉制度是为统治者提供实现民声上达的途径而设计的。中国历史上比较英明的统治者一般都能认识到,民情能否上达是关系到国家安定与否的重要因素。中国古代司法的制度设计中并不缺乏上诉制度,而正规的上诉制度往往因为官员之间的官官相护,一手遮天而难以发挥效果。古代吏治也可称为官员之治,这种百姓有可能直达天听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威慑了官员的互相包庇以及贪污受贿的本能。此外,英明的统治者也确实依赖此制度设计以希望能够获悉民情民意,从而使那些有冤情而得不到伸张的人拥有一个获得公正裁决的途径,以尽量防止民众积怨而影响社会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各朝对直诉制度都采取过不同程度的限制,但始终没有哪一个朝代废止这在很大一个程度上是由于统治者对此持有默许的态度,而这种默许当然也是从有利于维护其封建统治的角度出发的。

2.民众角度:“青天”情结引发的“直诉”心理依赖。

人治抑或法治,两千年前的儒、法两家的争论虽然以法家的暂时胜利为结果。但是最终成为统治方略的是“为政在人,得人政存,失人政亡”,人治的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而这一结论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相结合,成了使中国封建社会延续千年的政治经验。以人治国,人便成为了治理国家的决定性因素,当官员个人道德素养成为国家治理优劣的关键时,被统治者在祈求获得社会公平正义时自然就转向寻求其认为道德高尚者的帮助。而被认为官员职位高低与道德素养成正相关关系的政治设计,同样驱使百姓在遭遇社会不公时,向上寻求更高级别的处理和关注。这种相伴人治、德治而生的直诉倾向培育了百姓在困境下寻求解决问题之道的思维习惯。在这种自古以来的“青天”、“清官”情结的影响下,民众宁愿放弃其他更为实际和经济的冤案救济方式而选择直诉这条不寻常却又有成功案例可寻的上诉之路。当然,清官情结的产生表明古代中国民众政治力量的极度薄弱,百姓大众时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个人权利或权益无以保障,在此情景之下,他们唯一的希望就是盼望能有一位体恤民情和为民做主的清官出现,希望清官具有全知全能、明察秋毫的超凡能力,来为他们伸张正义。

3.“直诉”依赖的法律文化根源。

无论是大一统的政治理想还是巩固中央集权的需要,古代中国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是历代统治者的政治追求。因此,秩序是作为其最高的价值追求而存在的。为了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统治者对于直诉制度可谓不离不弃。始终将其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纳入制度设计之中。然而,传统中国文化中存在的“告御状”、“找青天”说明了民众对于直诉这种诉求表达方式的依赖。往往在民众们认为告状无门或者自己承受了巨大的冤屈时,便不再信任常规的诉讼途径,以缠讼、自残等极端行为方式为内容的直诉之路成了民众的希望和救命稻草。而在当代,人民群众更喜欢用信访的方式向统治者,执政者表达自己的意愿,反映自己的冤情。就是到了新时期新阶段人民群众的这种观念依然存在。随21世纪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改革向纵深发展,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的出现,现实与意愿的冲突必然存在。信访案件广泛存在,亦时常出现在新闻中,除了说明人民群众对党中央,国务院的信任,同时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基层管理者的不满。[5]

以上这些在古往今来的社会生活中以不同却相似的方式而存在的现象,笔者将之统称为“直诉”依赖。而这种现象用法律文化结构理论可以将其长期存在的原因进行有效说明。法律文化的结构具有层次性,法律文化由表层结构、中层结构与深层结构组成。[2]本文中所提出的这种法律文化现象,其表层结构表现为在历史上以各种形式存在的直诉制度。中层结构,表现为统治者以及民众对这种制度有效性的认同,统治者认为这一制度能够实现民意上达的需求,而百姓信赖这一制度能给他带来公平正义。深层结构,则是中央集权,权利一元的实质,决定了统治者要采取一切有利于维护其统治的方式。而百姓也同样信仰和认同这种中央集权及权力一元,在遭遇困境时趋向于信赖权威能够带来公平正义。深层内核决定了统治者选择适用这种治国策略,被统治者选择这种诉愿表达方式,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其受同一种文化内核的预决。

四、结论

文化是一种由观念系统所决定的行为规则,以文化规则观来定义法律文化使解释纷繁复杂的法律文化现象成为可能。每一种被认为合理的现象背后都有其存在的自身逻辑。无论是民众信访不“信”法还是其他不利于法治建设发展的法律文化现象,都有待于我们去寻找到其根源。顺藤才能更快的摸到瓜,溯源才能更好的做出符合社会预期的制度设计。信访制度本身并不是不好,但是引导群众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去利用,无疑是政府部门应该做的工作之一。此外,法律的信仰不是刻在大理石上,而是刻在公民民心中。由信访到信法,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都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1]陈晓枫:《法律文化的概念:成果观与规则观辩》,《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陈晓枫:《法律文化:显型、隐型及结构析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3]李玉华:《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

[4]王茂娟:《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5]张春熙:《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及现状分析》,《政治与法律》,《新西部》,2009年第22期。

D920.4

A

1671-864X(2016)05-0046-02

王冰清,1988年12月,籍贯:江西上饶,武汉大学法学院,专业:2013级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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