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与良人
2016-11-27水风
文_水风
良法与良人
文_水风
偶阅《史记·循吏列传》,其中两则古代循吏的故事,颇为感慨。所谓循吏,在司马迁老先生笔下,就是奉公守法的官吏。
第一则的主人公是春秋晋国的李离,他是晋文公的司法官,由于过失而错判人死罪,于是把自己拘禁起来,认为应当受死刑。晋文公说:“官位有贵贱,处罚有轻重。你手下的官员有了过失,并不是你自己犯了罪。”
上司主动来开脱,李离却并不顺着竿子爬。他说:“我官做得大些,并没有让位给手下。领受的薪水也比下属多些,并没有与他们分利。今天审理案件错杀了人,就把罪责推诿给属下,我从未听到过这样的事。”晋文公又说:“你认为自己有罪,那不是也说我有罪了?”李离说:“有关司法官员法律规定,判刑有了错,就应当受到与错判的刑罚同样的处罚,如果错判了死刑,就应当受到死刑的惩罚。您觉得我能够辨别细微之处、判断案件的疑难之点,因而任用我作司法官。现在我审案出现了疏漏,错误地杀了人,这是死罪。”坚决不接受赦令,拔剑自杀而死。
第二则故事发生在同时代的楚国。石奢是楚昭王的相,他在巡视过程中碰到了一起杀人案,杀人者正是石奢的父亲。古时候讲的是孝道为大亲亲相隐,因此石奢放走了父亲,自己到楚王处请罪。与李离一样,他拒绝楚王的赦免,说“不奉上法,非忠臣也”,以自杀伏罪。
“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这就是中国两千年前的刑事审判追责机制,其中蕴涵着古代法家最朴素的法治思想,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春秋战国诸子百家,其中法家最严苛,但法家不但是对别人严,同样对自己严。就如重典之下,商鞅也死于自己所立的商君之法,算是求仁得仁了。
还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流行的另一种法治思想——“惟良折狱”,即用善良公正的人审判案件。古罗马人也称“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中西方古老智慧文明,冥冥中在这一时刻达到了灵犀相通。无公不善,善为公本。当然,我们不能将法治都寄托在法官个人品格上,但法官个人的品格无疑是守护法治信仰的基石之一。大家都知道,中国古代主要是人治,但李离和石奢二人,却是古代晦暗不明的法治史中最褶褶生辉的一页。
以古鉴今,良法与良人,都不可缺。以今天的视角来看,错案必得咎,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现代中国对法治的追求当不止步于此。会不会对错案责任人追责,检验的是法治制度的成熟完善程度;有没有人主动为冤案忏悔担责,则考验着司法人员的法治精神和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