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治理的总动员令
2016-11-27王四新
王四新
《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治理的总动员令
王四新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经验的总结,是中国治理互联网的理念展示,也吸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互联网治理的成功做法。其生效实施,不仅将开启中国互联网治理、互联网立法的新时代,也将对全球互联网治理产生重要影响。
网络安全 解决方案 互联网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并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生效。《网络安全法》是中国互联网立法史上的大事,也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的里程碑。该法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经验的总结,是中国治理互联网的理念展示,也吸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互联网治理的成功做法。其生效实施,不仅将开启中国互联网治理、互联网立法的新时代,也将对全球互联网治理产生重要影响。
《网络安全法》为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提供了基本的解决方案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理念、治理经验的全面总结、提炼,全面回应了人们对网络安全问题由来已久并且越来越强烈的关切,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提供了基本的解决方案,勾画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从比较大的方面来讲,《网络安全法》第一次全面强调了互联网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保持运行所产生的数据安全,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各参与方,应当确保其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各参与方通过切实履行基础设施安全检查,通过建立健全内部保障制度的情况下,确保整个互联网运行的安全。同时,《网络安全法》对长期受到关注的个人数据保护,提出了严格的保护原则,提供了较为综合和全面的保护措施,为中国通过立法方式保护日益重要的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提供了最完整的方案。
《网络安全法》要求,任何企业在搜集个人上网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的过程中,都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在使用个人数据的时候,尤其是用于商业用途的时候,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和适度的原则。《网络安全法》还对违规、违法使用个人数据、侵犯个体网络隐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可以预见,《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及其相关配套立法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等,将开启中国保护个人使用互联网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的新时代,各项立法原则和制裁措施在实践中的逐步落实,将为个人数据保护和个人数据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国际层面,也有助于改变中国政府不重视个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保护的整体形象,从而为提升中国法治的整体水平有所助益。
以法的形式公布,也是国家在互联网治理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的态度、价值观层面的宣示,是国家治理互联网的总动员令和总的行动方案。将为中国开展一系列互联网治理活动、为中国全面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新秩序、新格局的形成,提供坚实而全面的方案框架。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家互联网治理,在世界互联网治理新秩序正在形成的关键时刻,在美国迫于压力交出国际互联网顶级域名控制权的情况下,《网络安全法》既为中国全面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提供了方案,同时也为其他国家理解中国的互联网治理理念,为其他国家的互联网企业在中国从事与互联网相关的各项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指导。随着《网络安全法》各项宣传推广工作的进行,随着《网络安全法》基本理念、基本规范的日益深入人心,《网络安全法》必将为国际互联网治理新秩序的建构、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网络安全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法》搭建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明确了在确保网络安全方面政府、企业和个体的职责、权限、权利和义务,是指导互联网参与各方的基本法,对互联网参与各方都会起到规范和指引的作用。对引领中国互联网企业和在华的外国互联网企业及相关的参与方调整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构建内部基本规范体系,建设平台责任体系等,都会起到指引作用。也可以说,《网络安全法》是指导互联网各参与方的准则法、合作方案法,也是处理各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将为各方共同参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发挥重要而深远的作用。
《网络安全法》是互联网在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之后,在互联网相关产业具备了相当大的规模之后,中国的互联网理念发生重要转变的象征,标志着中国政府对中国互联网产业理念发生了重要的转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理念,将在今后的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得到更深入、更全面的贯彻和体现。这种新理念在《网络安全法》中的体现,并不是说将以安全的利益损害发展,或者宁愿不发展也要强调或追求安全,而是说要追求安全的发展,要在发展中注意安全,要用发展来保障安全,用安全来促进发展。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经验充分说明,互联网相关问题的解决,都必须纳入到发展的轨道上来,以安全来牺牲发展,可能会产生更多的安全问题。因此,强调安全发展,并不会损害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相反,如果不解决安全问题,如果不构建完备的安全体系和安全制度,企业和国家的互联网发展都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也极有可能毁于一旦。
《网络安全法》同时强调了网络基础层、物理层的安全和应用层,尤其是其作为信息传输平台的安全,并将维护安全的责任,更多地施加给了互联网企业,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细化网络平台责任、强化以平台安全保证信息安全的理念保持高度一致。可以肯定的是,《网络安全法》将为网络空间新秩序的构建,提供更为全面和综合的方案。
《网络安全法》重申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治理,尤其是互联网不良信息治理中的中心和协调地位,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确保网络安全过程中的职责,强调了在建立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保护等级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因此,《网络安全法》将对中国互联网治理的政府体制、机制等发生持续而长久的影响。
《网络安全法》是第一次系统地进行网络立法
《网络安全法》是对以往以打补丁为主的网络立法模式的革命,是第一次以系统的方式进行网络立法。也是中国互联网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的一次大胆尝试,带有明显的创新性质。同时,由于网络安全法在中国互联网立法形式上具有网络基本法的性质,为确保本法提及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将以此法为依据制定更多的法。从立法原理上来讲,打补丁式的立法,基本上是在解决互联网具体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治理方案,针对性较强,措施也容易到位,也比较适合互联网发展的特点,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立法采取的主要立法模式。但打补丁式的立法,也存在明显的弱点,就是无法从全局、从一般和抽象的角度,提出互联网治理的综合方案,会形成法越立越多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冲突的危险,也增加了立法的成本。同时,这种立法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存在治标与治本的冲突问题。《网络安全法》这种系统式的立法,有助于解决立法的碎片化问题,有助于从全局、从顶层的角度,为互联网治理设计更为综合、更为久远的治理方案。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的经验总结,中国的网络安全问题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作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经验的总结,对于奠定中国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框架并进而逐步形成中国治理模式,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华网,2016年11月7日。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美编/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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