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中的“被贿选”现象如何防?
2016-11-27纪江明
文_纪江明
村民选举中的“被贿选”现象如何防?
文_纪江明
目前的《选举法》《刑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有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贿选标准的界定、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具体处分规定等,都缺乏可操作性。
村民直接选举信赖的人去实现自己的权利,是村民自治的首要和核心问题。但实际中却存在着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尤其是有些地方的“贿选—被贿选”现象,严重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三种威胁方式催生“被贿选”
由于受利益驱动、宗族势力、黑恶力量插手等的影响,近年来有的地区的村级贿选现象较为严重,虽然村民很排斥贿选,但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采用威胁手段逼迫村民或选民接受贿赂,使得村民不得不接受贿选,形成了“被贿选”现象。如果村民不接受或不服从其条件,将受到打击报复。一些村民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求安心理,被迫接受贿赂。
被贿选中的威胁方式主要有三种。隐性威胁。主要发生在选前阶段,候选人一般不直接出面,而是委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宗族势力、黑恶力量出面,到村民家里或尾随出门的村民进行谈判、诱惑、贿赂,如果村民拒绝无理要求,将受到打击报复的恐吓。
现场威胁。主要发生在选举阶段,候选人一般安排自己的心腹、亲友等人进入投票现场,以“托儿”的形式游说、监视,乃至低声威胁被贿选的选民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投票,如果候选人出现落选的可能,其心腹、亲友将乘机作乱、窜动,破坏选举现场,致使选举无效。
事后威胁。主要发生在选后,即接受贿赂但未按要求投票的、议论或泄露贿赂选举事宜的村民被打击报复。报复形式有语言恐吓、暴打、追砍、放火等。村民为何甘心“被贿选”?
村民在选举中地位弱势,法治观念淡薄。首先,农民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有的已习惯选举中“贿选—被贿选”,认为选举是“老一套”“唬弄老百姓”“乡里玩的新把戏”等。其次,部分选民惧怕村里黑恶势力的恐吓和威胁,接受贿赂,顺便“走个程序”。再次,部分村民的法治观念淡薄,可能产生“选谁都一样,不如选给自己好处的人”的想法。
宗族、黑恶势力插手选举。这多发生在具有某些矿产资源或重点项目的村庄:一是候选人与黑恶势力达成协议,前者利用后者的力量胜选并能“稳定”,后者则利用前者得到种种好处;二是黑恶势力直接竞选村委会成员。甚至一些犯人出狱后,刚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通过恐吓、威胁等成功当选。
对破坏村民选举的行为惩处不严。目前虽在《选举法》《刑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于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规定,但贿选标准的界定、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具体处分规定等,都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当前的有关法规对候选人资格审查不严。再次,本应对村委会选举进行指导、监督的乡镇政府,存在求稳怕乱、等待观望、应付任务等认识。
“被贿选”现象如何防?
公布候选人情况,规范“委托投票”。修订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化选举程序,公布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竞选优势、竞选方式等情况,接受监督。明确由县级人大在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进一步规范“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规定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托投票。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选举,其选举无效”,没有规定该如何追究贿选者的其他法律责任,为此,应修订《刑法》,将相关选举惩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村委会选举。
落实法律赋予权利,真正还权于民。首先,引导村民加强对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关注,落实法律赋予村民大会等的权利,真正“还权于民”。其次,推进村务公开,使村干部的工作真正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约束部分候选人觊觎集体资产的不良参选动机。再次,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盘活集体资产,努力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其参加政治生活的兴趣,而不是为了钱物出卖选票。
党组织加强领导,严格把关。首先,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强化县、镇、村三级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其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村和重点群体的宣传力度,力求把“贿选”的危害说透、表现方式讲全,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选民。再次,严格把好选委会产生关、推选关、正式选举关。
发挥基层党员作用,加强对贿选的查处。发挥基层共产党员的监督作用,定期汇报其所在村小组的群众动态,特别是与候选人关系较为密切的农户情况。发挥村民代表的监督作用,要求其要注意横向联系农户,关注候选人的行为情况。发挥工作指导组以及村选委会成员的监督作用,接到群众举报后,一经查实就要对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公开处理。(作者为上海市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