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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如何维护海洋秩序

2017-01-09苏惠苹

人民论坛 2016年36期
关键词:商船船只渔船

苏惠苹

清朝政府如何维护海洋秩序

苏惠苹

清朝政府对出洋船只的管理可谓处处“有法可依”,对海洋秩序的维护和海洋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从事出洋贸易和采捕的商渔船只在不断完善的海洋管理制度中不断进行调适,海洋社会经济在这样的氛围中不断向前发展。

清朝政府 船政管理 海洋秩序

清初实行迁界海禁的政策,严格限制沿海百姓的出洋活动

自清军进入福建后,郑成功占据金门、厦门两岛,在军事上形成了与清朝政府对峙的局面。出于战略考虑,清朝政府于顺治十三年(1656)专门出台了针对沿海百姓私自下海将粮食等卖与郑氏集团的措施:“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没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①与此同时,清朝政府还对老百姓驾驶海船出洋的一些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康熙初年定例,出洋海船无论商、渔,止许用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水手不得过二十人;取鱼不得越本省境界。自后屡经奏改,渔船梁头限至一丈而止;由县给照,归关征税也。”②

此外,《大清会典事例》中还记载了不许擅自修造两桅以上的大船、不得将违禁货物卖予番国等规定。这些规定无疑是清朝政府想把百姓的海洋活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单方面想法而已。事实上,在当时与郑氏集团对峙的沿海地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产生多大的作用。于是,清朝政府决定在东南沿海地区实行全面迁界和海禁的措施,以严格限制沿海百姓的出洋活动。

康熙时期,清朝政府开放海禁,准民贸捕

康熙二十二年(1683),台湾内附,清朝政府开放海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老百姓出海贸捕的具体措施:按照康熙初年的定例,外出海洋的商船和渔船只许使用单桅,船的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到了康熙二十三年(1684)时,由于台湾问题的解决、东南海疆的巩固,清朝政府开始准许福建、广东两省的普通百姓以载重量五百石以下的商船出海贸易。刚开始时的规定并没有区分商船和渔船,出海贸易的手续也比较简单,只需要地方官员来登记人数和给相应的船烙号,然后发给其印票,让汛口官兵验看过之后就可以放行。按照当时的条件,载重量在五百石以下的船只,其梁头大都没有超过七、八尺,而且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之前,商船都不许用双桅,属于比较小型的船,故其航程也不会太远。基于这方面的原因,当时清朝政府对福建、广东两省老百姓的出海贸易行为也比较放心。

到了康熙四十二年(1703),商船获得了使用双桅的权利,但其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另外,对于商船上舵工、水手的人数还有严格的限制。同时还规定:船户造船之前必须先向州、县政府提出申请,州、县长官派人严格查证,证明该船户是殷实良民,且是亲身出洋,并让澳甲、里长、族长及其左邻右舍在大堂上画押为其担保,然后才准其造船。船只造成以后,该州、县的长官要亲自去烙号刊名,并且将船甲的字号和姓名写于船只的大小桅杆及船的两旁。另外,还要将船户的年龄、姓名、籍贯以及职业等信息填入执照内,以便为汛口查验提供依据。

雍正、乾隆时期,清朝政府加强了对出海船只的细化管理

由于洋面上船只众多、难以辨识等原因,雍正年间,清朝政府又出台了新规定,这次的规定是清朝政府加强对出海船只的一些细化管理。福建、浙江、广东、江南等地涂上不同颜色的油漆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船只来自何处,而船头刊刻某省某县某字号的做法,以及篷上书写州县、船户姓名等规定,则是进一步明确船只的属性。这些规定,为管理人员分辨船只提供了便利,从而加强了清朝政府对洋面秩序的管理。

乾隆年间,沿海地方从事采捕活动以及内河通海的各色小艇,都要遵照出海商渔船只的做法,以便稽查。后来,这样的规定通行于福建、浙江两省,大船在两旁及头尾部分刊刻各自省份、县份、船户的姓名和字号,小船则在两旁刊刻上述内容即可。

然而,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后来福建、浙江海洋上发生的一些船只抢劫案件,依然存在着“船不刊书、人照不符”等现象。于是,乾隆三十七年(1772)六月间,总督下令通饬各属,要求“务将船只照例刊刻书写,送辖道及附近海防丞倅查验结报,方准出口贸捕”。乾隆五十四年(1789)十一月间,南澳总兵在海洋巡哨的时候,看到往来的商渔船中有的船只两边刊号,而篷上并无书写,有的船只则是字号看不清楚,这导致船只“奸良莫辨”。因此,他建议此后各州县的所有商渔船只,“无论篾篷、布篷,皆将籍、船户姓名大书篷面、篷背,两旁(舟皮)边及船之头尾,俱刊省份、府州县、号数、船户姓名,庶前后左右一望而知”。③这一建议得到了当时总督和巡抚的认可,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由此可见,清朝政府对出洋船只的管理可谓处处“有法可依”。从事出洋贸易和采捕的商渔船只在不断完善的海洋管理制度中不断进行调适,海洋社会经济在这样的氛围中不断向前发展。同时,政府也给出洋活动的大小船只提供各种方便,对海洋秩序的维护和海洋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地方政府积极制定有利于地方利益的相关政策

出洋贸捕,是“利之所在”的事情。从船只的成造之日到出海的一段时间内,船户们不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地方官员和守口员弁的私心都可能使船户陷入困境当中。另外,政府规定,商渔船只刊刻书写时,到浙省捕鱼之闽省渔船可直接在浙办理,分二册登记。另外,允许闽省到浙省之渔船还未完成如式刊刻书写者,回闽再行完成,守口文武员弁应加以着令完竣。为了避免守口文武员弁需索,着令船户自行如式刊刻书写。由此可见,守口官员是商渔船只进出口岸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地方官员和守口员弁都对商渔船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碰到不守法的官员时,商渔船只的正常海洋活动就要受到相应的影响。

当然,商船出海贸易不仅关系着普通商民的日常生计,同时也与地方社会的利益休戚相关。对此,地方政府也积极制定了一些有益于地方利益的相关政策。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正月,漳州府龙溪县向其上级打了一个报告,建议在发给商船县照的同时,给以官单,粘于船照之后,如遇舵手更替情形,即可随时禀明填注。对于这一请求,福建布政司在经过调查之后,认为:“今溪邑大小商船,均系寄泊厦港,俱由厦防厅查验出入。该厅已有添给帮梢之成案。……若回籍改换,旷日持久。否则人照不符,即干盘诘。呈明就地衙门查验更换,给单放行,殊属便民。如籍县于船照后预粘印单,岂能逆料其中途更换,势必空单粘给,难免船户任意添注,益启私租冒顶之端,非所以昭慎重。”④尽管这一事件最终没有被当时福建省一级的政府通过,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为出海商民大开绿灯的积极作为。

清朝政府关于出洋船只的管理条例,是在实践中一步步走向完善的。他们逐步加强对出海船只的管理,力图将从其成造之日、离港之时以及回港之期等内容都纳入管理范畴之内。清朝政府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出台,既是当时海洋社会实际情况的真实反映,也是其海洋管理不断完善的标志。

(作者单位: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院)

【注:本文系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FJ2015C209)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清]昆岗:《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六),光绪二十五年重修本。

②[清]周凯:《厦门志·船政略》(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二辑第九五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第174-175页。

③《商渔船只船篷面背及两旁头尾一律刊刻》,《福建省例》(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七辑第一九九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第660-662页。

④《外省船只到闽,沿海各属仍照浙省原议一体查办》,《福建省例》(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七辑第一九九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第627-628页。

责编/王妍卓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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