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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

2016-11-26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法学学者学科

王 静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

关于行为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

王 静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00

自1988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行为科学学会行为法学专业委员会以来,法学界对于行为法学的研究便从未停止。目前,在国内许多学者尚未将行为法学认定为一个法律应用型学科,而是将它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用以支撑法律行为。本文将结合多篇关于行为法学研究的文章,分析探讨行为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如产生背景、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以及在我国的影响与意义等。旨在通过本文,让大众对行为法学有更深入的了解,推进行为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进而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方针。

行为法学;法律行为;研究方法

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先生的倡导下,中国行为科学学会于1985年在北京成立,在此之后,在法学界形成了研究行为法学的热潮,在此推动下,许多关于行为法学研究的文章被发表,诸多学者纷纷各抒己见展开了对行为法学的研究与探讨。

一、行为法学的基本概念

针对行为法学进行研究,最首要的是要厘清行为法学的基本概念,将基本概念搞清楚了,将有助于对行为法学的进一步研究。对于行为法学的基本概念,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综合当前法学界的几种普遍概念,大致可以将行为法学定义为以法律行为或法行为以及涉法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法学思想以及法学倾向的总称。

(一)我国行为法学的产生背景

在我国,行为法学产生不过三十年有余,但其发展速度惊人,法学界对于行为法学的研究仍保持着一股热情。这与钱学森先生的推动与倡导是分不开的。1985年中国行为科学学会在京成立后,钱老又同法学界老一辈学者张守渔、陈守一一同在1988年成立了中国行为科学行为法学研究委员会,在成立大会上,钱老就行为科学与行为法学的联系进行了阐述,自此之后,我国便开始了关于行为法学的研究。许多学者投入到了行为法学的研究中去,并发表了许多相关文章,例如何士青的《行为的法律调整》,黄建武的《行为的法律控制——行为法学原理及应用》,胡震、韩秀桃的《行为主义法学》等。

我国的行为法学研究主要是受西方国家的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欧美等国先后掀起了行为法学的研究热潮,其将行为法学归在行为科学的下设研究范围,拓展了传统的研究视角,但也正是基于行为科学的研究,让行为法学难以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我国学者在将其引入国内后,结合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社会的基本情况,以“行为”为基本概念,展开对行为法学的研究,这样不仅拓宽了行为法学的研究领域,而且让民众能够更轻松的理解这一学科的基本内涵。

(二)行为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在行为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上,许多学者借鉴西方国家的研究观点,认为这是一门侧重于方法论研究的学科,是基于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上进行研究的学科。但也有学者认为行为法学并不仅仅是一门方法论,而是结合了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一门综合学科,因此在研究时应当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而不当仅限于方法论的研究分析。

针对这两种不同看法,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而这些分歧也并不会影响关于行为法学的研究,目前同样存在着许多学科拥有多种不同的基本研究方法的现象,因此在进行研究时不必纠结于这一问题,而应将重点放置于内容研究方面。

(三)在我国进行行为法学研究所遵从的原则

1、尊重行为需求的原则。在现代的社会中,人们遵照着法律要求进行行为活动,但事实上,人们的行为并非完全只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而是带有自我的行为需求,因此,在研究行为法学时,要将人们正当的、合理的行为需求纳入规范化的研究范畴中,尊重人权,尊重人的行为需求。

2、社会效益原则。西方的法学研究往往维护个人利益为主要研究对象,而忽略了社会效益,将行为法学研究放置于中国,则需要将社会效益原则与道义原则纳入其中,在保障利益主体时,同样需要考虑到社会效益。

3、体现本土元素。作为一门引入学科,在将行为法学的概念引入中国时,就需要结合中国本土的实情,在研究中加入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本土元素,只有结合了实际情况的研究,才是切实可行、长久发展的。

二、研究行为法学的意义

行为法学的研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也补充与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们的法律更加完备。探讨与研究行为法学,一方面让我国的学者们跳出了既定框架,摆脱现有的法学理论限制,置身于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进行学术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外来法学思想的接纳,也促使了国内学者更好的理解与传承传统理论法学的精华,将西方行为法学的优良之处与现有理论进行融合,推动我国法律研究的进一步完善。

三、总结

我国的行为法学研究才进行了三十多年,其发展之路还很长,发展行为法学已经成为了我国行为法学的必由之路。对于今后我国的法学研究,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基础的研究,夯实行为法学基本认识,推动行为法学的系统化与定型化;另一方面,应持续不懈地结合现实问题对行为法学进行研究,立足于现实的行为研究才能适用于社会需要,服务于社会,进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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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1990.6.30—),女,汉族,籍贯:广东省潮州市,学历:本科,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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