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需要法律“护航”
2016-11-27刘利珍
刘利珍
和谐社会需要法律“护航”
刘利珍
法的价值是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功能或意义,二者通过实践加以结合。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为统摄,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充分发展为目标,从而去体认并弘扬法律在平等、效率、文明等方面的价值。这对构建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平等价值 效率价值 文明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律与人关系的重要标志,是法对人各种需要的满足。我们今天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等诸方面关系都能和谐发展的社会,也是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选要义的社会。
弘扬法的平等价值,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
19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皮埃尔·勒鲁曾指出:“现在的社会,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除了平等的信条外,再没有别的基础。”中国古代也曾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制度,当然,从根本上来说,这种理想化的状态在封建社会是难以完全实现的。当前,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各部门法平等的原则。从古今中外的种种认识与规定可以看出平等的价值和重要性。
平等,其本质就是人与生俱来的平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法把平等作为基础价值之一,并把对平等的确认、维护和实现作为自己的任务,实现法的价值追求,并平等地确保法的价值导向,保障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统一,为人类的自由发展奠定基础。毋庸置疑,在人们追求经济、政治、社会地位平等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人们往往会诉诸法律,寻求平等公正。只有真正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才能获得自身的发展进步,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基础。可以说,法平等价值的体现与实现过程,也是对其应然规则的完美展示,或称之为法平等价值的必然旨归。
此外,就“民主”而言,无论是“人民的权力”,还是“多数人的统治”,实质上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同时也是法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在追求平等、公平、正义、效率、自由等价值的过程中,也内在地要求法的民主价值与社会和谐的进程达到相互促进的融合状态。这样,法就能够以民主和平等的价值内涵,促进社会个体——人的发展以及与之关联的诸方面关系得到有序运行。由此上升到政治和国家制度层面,使社会的和谐发展有了坚实的法理保障。
弘扬法的效率价值,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动力机制
“效率”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但随着法律的产生、发展以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渗透,效率的观念也逐渐被引入法学领域。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取向在于效率。在他们看来,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是法的宗旨。而这一点恰恰是和谐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基础一环。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活力的充分激发需要有健康的动力机制。因此,生成与规范利益关系,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效率价值的首选规则。很显然,把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是法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促进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表现,也是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的基础。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同时执行着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着人们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同时,法对权利、义务、政策、信息、机会等进行平等分配,也实现着社会资源的分配价值,避免社会的无序和人的异化束缚。在资源稀缺的社会环境下,要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就应当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加强资源的合理分配与调控,使更多人的发展需求得到满足,人类也必将因此而取得长足的进步,从而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融洽。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人对法效率价值的确定、认可,乃至不懈的追求,皆可以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利益的至上性,从而达到以追求法的效率价值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并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法的效率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的经济效益价值。自产生以来,法都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对应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先后产生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通过相关立法与法的实施,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满足人类的生产、生活需求。二是法的社会效率价值。法作为上层建筑,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保障着权力机构的有效运行。因此,当权力机构的运行出现无序发展的现象时,法就会实施必要的措施,从而提供一套有效规范作为社会准则,防止权力废弛,确保权力的高效运行,使社会处于和谐稳定、安定有序的态势之中。人对法效率价值的认可和不懈追求,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也能够保障和谐社会动力激发的永续性与有序性。
弘扬法的文明价值,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发展导向
法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由野蛮迈向文明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法不仅是文明的内容,也是文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以促进文明发展为目标。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宗法式的氏族规则被逐步替代,新的社会关系调整器——法应运而生。
法以一定的文字形式为载体,以维护统治阶级意识的主导地位为本质,以对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管理的经验总结为目标,以不断推进文明的发展作为价值追求。法历经奴隶、封建、资本主义及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时期,虽然呈现着不同的特点和内容,但均对各个社会阶段的进步和文明发展产生了有力推动。因此,法与国家相依相伴、相互为用,体现了特定社会阶段的文明。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法具备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摄起来的功能。事实上,从中国古代法家的一些思想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法家虽然主张“信赏必罚,以辅礼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从而使人“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进而达到“定分止争”“兴功惧暴”“明分使群”的治理目的。但从法的演进历程来看,“阳儒阴法”的交融杂糅,恰恰表明法度的宗旨在于“政之所行,令顺民心,下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内篇》),即法度是为顺民心、补礼制、重情感而立,是为“不阿贵、无等级”、保公平而设,以文明的发展为导向来力促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构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制度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对法的文明价值——社会发展导向的建构机制进行深度挖掘。首先,法能确立、保证物质生产者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此保护物质财富的增长和合理利用,进而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其次,法通过对科学、技术、教育、道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确立科教的方向与目标,树立高尚的道德规范。再次,法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政治体制、权力分配与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创设,促进政治文明的发展。最后,法还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提供制度上的合法保障。
法的价值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仅仅从平等、效率和文明三个层面来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机制进行探究和论说,无疑是不够全面的。如果我们对法的这几个基本价值有正确的体认,并弘扬到一定层面,那么对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会大有裨益。
(作者为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
①[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
责编/王妍卓 美编/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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