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首先为自己负责——从道德主体思想谈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
2016-11-26王丹
王 丹
我首先为自己负责——从道德主体思想谈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
王 丹
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以道德境界为人生的最高追求,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支柱之一,其在道德层面上经历了一个从以血缘亲情为中心的精神的道德观向博爱的发展过程。随着其发展变化,道德也被赋予了更丰富的涵义;但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身份渐渐被忽视,个人利益被消解。本文将从传统道德规范入手,分析传统道德的“为他人负责”,来说明大学生首先应为自己负责,从而彰显大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而对现代指责的声音做出回应。
大学生 道德责任 道德主体
中国是礼仪之邦,讲究“以德治国”,这体现在人们在政治、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除要遵守硬性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外,还要自觉接受伦理道德规范。国家要努力培养和努力造就一批四有新人,当代大学生就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但是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声音是在指责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淡化。本文将通过分析中国传统道德思想,来体现我首先为自己负责,进而对现代指责的声音做出回应。
一、“道”、“德”的传统内涵
“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①,“道可道,非常道”②,表达出人类对宇宙秩序的信仰,用于天道,指自然规律;用于人道,指人事规律。孟子说:“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①。
关于德,徐复观认为:德最早应是“行”的意思,当时指的是具体的行为,字形从直从心,其原意应为直心而行负责任的行为;作为负责任的“直心”,开始并不带有好或坏的意思,只有加上一个“敬”或“明”字时才表示好的意思,后来就演进为好的行为。好的行为是出于人心,于是外在的行为,内化为人的心的作用,这就由“德行”之德发展为“德性”之德。③周人建立一个由“敬”所贯注的“敬德”、“明德”的观念世界来照察、指导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敬”为动力,使其成为道德的品格特征,这是中国人文精神最早的出现。
“道德礼让,非礼不成”,在古代哲学中,“道”与“德”是与仁义礼相结合的,特别是孔子的“志于道”,以“道”为理想目标,实现“道”与“德”的统一。从先秦儒学到宋明理学,尽管其思想有着更新和发展,但“道德”的仁礼思想都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大主流思想。随着伦理学的日益发展与深化,道德也被赋予了更丰富深刻的涵义,更是与“责任”一起变成了一个“形影不离”的名词。
二、我为他人负责
(一)修身——追求完美人性
中国素有追求完美人性、尊崇理想人格、尊圣学贤的传统,这是人性的最高境界,是“圣人”境界,道德教化的根本依据就是“人人皆可以为尧舜”。这一崇高的人性目标,使人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之,心向往之,这成为推动、激励人们向善的巨大力量。
《礼记·大学》提出:“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是以修身为本。”这里的修身就是道德修养,包括养心、正心、诚意等。中国崇尚的是刚健有为的“大丈夫”人格,有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独立人格和浩然正气,有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主义精神,有着“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爱憎立场。“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因而传统文化特别强调道德修养,注重人格完善。
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古老中国,自然不乏这样完善人格的圣人、君子。三皇五帝皆是人间的楷模,孔孟堪称理想人格的代表。实现完美人性,除了有君子气度,有大丈夫情怀,,也同样需要大公无私的高风亮节。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就成了一种规范,一种责任,即使不是人人都能成为君子、圣人,但是人人都要以此作为目标,去努力使自己向君子靠近。
(二)治国——承担道德责任
中国传统文化建立在血缘宗法等级制之上,把道德责任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予以高度重视是中华文化的一个重要传统。责任,一直是中华民族崇尚的风尚,是对天下人的基本要求。
西周周公提出“以德配天”的主张,上至君主下至庶民都有责任,同时还制定了一整套“周礼”来保证责任的实施。虽有“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但更强调“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更有“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崇高情怀。从“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到“为人民服务”责任的发展,从道家的“关爱生命”到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责任思想的丰富,这些无不显示中国道德责任思想的深厚和源远流长。虽然它也要求提升自己,但更多的还是为他人负责,为社会负责。这些都只是单方面的强调道德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甚至要“知其不可而为之”,这就忽视了道德的权利,导致了道德权利的不对等,道德的不正义,道德权利分配的不平衡。
三、我首先为自己负责
(一)道德主体身份需被重视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①,这是教育的内容和目的,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依然适用而且应该提倡,但现代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过分强调了道德责任的规范,道德动机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被足够重视。
《聊斋》说:“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这里就强调了道德动机的纯正,有其合理性:无意之中做了错事就应该原谅。但由于一些规章制度的不合理,一些学生为了某些荣誉去做好事,参加志愿者服务或者其他形式。这样就从“自愿”变成了“他愿”,甚至有时会好心办坏事,这就导致了道德动机的不纯粹,学生道德主体的身份被忽视,只是作为一个接受规范者。道德动机的不纯粹,就造成学生内心的失落,甚至排斥此种形式主义的做好事。也正因为如此,造成了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淡化甚至缺失的假象。
道德绝不能作为命令而存在,道德所规定的内容不是在决定我们必须做什么,而是决定我们可以做什么;不是决定什么是允许的,而是决定什么是可能的。中国古代对应的是君子道德,有人讲求“自律”主动担当道德主体,他们对待道德的规范是主动的、积极的、乐于接受和完成的,也是神圣的,他们内化成了圣人君子,对他们来说道德权利和责任义务是统一的、对等的:这既是我们需要去做的,也是我们想做的。而大部分人则停留在原处,没有内化为君子圣人,他们接受的道德则是被动的,他们没有权利,只有责任和义务,就沦为了道德的“奴隶”,道德对他们而言就成了“他律”,成了一种束缚。现代社会讲求的平民道德,不要求人人都成为好人、善人,只要求人人都不做恶人。道德仅仅是人性展现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性。恰恰是大学生道德主体地位的被忽视,让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这样就造成了道德的异化和对人性的压抑。道德本身就是对人而言,坚持道德,只是因为我们是“人”,并非为了“原则”、“规则”而存在。自觉担当道德责任,只是出于我们的人性,我们愿意接受,只有建立在接受的基础上,道德才是公正的,每一个道德规则的遵守者才能成为道德的主体,而我们才能简简单单做好一个“人”!
(二)个人利益需被认可
义利问题涉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与道德原则的关系。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荀子曰:“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④,儒家主流学派都以公私辨义利,虽然也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但他们强调个人的道德行为只能以行善含义为出发点,不能有私心,故其道德修养以去私为要。
当代大学生提倡个性解放、自由平等,要真正做到大公无私,需要道德的公正。道德要有一定的物质利益作为保障,“仓廪实而知礼节”对于多数民众而言是如此。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天性,也是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自利而利他,这大概是多数人的道德水准,大学生也是如此。作为当代学生,接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二十多年,在非常时期、紧要关头、祸患来临之际,凭着满腔热血,怀着激昂壮志,大都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甚至舍己为人、英勇牺牲。但不能要求所有的大学生时时刻刻都公而无私,这是无法做到的。“我接受一条规则,履行其赋予我的义务,是因为我遵守这条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承认这条规则。我接受一条规则,意味着我不把这条规则看作是外部强加给我的行为约束”⑤。这本身是一种道德自由,而不是我非要牺牲个人利益,去被动承认这条道德准则,这样只是简单的遵守,而不是接受。
合法追求个人利益,它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大学生归根结底还是学生,学生的天职是学习,如果为了履行某些不必要的道德责任二区逃课,这就剥夺了学生学习的权利,侵犯了学生的利益,也违背了教育的目的。如果一个大学生为了履行道德责任,做好事,自己吃不饱穿不暖,逃课去做义务工,这并不是真正履行道德责任。不断增长的责任感,使人全然沉湎在为人民服务之中,社会本身创造的规范无把人包围起来,那么个人利益就会被消解。而事实上权利利益应该成为道德的基础,如果一种道德损害了一个人的利益,那么它就是不道德的。
中国自孔子以来,关于道德的概念从未中断,道德一再被人们提起。在当今社会,道德更是一个重拾的话题。所谓“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究竟是人的问题,还是道德本身的问题?原因就在于我们拿以往的道德规范与现代社会相结合,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道德标准理应与现代社会相契合,而不是让现代社会去适应以前的道德准则。大学生作为当代社会一个举足轻重的群体,其体现的精神风貌是道德责任的重要显现,赋予其的责任也更多更重,但大学生只有人格独立,能为自己负责,才能为他人负责,为社会负责。
注释:
①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1.
②王弼.老子道德经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1.
③徐复观.中国人性史论·先秦[M].上海:三联书店,2001.
④方勇,李波译注.荀子·大略[M].北京:中华书局,2011.
⑤(加)萨姆纳,李茂森译.权利的道德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王丹(1990-),女,汉族,河南人,学生,硕士研究生,安徽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中国哲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