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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2016-11-26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证言出庭作证出庭

梁 曦

古蔺县人民法院 四川泸州 646500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梁 曦

古蔺县人民法院 四川泸州 646500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或拒绝出庭的情形大量存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大顽疾,阻碍了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程,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经济补偿、隐蔽作证等制度进行了完善,极大的健全了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但是,修正案仍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证人作证体系,缺乏对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出庭保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仍然处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尴尬境地。因此,本文就刑事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原因及完善等方面进行简单的论述。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一、刑事证人制度概述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外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

证人证言与同案件的其他言词证据比较,其客观性相对较强,具有较高可信度,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部分甚至全部事实。证人证言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是“活”的证据,更为生动、直观、直接,对案件事实真相揭示得更为深入,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原因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作为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令人堪忧,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重大刑事案件,都存在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倾向严重,庭审中普遍使用书面证言的现状。左卫民、马静华在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进行了实际考察后,撰写了《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他们对某市的19个刑庭进行调研后发现,19个刑庭全年共办理6810起刑事案件,其中10个刑庭有证人出庭,76起案件有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仅为0.38%。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1.立法原因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其重要原因就是立法上的漏洞,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经济补偿制度、隐蔽作证制度,但现行诉讼法对直接言词原则、证人资格认定以及证人权利的规定还有很多不足,比如:立法上没有直接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对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未作规定、对证人缺乏预防性保护等。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刑诉法解释第58条进一步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立法上一方面要求证人的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又规定证人不出庭的证言经查证属实可以采信,这种矛盾的立法导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形同虚设,根本不能实现其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

2.证人原因

(1)客观条件不允许证人出庭

有些刑事证人由于工作岗位特殊、工作单位不允许、身体行动不便、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使其无法出庭作证。

(2)担心遭到打击报复

虽然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种最多判处犯罪人几年刑罚的事后救济,根本无法弥补证人已受到的精神上乃至人身上的伤害。就算还未遭到打击报复,许多证人也会处于担惊受怕的高度紧张状态,这对一个人精神的摧残也是极为严重的,所以很多人宁愿选择不出庭作证。

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思

(一)完善对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

(1)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均为证人保护机关,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操作混乱的局面。笔者认为,可在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抽调专职人员负责证人保护工作、思想安抚工作,掌握证人思想动态,提供司法援助。

(2)创新保护方式,可设立不同的保护级别,对具体个案进行评估后,对不同案件证人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

(二)稳定推进控辩式庭审制度改革进程

通知证人到庭,保证一切证据都在法庭上以直接方式审查,势必会给司法机关带来更多的工作量和压力,司法力量不足的矛盾将更加尖锐,所以控辩式庭审制度的落实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改革的关键在于制度的落实,落实的主体在于人,国家一方面应加大对司法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控辩式庭审改革储备人才,另一方面要避免司法人才的流失,特别是法院审判中坚力量的流失。只有司法力量具备应对控辩式庭审的能力时,控辩式庭审改革才有了根基。

(三)培育全民出庭作证的法制意识

国家在抓普法宣传时尤其应注意对孩子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不一定要孩子们精通法律,但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从小开始做个法制人。在美国,很多证人也不是自愿出庭作证的,但迫于经法庭传唤,不到庭将按蔑视法庭追究起诉,很多人才“不得已”到法庭作证。我国要达到这一步还需要漫长的过程,但如果让孩子们都认识到这种“不得已”是种必须的义务,那我国的司法环境必将得到极大的改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必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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