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继承,没那么简单
2016-11-26姚玮洁
姚玮洁
何谓虚拟财产?其范围如何?目前法学界对其认识一直无法统一,争论也异常激烈
2016年10月31日,在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民法典草案二审公布的最新稿中,原草案中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条款全部被删除。而上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曾经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指的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留存的一切信息内容,包括他们在虚拟世界中的一切痕迹,甚至还包括虚拟货币。
从2003年的游戏装备红月案算起,虚拟财产案件进入公众视野迄今已有13年了。此后,又发生了亡妻要求继承丈夫QQ案和淘宝过世店主亲人要求继承店铺案,但并未形成规模。
从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典草案进进出出的过程可以看出,直到今天,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依然未达成共识。这不仅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判定,也可能在未来影响每一个现代人的生活。
上千篇论文都没达成共识
何谓虚拟财产?其范围如何?目前法学界对其认识一直无法统一,争论也异常激烈。
“大家虽然都在讨论虚拟财产,但可能讨论的语境并不相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他认为,在法律上不能随便创设概念,除非传统的概念无法容纳。如果所谓的虚拟财产,比如电子邮箱、游戏装备、QQ号码、虚拟货币等,可以在现实空间或传统法律上找到类似的范畴,就没有必要再创设一个虚拟财产的概念。
比如,QQ号、微信号类似于现实空间里的电话号码,其本质是一种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身份或代码;包括游戏币在内的各种虚拟货币,是用于购买和使用商家业务的凭证,类似于现实空间里的购物券或代金券;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其外形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版权属于创作者,可以独立于网络游戏而存在,而其载体则是记录在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信息,拥有装备的玩家对该数据(信息)享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因此,它只能依附于游戏环境而存在。
因此,刘德良认为,上一版的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写入虚拟财产的做法是有缺陷的。
近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岐也对这一观点表达了支持。张鸣岐说,类似虚拟财产的立法必须保持谨慎而克制的态度,要在进行充分论证后再确定在法典中如何规定。
“中国法学会征求专家意见时,我提交了这些观点。而目前公布的最新稿,也将虚拟财产从物权客体中删除了。”刘德良说。
但对上一版草案中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曾高度评价。他说:“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为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他曾对媒体表示:“网络店铺的ID是由电商平台提供的,那么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店主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是赠予、转让还是租赁?”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店铺这一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那么当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就没有统一的评判尺度。
中国人民大学讲师许可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目前有关虚拟财产的论文有上千篇,但都没有达成共识。“大量的讨论都是从传统民商法的角度思考,隔靴搔痒,削足适履,老是想把新东西放在旧篮子里。这样做并不现实。如果遇到传统框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该改变既有思路进行更新和调整。”
他认为,作为世界上最早对虚拟资产进行判决的案件,此后基本所有判决都延续了红月案的判罚,这分明等于默认了虚拟财产的定义及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转移和继承的争议
许可表示,除虚拟财产的定义外,有关虚拟财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均与其转移和继承有关。
首先,虚拟财产实际上主要由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比如一些用户协议里规定,账号除申请人外,不能由第三方使用。这是否说明网络服务商对虚拟财产的转移和继承有主要决定权?
其次,未征得逝者同意就把他过去的信息交给哪怕是其最亲密的人,是否侵犯了逝者的隐私权?法律是否只能要求继承人继承和逝者有交集的部分信息?
许可表示,现在学界对第一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认为一切应交由市场决定,在竞争中形成一个公认的行业标准。第二种则认为网络市场竞争并不是一个完全的竞争,网络运营商有很大的游说能力为自己争取各种支持,如果政府不管控,网络巨头们很可能会联合起来制定出不利于网络用户的规则。目前,这两种主张各有其拥趸。
有关虚拟财产的继承和死者隐私权的问题,许可认为,斯人已去,人格权不复存在。维护其隐私权的权力理应交给亲属朋友,这些人是最有能力维护死者隐私的人。如果将这部分权益交给网络服务商,一旦资料泄露,这些公司根本无力保护。
但在刘德良看来,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从伦理上讲,人格利益是不能转让、流通和利用的;只有财产利益才可以转让、流通和利用。如果连这一点都有疑问的话,那么,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学和民法典赖以构建的根基——人格权和财产权区分理论将被颠覆。
死亡账号成了生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有关虚拟财产的问题,现在主要还是法律学者在关注,并未进入社会大众的视野。
在现实中,一旦真正发生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法院(尤其是地方法院)往往会因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并不按照可继承的财产认定此类案件。因为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是基本权利法定,法官不愿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者。
而普通法国家则相反,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依赖成文法。不过在国外,相关的案例也比较少。
这些因素都导致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进程缓慢。但是,互联网公司却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动相关产业。
“已经有互联网公司在用户离世后,利用这个人在网上积累的内容做成一个虚拟的人物形象跟在世的人对话,并出售这种服务。这种商业模式的控制权在互联网公司。”胡凌说。
目前,“脸谱”在全球拥有15亿用户,它执行拒绝自动删除死亡用户档案的政策,反而将死亡用户账号变成“纪念版”账号。
这种做法招致了大量批评,更多家庭希望获得亲人账号的控制权。
“没有互联网时,人们往往通过照片、日记等遗物缅怀亲人;随着信息的爆炸,亲人去世后,我们每天都可以在网上看到亲人形象,缅怀的意义反而变弱了。因此,有人认为,信息的全部价值应当是使我们当下的生活变得更有意义。”胡凌说。
这也引申出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不希望自己所有数字化的数据留存在网上或服务器中,而是希望从此销声匿迹,这是不是他们的自由?
欧洲已经提出一个叫作“被遗忘权”的数字时代基本权利,指人们希望将自己的公开信息从谷歌等搜索引擎上删除,比如丑闻、犯罪报道等。但这一权利也会和公众知情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发生冲突。目前,这一权利仅在欧盟范围内行使,欧盟以外基本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响应和支持。
从互联网公司角度看,很可能不会支持人们行使这一权利,因为它们可以利用逝者的信息进一步获利。“公司总是希望账户永远存在,所有家庭永远在它们的平台上保存记录一生的档案。”胡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