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出台中国版的电子证据提交和认定准则
2016-11-26龙卫球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43期
龙卫球
微信记录是一种被越来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独立性或特殊性,导致其在真实性审查和认定方面具有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是一个不断通过其他证据材料加以证实的过程,并非简单的“真”“假”二元判断。
电子数据具有信息量庞大,抽象性强,易于损坏、篡改或销毁、不具直观性等特点,给取证与鉴定带来一定困难;又具有可复制性强、可恢复性强、精确程度高、保存时间长的特点,给取证与鉴定带来一些便利。
因此,对于电子数据,就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和认定,有必要构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特殊规则。
从国际层面来看,英国首席警官协会有一个《电子证据规范行为指南》,确立了电子取证的基本原则。电子证据完整性要求证据的持续占有以及证据调查的可靠性。即对电子数据从采集、评估、处理、存储到最终提交法庭审查,应当有完整保存的记录,越完整,证据的真实性就越高。
美国通过总结法院判例,建议律师使用电子证据时,同时提供材料说明以下事项:1.计算机设备的可靠性;2.基础数据的初始输入方式;3.为确保数据准确性采取的措施;4.数据存储方式以及为防止数据丢失采取的保护措施;5.处理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6.证明系统准确性的措施。
当国内的法院要面对越来越多的微信记录、网络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参考上述六条,出台中国版的电子证据准则。当社会对电子证据的使用达成共识,有关当事人也必然会更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