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地位、品格:体育社会科学的3个元问题
2016-11-28熊文
熊文
身份、地位、品格:体育社会科学的3个元问题
熊文
从体育社会科学的3个元问题展开讨论,即体育社会科学存在身份不明、地位缺失和品格同化的三重危机。认为:(1)体育社会科学,尤其是其中体育人文科学的“科学”身份还未被认可。其纳入科学范畴可从多个方面因素予以考察,并统一于体育社会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等方面;(2)当前,体育社会科学的有关语境(对体育、体育科学的界定,体育科学性质及分类)未能反映、揭示或包容体育社会科学及其属性,其很大程度上不能与体育社会科学兼容;(3)体育社会科学内含的价值分析、宏观-抽象学说、经验定性研究、效度和信度问题使得其思维模式、研究范式与体育自然-人体科学存在相异,“规律”的诉求对体育社会科学不具有普适性,而应体现学科、研究差异,且与价值考量保持合理张力。
体育社会科学;体育学;体育人文科学;元理论;科学主义;价值
体育社会科学表面繁荣的下面实则隐藏着某种危机,概括起来即:身份不明、地位缺失和品格同化。身份不明是指体育社会科学是否为“科学”或科学准入的问题;地位缺失是指在体育、体育科学概念界定中体育的社会属性或体育社会科学的内在规定遭到无视,体育科学学科性质的表述中体育社会科学难以凸显,体育科学分类(结构体系)中体育社会科学也通常被忽略;品格同化则是指体育社会科学常被视为与体育自然—人体科学具有类似的思维模式与研究范式,其蕴含的人文品格被科学主义所同化。
本文所提及的体育社会科学既是广义(包括体育人文科学),又在特定语境下与体育人文科学相分化而指向狭义。
1 身份:体育社会科学的“科学”认定和准入问题
某种程度上,体育社会科学相关研究(或学科)正遭遇“科学”的危机——即其“科学性”未被认可或认识。这尤为针对其中体育人文科学的某些研究,认为那些涉及到体育的价值问题、采用哲学式思辨等的研究不能被称之为“科学”,而只有与“实证”性相联系的研究才能算“科学研究”。如有学者把有关体育意识形态的研究排除在“科学”之外——“体育学除体育科学知识外,还包括了关于体育的意识形态等知识。体育学不同于体育科学,体育研究不同于体育科学研究……”[1]基于体育哲学等体育人文科学的类似认识,甚至这些领域的有些学者也承认自己所从事的研究或学术活动不是“科学”。即便潜意识把体育人文社会研究及其学科作为科学(体育科学或体育社会科学),但也是有前提和限制的:“体育科学的发展不能绕过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阶段”(注:这里的体育科学自然包括了体育社会科学);“我们要让实证研究成为体育社会科学的基本范式和坚实传统,才能有不可或缺的发展基础”[2]。这些观点显然否定了除“实证”等属性以外的体育社会科学其他部分(特别是体育人文研究)作为科学的可能。实际上,体育社会科学(狭义)与体育人文科学二者难以区分,即使狭义的体育社会科学也无法完全采用自然科学的“实证”等模式(下文将继续论述)。
这实则为体育社会科学(尤其是其中的体育人文科学)能否被科学纳入,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纳入科学的问题。
从体育社会科学与“科学”关系的现实和困境来看:一方面,包括如上所述,在体育社会科学发展的历史乃至当代,一个不容忽视的观念即是在自然科学参照下,体育社会科学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科学的门外,或只是一定限度地予以纳入;另一方面,把体育社会科学排除在“科学”门外,并不符合体育社会科学长期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也完全否定和抹杀了人们对体育社会科学作为科学的某种认可(作为人类社会现象可以被加以认识和把握,及其成为体系化知识的可能),并且堵塞和封闭了体育社会科学体系化、规范化、建制式等方向发展的途径和前景,不利于体育社会科学的整体推进。如包括体育人文科学在内的体育社会科学均主体纳入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科学”及其学科建设的建制和平台。而承认体育社会科学是科学,那么它们(特别是其中的体育人文科学)在客观上确有很多与自然科学不一致的地方。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此困境可沿循的思路及考察的维度包括:(1)对“科学”重新加以认识,以及对“科学”的界限作必要的调整和放大,即既承认体育社会科学是科学,又指出体育社会科学有自己的学科特点,并对这种特点作进一步的探讨。在此,科学学的创始人Bernal关于科学的界定无疑对我们具有启示意义,他指出:“科学作为一个历史性的范畴,本来就不能用定义来诠释,……故而必须用一种阐明性的叙述来表达。”[3]实际上,这里的“阐明性的叙述”就蕴含了对“科学”特征的描述,而不是先入为主地对科学作出有关自然科学的规定。(2)国内外学界对当前科学分类的认识。当前,对科学的划分逐渐呈现“二分”或“三分”的局面。这包括德国哲学家威廉·狄尔泰在其《人类研究导论》最早把科学分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即“二分”法)[4],而后,不惟二分法,“三分法”(即把科学划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5-9]也为当前科学的一种主流划分法。这无疑应作为体育科学做出相应的“二分”或“三分”的重要依据。(3)现实和“存在”式的参照。这既包括德国等国家把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作为科学的认可,也包括我国科学管理的现状。如我国科研管理总体划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系列,在此背景下,体育社会科学或被纳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类下,或被其他社会科学管理体制所兼容。(4)社会科学(及其人文科学)本身也在不断对传统“科学观”进行某种程度的重塑和调适,进而逐渐改变人们对传统“科学”的认识和看法——如有学者指出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所追求的“本质”并不相同:“前者重普遍性规律的追求,后者重个体性的人生价值意义的追求”[10]。当然,以上这4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于体育社会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以及(体育)社会科学自身发展的壮大(包括社会作用和影响的日益提升)。并且,这几个方面也是与体育人文科学的“科学”纳入联系在一起的(其或作为体育科学的“三分”之一,或作为广义体育社会科学的构成)。由此可知,体育社会科学到底是否为“科学”是建立在对相关前设和语境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的。
因此,对于体育社会科学是否为科学的质疑以及所谓“体育人文学科不能称之为体育人文科学”等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对“科学”作如何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对“科学”的认识、划界及社会科学的“科学”准入等对于确定体育社会科学(及其体育人文科学)是否纳入科学视野,具有重要的前设性意义。
诚然,承认体育社会科学(及至其中的体育人文科学)是科学,是就其总体和实质而言的,并不等于其中的每一“理论”和“学说”都是科学或均符合不同学科的内在规定和范式的。就像物理学领域或物理学家提出某一观点和理论也未必能成立一样。
另一方面,某些语境下,体育“科学”如专指自然科学与实证性,则不妨高举体育人文主义大旗与之分化和参照。在科学与人文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本身也是当代体育发展的基本取义与重要共识。
2 地位:相关语境下体育社会科学的定位问题
体育和体育科学作为体育社会科学的上位概念,是体育社会科学及其属性的重要语境。理论上,二者应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即体育和体育科学从概念界定、性质、分类结构等方面均应对体育社会科学及其属性予以包容。当前,现有研究还未从兼容性的角度对体育、体育科学相关语境与体育社会科学的关系进行探讨,这不仅造成体育社会科学的地位不能得以在体育和体育科学的有关认识中得以体现,也使得长期以来关于体育、体育科学的界定及相关理论问题无法得以准确揭示和认识。对二者之间这种关系进行考察,既是体育社会科学凸显自身存在、地位及拓展理论语境和空间的需要,也是对体育、体育科学相关理论界说予以修正的依据。
2.1 体育界定的视域:体育社会属性的考察
确定“体育是什么”——关于体育概念界定及其属性的探讨,尤其是提出其多维的社会属性,是认识体育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之一。而现有文献大多忽略了这一点——未指出其社会属性,或把其社会属性归结为某个或某些维度,从而导致其逻辑和实践的困境。如提出体育与“身体活动”、“运动”、“增强体质”,“文化现象”、“教育现象”相联系,以及体育的某项具体“功能”和“目的”等。这与当前体育社会科学实践的广度或多维度不相吻合。
如有的学者认为体育学应根据体育的“形态”、“运动”或“活动”等特征进行划分,“可以把各种各样的体育实践活动归纳为身体教育、运动竞技和健身休闲,进而把研究这3种体育实践现象,揭示它们各自规律的学科分别称之为身体教育学、运动竞技学和健身休闲学。……按照体育作为一个独立学科门类,则身体教育学、运动竞技学、健身休闲学为其3个相对独立的一级学科”[11]。与此类似,提出在此三大分支学科群下重新分化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与运动人体科学的各分支学科,对体育方法学、运动训练学、体育健身学、体育休闲娱乐理论、体育课程与教学论等专业性体育学科做重新分布[12]。
这即是没有充分考虑体育的社会属性——随着体育社会实践的扩大(如体育经济现象、体育管理现象等),其超越“形态”、“运动”或“活动”的各种社会属性不断得以浮现。如体育职业俱乐部现象,其更多作为一种社会性企业存在,具有自身的运营方式,包括各种运行机制,而并不局限于它所承载的“运动”和身体“活动”因素,不能简单地把其商业模式等建立在其作为体育“运动”的基础之上。相应地,更多的研究可以不再考虑其中的“身体教育”、“运动竞技”和“健身休闲”等因素,如对体育广告、体育赞助的研究等。此外,一定时期下,体育开展还具有政治性意蕴。
因此,超越基本的“运动”属性(体现于“生物”体育观、技术、形态、运动、活动等方面)及片面的社会属性(如教育、文化等属概念)的局限,而从多维的社会属性对“体育”予以重新认识和考察,不仅是“体育”自身理论完善的需要,对于体育社会科学的理解及实践也具有指向意义。
2.2 体育科学概念、学科性质及分类的维度:体育社会科学属性及位置的考察
2.2.1 基于体育科学的概念表述
从“体育社会科学”规定性出发,对已有“体育科学”的界定进行考察,其存在问题如下。
2.2.1.1 限于“生物”体育观——基于身体练习、运动、健康等的维度
把体育科学的“知识”、“研究”和“科学”范围限定为有关身体练习、运动、健康等的维度及心理的某些方面。实际上,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生物”体育观,而把体育的社会“科学”属性排除在外。如:研究各种体育现象和最大限度发挥人体运动能力,通过体育手段有效地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的综合性科学[13];体育学(指体育科学),是研究借助于身体练习而形成人的原理和法则,增进健康,发展身体和培养性格等所从事的科学[14]。
还有的定义虽然指出体育科学的“综合性”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性,但却认为“体育科学研究的主体是运动的人体”[15],这显然与当今体育社会科学的实践活动无法对接。
2.2.1.2 强调体育“为人”的目的或功能
对体育科学的界定中,把体育科学的目的—功能过分限定于“为人”——如提高、改善、发展人类身体、心理和社会特性。相关表述如:研究和揭示利用体育的方法和手段,全面提高、改善、发展人类身体、心理和社会特性的规律的一类学科群……[13];研究、揭示体育,提高、改善和发展人的身体机能、运动能力、心理品质及社会特性的规律的学科群[16]。
其问题在于:一是,相关界定中对“人(类)”的心理、社会价值的关注,乃至某种哲学价值和终极目的引入,更多只是作为一种主观意向,实现与否无法判断(如“全面提高、改善、发展……”),且从某项研究活动来看,其很难与如上表述中的目的、价值取向相联系。对此,是否能否定其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及至“体育科学”的资格?显然,这种目的、价值取向并非体育科学所能必然承受的。二是,这里对于体育科学的相关界定忽略了体育科学的竞技、经济、政治等“功利”、现实的功能或目标,也可能忽略其他价值取向,从而不能全方位包容体育社会科学的诸多学科和研究,不利于促进和推动相关体育社会(及其科学)实践领域的发展。
2.2.1.3 “规律”说
“规律”已成为体育科学各学科界定的常见主题词。对于体育科学能否全面地引入“规律”,将在下文进行探讨。
2.2.2 基于体育科学的学科性质
从学界的各种讨论来看,学科的性质主要是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为参照,还有的是从学科层次、学科间关系等视角来确定的。
体育社会科学首先是体育科学的下位概念,明确体育科学的学科性质是定位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性质的前提。在社会实践和人们的认识中,体育科学的学科属性并不明确。目前,对于体育科学的学科性质主要有以下认识:(1)属于自然科学;(2)属于教育科学;(3)属于人体科学;(4)属于社会科学(或人文与社会科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将体育科学列为人文与社会科学门类的一级学科);(5)属于技术科学(或把体育科学体系的不同部分分别划归技术科学和工程技术,或把其归属于应用科学层次);(6)属于综合性学科;(7)属于边缘科学。
本文认为,体育科学作为对体育领域所有现象进行研究的科学,而体育现象不仅包括自然科学性质的现象——主要指人体生物科学方面,也包括体育社会现象,是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因此,对于上述观点,把体育科学的学科性质归结为“自然科学”、“教育科学”、“人体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科学”、“边缘科学”均不合理——只片面揭示了体育科学某方面或局部属性,大部分认识没能体现其中体育社会科学的性质。
把体育科学看作是研究体育社会现象与体育自然、生物(人体)现象的综合性科学,视其具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双重性质,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对体育现象的研究,并实现体育科学与大科学体系的对接及其对体育社会科学的包容。
2.2.3 基于体育科学的分类(层次或结构)
体育科学的分类(层次或结构)可基于知识、理论体系或体现于应用实践两方面。本文以下主要从前者入手,对其与体育社会科学的关系进行考察,指出如下问题。
(1)体育科学分类或分层中没有凸显体育社会科学作为科学类型的存在和地位。如:将体育科学分为身体教育学、运动竞技学、健身休闲学3个一级学科[11]。在此,以“身体活动”、“运动”等为特征进行划分,没有考虑体育社会现象和实践的多维性和复杂性,使得体育社会科学诸多分支学科无法与之兼容;认为体育科学可分为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专业技术3个层次[17],或可从宏观、中观、微观3个层次进行构建[18]。对于此类层次结构,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并无法准确纳入其中。因为对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并不能严格做出基础科学、技术科学或宏观、中观、微观等层次的区分。
(2)体育科学相关分类、分层中体育社会科学(有文献或称体育人文社会学)与其他学科并列,而这些学科与体育社会科学并非处于同一层次。体现如:分为一般基础学科、体育对象分类学科、运动技术学科、体育自然学科、体育人文社会学科等5类学科群组[19];分为体育自然科学、体育社会科学和体育管理学科(或自然科学类、管理科学类、社会科学类)[20-23];分为运动人体科学、体育人文社会学科和运动技术学科3部分[24];第一层次是体育学,体育哲学、体育情报学是二、三层次的过渡环节,第二层次是体育基础学科、运动技术学科和体育社会学科三大类,第三层次是三大类之下的各门学科(《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25]。此分类中,不仅体育“社会学科”与体育基础学科等处于并列位置,而且把体育哲学等排出在体育社会学科(体育社会科学)之外(高于体育社会科学);“体育学应被作为独立的学科门类,下设体育人文社会学、人体运动与训练学、人类健康与民族体育学等一级学科”[26]。
当前体育社会科学分支学科大量林立,而其上位科学类型——体育社会科学在分类体系中或处于缺乏状态,或其并非与这些分支学科处于上下位的层次关系——从前者来看,这显然与当前体育社会科学发展的态势不相吻合,而从后者来看,则不符合科学分类的逻辑。
从上文可知,与当前科学“二分”或“三分”相对应的是体育科学的“二分”或“三分”,但从现有文献来看,除了作者之前发表的若干篇论文,还鲜有文献涉及此议题。其或体现为体育社会科学、体育自然科学与体育科学的关系[27-29],或只是提出体育科学(横向上)分为体育自然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两类[30],但其下并未体现出相应的学科划分,以及虽认为体育科学包含体育自然科学、体育社会科学和体育人文科学,但把综合学科与这三者并列则并不合理。无论基于与当代科学体系的对应还是对体育社会科学兼容,把体育科学“二分”为体育自然—人体科学与体育社会科学,或“三分”为体育自然—人体科学与体育社会科学(狭义)、体育人文科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这也是与体育社会实践(包括科研管理)的某种对接及对体育科学学科分类体系的丰富。
另一方面,体育科学的“二分”或“三分”除了明确地体现为分类,还可以不同科学类型的性质、属性递变的形式(从人文—价值—元理论向度到科学—规律向度)标示出来。
3 品格:人文理性对科学主义的“反动”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实践中,从以问卷为主体,到强调数据和数学统计,再到论文格式的“研究结果”、“讨论与分析”等的统一要求,人们不难看到科学主义无处不在的身影。从形式化和明确化意义,这不惟体现于资料的获取、量化等研究过程及表述的客观性、精确性等形式化方面,还表现为对体育社会科学理论的“规律性”要求。“规律”不仅作为体育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的研究对象,还频频出现在各学科的界定中。如:体育社会学是把体育这一社会现象作为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整体……研究它们相互作用和运动规律的科学[31];体育管理学是研究体育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32];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33]。体育美学是运用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体育领域中美学规律、本质和特点的科学[34]。那么,什么是规律呢?据《辞海》的解释,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具有普遍性、重复性等特点。它是客观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34]可见,对规律的表述与体育社会科学的“科学”要求又是一致的。
然而,对体育社会科学一味追求“科学”及其规定予以“反动”的理由至少来自体育社会科学的以下研究取向与品格。
3.1 价值的分析
蕴含在体育发展运行中的价值问题由于无法量度且具有相对性(体现如时代性、地域性和主观性等),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价值存在的现状进行实证考察,在善恶导向和规范意义上的探讨只能遵循哲学和伦理学等人文学科的思辨方式。例如以下几个方面。
体育不同领域或类型发展优先权选择的问题: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我国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中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取舍——仅从人、财、物力投入比例的不平衡、某些体育参与和体质指标的现状,甚至与国外相比较的权威数据,并不能必然得出我国要加大发展社会体育(群众体育)的推论。或者简单地根据经济学理论,从经济计量来分析也是徒劳的。这背后深层和重要的理论基础就在于价值取向的不同。这与历史、政治背景有关,对其的考察虽然与经验事实相联系,但在相关事件之上建立量化关系则是不现实的。
关于体育与人的发展:“以人为本”及促进人的发展作为体育发展核心理念的提出并不是通过人们问卷“投票”的结果,更不能从数据和量化推演,众所周知,人与物、人与神的关系等本身是作为哲学命题存在的。
再看兴奋剂被禁止的理由:如果仅根据自然科学的模式,从生理学的相关指标对人体的危害进行研究即可,但事实上,为什么不可以参考“战士为了国家献身”这样类似的理由为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找出理由?这类问题,显然不是实证和数理逻辑所能论证的。
体育价值议题通常与体育有关的文化、精神、思想、观念相关。
3.2 宏观和“务虚”视域下不同理论体系或理论学说
与一般社会科学理论推演相适应,体育社会科学的诸多理论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归于某理论体系之下。如,国内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无论体育史学、体育哲学,还是体育人类学,均把基本观点置于历史唯物主义大旗下,这决定了其在解释相关体育社会现象时,会与相对的其他历史观、世界观所有不同;体育史学、体育考古学视域下,相关史料和考古材料也会有意识地被列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不同发展阶段的进程和序列下,而这些不同的阶段正是马克思主义对历史划分的基本观点。
在此,它们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和数据被认为是客观可信的,但同样的材料和数据在不同理论体系下得出的理论观点却并不相同,因此,即便“实证性”也并不是科学性、客观性和普遍性的代名词。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还存在大量更为具体的学说。这些理论以不同流派、“某某”理论等形式存在,在一定情境下从不同的视角审视和解释体育社会现象。以“科学化”程度最高的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等为例:在母体学科的推衍下,体育社会学的冲突理论、功能理论、交换理论,体育经济学的趋利避害假定,体育社会心理学认为球场的封闭防护设施引发球场暴力(“囚笼理论”),均为特定的理论学说,具有多元性,对相同体育社会现象也存在不同的理论阐释。在此情形下,这些研究即便起始于对数据的收集和经由某些量化程序,但理论的构建则与客观化、精确化等“科学”特征相去甚远,更多是一种“看起来”合理或符合常理、逻辑的解释模式。可见的事实是,这些理论的提出并散发经久不息的光芒并不是由于其实证性和接受了验证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也无法证实或证伪)。
3.3 经验现象的定性考察
如果说上述第二方面理论主要侧重宏观性、抽象性及“务虚”意义,另一类理论更倾向被认为直接来源于经验事实,更具自然科学的基础和色彩。但另一方面,某些看似经验性色彩浓厚的研究,由于涉及因素的复杂性和非稳定性及个体的差异性,实验简化通常意义并不大,对这些体育现象的研究更宜经由观察和逻辑进行定性的把握。如从运动训练学当前诸多“理论”的提出来看,其附带着较大的经验总结、归纳及哲学式探讨的色彩,具有浓厚的思辨、人文学科的意蕴。其中虽然不乏自然科学有关学科的理论被予以应用,然而,这些学科更多是作为运动训练学的基础学科。运动训练学的这种“人文化”取向体现于其3个层次的理论中,尤以一般训练理论为甚。从这个意义而言,运动训练学基本理论通常被作为一些体育人文学者的研究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所谓训练的周期理论和板块结构理论都缺乏严格实证资料的佐证,一元论和二元论也近乎哲学式论述,以及影响颇为深远的项群理论实则是一种分类理论(是对各项目性质、特征的抽象把握,无需经过实证-统计量化处理)。
由于体育人文社会现象及其研究理论相互融合和渗透,难以截然分开,以上3个方面只是从不同的视角予以探讨,它们之间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如价值分析和宏观-“务虚”理论学说的内容可能互为包含,经验现象的定性研究也可以提出某种理论学说。
体育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没有统一的理论形式和论证模式,而是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和论述方式,而且不同理论之间常常相互质疑、批评甚至争吵。更为重要的是,体育社会科学诸多理论的提出很难通过经验检验而得出。因此,这些理论严格意义上更多是一种理论假说形态(尤其是上述第二方面)。深层的原因即在于研究对象的“人文性”,自然科学的实证模式难以贯彻,相关理论具有共识性、概率性和“例外性”等特征,而非自然科学的普遍性、客观性、精确化特征。如按照自然科学的证伪原则,体育社会范畴下人们遵循理性人、经济人的行为方式行事,但却不能排除有“道德人”损己利人的例外。
除了表现为理论假说,体育社会科学理论的表现形式还包括:一些理论以“经验”原则的方式存在,如体育教学和训练的原则,但其科学性和“规律性”并未得到说明。同样,相关“特点”、“功能”的概括,“对策”的提出等,这都与严谨的自然科学程序不符,更不用说满足“规律”的要求了。
再从价值和规律相参照的意义(善和真的二维)考察体育社会科学各学科对“规律”的诉求:对于体育社会科学(狭义)的相当部分内容和体育人文科学而言,其均含价值取向——这些直接与“规律”相参照。二者分别指向“应当是什么”和“是什么”——承认体育社会科学的价值指向,以及把体育社会科学(狭义)和体育人文科学纳入“科学”范畴,就必须承认其并非以“规律”的形式存在。
体育社会科学不同学科的性质具有阶梯型变化的特点,如果说体育—运动心理学、体育社会学和体育经济学等学科还可以尽其“科学”所能,追求某种“似规律”的话,对于体育社会科学(狭义)其他学科及体育人文科学学科(和具体研究)来说,其达成科学性和规律性何其困难和有限!对“规律”的追求对于这些学科和特定研究来说无疑是虚幻的。
从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环节和过程来看,采用问卷方法时的问卷设计、发放范围、对象配合程度,实验研究中实验施加因素的不可控性、非实验因素的干扰,这些均会对研究的效度和信度造成负面的影响,更不用说某些来历不明的“数据”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所提供的数据难以核实,相同的体育社会现象难以再现和重复,所提出的理论难以检验,由此所造成的伪实证化不如去实证化。
4 结语
随着人们对体育认识的加深,传统的一维体育观(生物体育观)逐渐淡出并演变为三维体育观(生物、心理、社会体育观),这已形成广泛的共识。然而,对于体育科学的认识则还没有真正意义上跨越单一的维度和模式,或说,对此还存在较大的分歧。虽然在实践中把体育科学分为人体科学、体育社会科学等类型,但如前述,对于体育社会科学的把握在某种程度却仍停留在自然科学的模式。基于体育现象的多维化、体育实践范围的拓展化,对体育科学的理解也应尽快完成从单维(自然—人体科学观)到三维(自然—人体科学观、社会科学观、人文科学观)的转变和跨越。在此三维科学观下,体育自然—人体科学、体育社会科学(狭义)、体育人文科学分别遵循各自内在的规定和向度,构成三维一体的体育科学观。唯有如此,体育科学才算真正地健全和成熟。
对体育社会科学相关语境进行考察则提示:应对其上位概念(体育,体育科学及其性质、分类结构)进行拓展性再界定、再定性、再分类,这不仅有利于相关概念、属性和分类结构体系的规范和合理化,提高这一系列概念间的兼容性,也可为体育社会科学发展留出更为广阔的理论和实践空间。
体育人文理性除了与科学主义形成鲜明的反差,还与功利、效率和技术理性相参照。不同的取向下,其研究的起点和路径也大相径庭。如同样研究竞技体育保障问题,既可出于维护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稳定性的需要,也可虑及人文价值而倾向于运动员的个体发展;对体育可持续发展的理解,既可是后备人才、项目布局、竞技成绩的“可持续”发展,也可是以生态、环境等代际公正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观。再有,当今体育职业化、社会化改革进程中,既可从减缓国家压力、提高经济效益等角度,也可从促进运动员发展、保障相关主体的人权方面予以介入。并且,这种功利、效率、技术理性通常又与科学主义相关联,即功利追求的背后实则隐藏着“科学”的理论(如经济人理性作为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当然,诚如体育学界在探讨体育可持续发展几乎是整体性地关涉项目发展、成绩提升等指标,也必须看到在科学主义和功利、效率、技术理性的强势及其冲击下,体育人文研究还处于被忽略和边缘化的境地,其空间有待扩展,其话语权有待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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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圣韬)
Identity,Statusand Character:The Three Meta Problems of Sport Social Science
XIONG Wen
(PE and Health College,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200241,China)
This paper centers around three meta problems,i.e.,the three crises of sport social science:the identity is uncertain;the status is absent;the character is assimilated.The 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s:(1)The identity of"science"for sport social science,especially sport humanity science,is not yet ascertained.The factors concerning taking sport social science as"science"can be studied seriously,and itmay be included in a certain branch of social science.(2)At present,the related context(the definition of sport andsport science, the nature and classification of sport science)cannot reflect,reveal or contain sport social science and its attribute.To a large extent,it cannot be compatible with sport social science.(3)The value analysis,macro-abstract doctrine,experience qualitative study and the problems of validity and reliability included in sport social science make it different from sport natural-somatic science in terms of thinking mode and research paradigm.The appeal for law is not applicable to sport social science.The difference of subject and research should be reflected in sport social science,which should be balanced rationally w ith value consideration.
sportsocialscience;sportscience;sporthumanity science;meta-theory;scientism;value
G80-05
A
1006-1207(2016)01-0046-06
2016-01-08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06BTY002)、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4BTY002)部分内容。
熊文,男,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体育哲学、体育伦理学、体育教学与训练理论。E-mail:xiong2001wen@sina.com。
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上海20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