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辨析——以培训活动收入为例
2016-11-27王栋
王栋
高等学校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辨析——以培训活动收入为例
王栋
收入是高等学校履行职能、完成事业发展目标的财力保障,收入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区分高等学校各项收入,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必须进行科学分类。笔者从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切题,在定义上和具体实例上对如何区分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关键点是要正确掌握各项收入的定义,同时要将财务制度与预算管理要求相结合,在实质和形式上都必须达到规范统一。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正式颁布施行后,为使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与此相适应,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12〕488号印发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收入是高等学校履行职能、完成事业发展目标的财力保障,收入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高等学校取得收入的情况复杂多样,为了合理区分各项收入,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必须进行科学分类。修订后的《制度》对高等学校收入的基本定义和分类没有变化,但对部分收入的内容作了重要修改。
《制度》规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高等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对于高等学校来说,各类收入中最重要的是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也比较容易混淆,需要合理区分。
一、从定义上分析
《制度》规定“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这里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各类财政拨款,而不是其他性质的资金;第二,是按照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强调同级财政部门。一项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计入“财政补助收入”。如果收入的资金性质不是财政拨款,或者收入是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那么该项收入就不能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制度》规定“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高等学校开展上述活动时,一般可以按照规定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偿一部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事业收入”。此外,《制度》还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因此,高等学校开展上述活动取得收入,如果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则在取得收入时计入“事业收入”。如果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则在上缴时不计入“事业收入”,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时,才计入“事业收入”。
二、从具体实例分析
高等学校开展培训活动的形式多样、收入多元,下面以培训活动收入的几种常见情形为例,对如何区分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高等学校为对学校教职员工开展培训,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培训经费预算,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此项培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学校在实施培训时,取得财政拨款。
分析:第一,此项收入是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第二,此项收入的资金性质是财政拨款。同时满足财政补助收入的两个条件,应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第二种情形:高等学校将学费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并且编制预算将部分收入用于开展培训活动。学校在实施培训时,财政部门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学校取得收入。
分析:学校将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不计入收入。学校使用的资金虽然是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但其资金性质不是财政拨款,不符合财政补助收入的定义。因此,学校将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安排用于培训活动,当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时,应该计入“事业收入”。
第三种情形:高等学校举办一个培训班,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学校取得收入。
分析:如果此项培训费收入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则在取得收入时计入“事业收入”。如果此项培训费收入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则在上缴时不计入收入,当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时计入“事业收入”。
第四种情形:某行政(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实施培训活动,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学校从该单位取得收入。
分析:虽然该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此项培训活动的经费来源可能是财政拨款,但对于学校来说,此项收入不是通过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不能计入“财政补助收入”。因此,无论该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此项培训活动的经费是何种性质的资金,学校取得收入都应该计入“事业收入”。
第五种情形:某行政(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实施培训活动,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同级财政部门将培训活动的预算直接下达到学校,学校在实施培训活动时取得收入。
分析:按照《制度》规定,此项收入是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而且是财政拨款,应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但从本质上分析,该项资金是对委托单位的财政补助,并不是对学校的财政补助,学校是因承担该单位委托的培训任务而取得收入,更符合“事业收入”的定义。因此,此类情况不宜由同级财政部门将预算直接下达到学校,应该按照委托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由委托单位将资金转到学校,学校再按“事业收入”的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要合理区分各项收入,关键是要正确掌握各项收入的定义,同时要将财务制度与预算管理要求相结合,使得对各项收入的界定,在实质和形式上都能达到规范统一。
(作者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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