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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规制

2016-11-26

长江丛刊 2016年28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个人信息

冯 华

试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规制

冯 华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平台技术,以及大量的客户资源的优势,不断涌现出各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和新兴企业。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其收益与风险并行,因此发现风险,控制风险是我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析如何规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

互联网金融 法律风险 消费者权益

一、信息的多维采集与深度运用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比较大的特点是运用了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处理技术,对信息进行多维采集和深度运用。通过大数据,将客户交易数据与多方面信息结合起来,从而挖掘出其他的金融信息需求,对其进行整体性的认识。这一特点对于传统金融来说是无法获知的。

二、低成本、高效率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互联网先进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使得不论是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还是货币支付都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创造了新的经营模式,具有很髙的效率。和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没有固定场所的要求,客服人员较少,降低了经营成本。同时在透明开放的平台下,为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解决它们的资金需求,使得交易更加省时省力。

三、即时性、便利化

只要是有网络的地方,加上一台电脑或是一部手机,就能进行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24小时不间断服务,客户只要轻点鼠标,就能够实现支付、转账、证券交易等金融服务功能。

四、门槛低、金融创新能力强

(一)机构合法性难界定,投资者权益难保障

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在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时有超越业务范畴的嫌疑。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注册登记。作为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身份的合法性难以确认,也无法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真实信息,加上交易虚拟化,诚信难以确定。

(二)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执法有偏差

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监管仍然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互联网金融在行业和业态之间跨度较大,一个产品或一项业务常常会涉及到证券、保险、银行、非银行等多个领域。需要多个机构同时监管,这会增加机构之间协调和沟通的成本,也不符合互联网金融注重效率的特点。另外,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信息技术,这就需要信息技术部门的监管,而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发生问题后容易出现推诿、扯皮或争权的现象,滋生出其他风险。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违法案件执法时重刑事制裁、行政处罚,轻民事制裁,这种监管执法的偏差,会让互联网金融违法成本降低,因为只有民事制裁才具有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功能,刑事或行政处罚都不能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这种执法后果不能根本上起到惩戒犯罪的作用,以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三)内控制度的不健全

(1)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建立混业监管机制。即逐步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构,最终形成一个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众多金融监管部门成立的最高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其次,建立混业经营监管机制。对其他企业跨界进入金融行业进行混业经营的行为性质进行规范和指引。

(2)整合现行金融法规,补充互联网创新业务法律规制。逐步实施金融基本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工作。由于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滞后,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制约,因此完善立法迫在眉睫。在法律修订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破除因金融分业监管而出现的不同制定主体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导致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其二,要及时补充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新型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弥补现有金融基本法律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与不足,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三,应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提高修订法的前瞻性,并强化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度构建。

(3)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金融中所产生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和挖掘不仅可以开展精准营销服务于消费者,也可以从事非法的金融欺诈伤害消费者。因此,亟需通过强化立法的方式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时应明确如下内容:一是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对称;二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完善法律救助手段,建立救济机制。

三是强化侵权责任法中对赔偿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购买、采集、存储、使用、窃取等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以及非法出售、使用个人信息的,若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获利的,应加大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

[2]陈庆超.”发展”的伦理内蕴与可能生活的展开[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作者单位: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冯华(1982-),女,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金融法律、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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