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态文明权
2016-11-28刘佳鹏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00
刘佳鹏(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00)
浅析生态文明权
刘佳鹏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00)
摘要:生态文明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重要权益,公民有权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然而,生态文明权是伴随着生态危机而产生的,在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并日益威胁着人类生存的情况下,人类才开始重新认识环境的价值并尝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于我国而言,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因此重视生态文明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尤为重要。
关键词:生态文明权;环境污染;法律化;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大踏步前进,随之而来的是多元化的文化时代,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着转变,对同一事情的看法和切入点不尽相同,由此引发一系列观点和文化的冲突,如生态文明和工业文明的摩擦。
一、我国环境现状
生态文明权是环境危机时代的产物,因此说生态文明权就意味着必须承认现如今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之严重。前段时间,柴静自费拍摄的雾霾深度调查记录片《穹顶之下》,以数据视觉化的手段,把雾霾危害展示得通俗、形象、警醒,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这既表明了我国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也表明了我国环境污染已到达了公众所不能忍受的程度。其实一直以来,我们都分不大清楚雾和霾,雾霾是因气温低和污染物不扩散形成的,危害极大,含有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细颗粒,严重影响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片中一幅幅城市雾霾的画面,郊区耸立的大烟囱,患病的女人,死亡边缘的老人,没见过白云的小女孩,前车之鉴的伦敦,“没牙”的环保部门,取缔不了的钢铁厂,浓烟滚滚的工厂……这些画面不断转换,令人震惊担忧也觉得心酸。然而,近半国土的雾霾只是环境问题的冰山一角,我国的环境问题还有很多,如水污染,松花江就曾因遭上游化学品污染而使得哈尔滨停水;还有我国酸雨不断蔓延,成为继欧洲、北美之后世界第三大重酸雨区;我国工业固体废料年生产量达8.2亿吨,综合利用率约46%,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1.4亿吨,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不到10%,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经蔓延中国各地。我国的环境问题很多,也严重,而造成环境问题呈指数型增长的原因也很复杂,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发达国家优于经济的发展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破坏性影响,而这种影响至今为止仍未消除,发展中国家为了经济的发展大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导致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及对环境的持续破坏,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逐渐对环境问题重视,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环境问题仍然不容小觑亟待解决。
二、治理环境污染
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同呼吸,共命运,污染已经存在,而且日趋严重,那就要想办法治理,而治理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第一,从环保教育开始培养环保意识,只有在每个人的心中形成了对环境保护的信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只有每个人都尽到保护环境的义务,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才会变得日益美好。第二,加强政府、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政府要勇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国家加强立法,赋予环保部门更多权利,提高环境保护法的可执行性。同时国家应利用财政手段对污染企业进行管理,采用征税、补贴等手段,激发企业在环境保护中对自身管理的积极性,而企业更要提高环境保护自觉性。第三,应该提倡清洁生产,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使用,坚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规律。鼓励优先使用清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实行对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淘汰制度,从根本上控制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记得奥运期间,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还有APEC蓝,这些都让我们觉得欣慰,这说明我国的环境不是不会变好,而是看我们的政府,我们每一个公民是否愿意共同努力,打好治理环境污染这一场持久战。
三、生态文明权内涵
因为有污染,有破坏,人们才想方设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就产生了生态文明权。人们逐渐意识到生态文明是自己的应有权利,有享受优美舒适人文的生态的权利,有权获得有益健康的环境,目前现有的各国环境法中关于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户外休闲权等就都是关于环境享有权的规定,目的就在于满足人的健康以及人对生活幸福感的需要。有享有也会有相应的拒绝,因而公民就有权拒绝恶化的生态环境,在知晓生态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后,就有权利拒绝所处环境的恶化,这也是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要求,而这需要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也是对政府环境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要求环境行政机关负有披露信息的义务,体现了公民的监督权。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中的一份子,因而就有权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有权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可以说,参与权是联系集体环境权与个人环境权的纽带,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一种沟通和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的谈判与协调机制。
生态文明权是人类权利文明的高级形态,是公民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公民依法诉求和应当享有生态环境资源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由度,以生态环境为权利媒介,要求实现人类价值观的彻底转换,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高级权利文明形态。也就是说,生态文明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公民在享有生态文明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这是因为我们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我们每个人能够享有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且这一切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后代人。从这一角度看,生态文明权是人与自然的互动性和交融性的有机统一,在生态文明权中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就是一种双向互动制约的关系,人享有自然环境,就意味着环境能够满足人所需要的功能和价值,人保护自然环境,就意味着人要尊重环境,爱护环境。生态文明权既反映了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也反映了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和作用,既持续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也保护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使整体和个体、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实现统一和结合。
四、生态文明权法制建设
人们由无视自然的陈旧观念向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过渡,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向人与自然和睦共处的价值取向过渡,这也恰恰彰显了生态文明权的时代价值。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的是,生态文明权的保障和落实必须有法律的强有力支持,也就是要将生态文明权法律化,赋予其法律上的地位。同时,生态文明权既然是一种价值观的转变,那就必然导致对原有立法目的、原则、制度的反思和更新,从而带来整个法律体系的转变和更新。第一,从立法上明确生态文明权,将生态文明
On the status of the right to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864X(2015)05 -0080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