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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与完善

2016-11-26邹智鹏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证人代理人公平正义

邹智鹏

西北民族大学 730124

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与完善

邹智鹏

西北民族大学 730124

诚实信用原则是修改后的民诉法中的亮点,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宣誓性,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本质;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被广泛应用,体现了我国法律体制的日渐成熟。本文对民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概述,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况,并提出了完善方法。

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完善

一、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民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是行为的角度,是指当时人在参加民事诉讼以及法官在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善意的态度,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二是实质意义的角度,是指所有民事诉讼的参与方,包括法院、相关单位以及当事人等,要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中做出平衡,同时要平衡好社会利益。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法律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主观层面,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善意;二是客观层面,所有参与方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诉讼义务,在合法范围内保护自身权益,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弥补了我国民诉法中的不足,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二、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对象分析

1.当事人及代理人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民诉事件中的主体,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就适用于这一群体,这是毫无异议的。实际上,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这也是诉讼事件中代理人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问题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需要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尤其是要对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2.法官

法官是诉讼案件裁决主体,其行为会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产生直接影响,有些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仅仅适用于当事人,其实不然。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法官,法官在案件裁决过程中,这一原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官享有诉讼及裁决权利,存在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将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法官这一群体以后,就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其他参与者

除了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法官意外,诉讼中还包括一些其他参与者,如证人、诉讼佐证人以及鉴定人员等,这些人对诉讼案件同样起到重要作用。例如,证人以及鉴定人就对事件清查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隐瞒真相,或者进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定性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会对法官的判断做出误导;另一方面可能会使简单的诉讼程序复杂化,降低诉讼效率,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民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证人、鉴定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适用制度分析

1.宣誓制度分析

宣誓制度是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适用制度,代表着参与者一种决心以及承诺。对于当事人来说,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会倾向于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其非常有可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诉讼过程中应当要求其参与宣誓。关于证人是否参与宣誓,我国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证人宣誓制度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宣誓过程可以加强证人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宣誓可以降低被告对证人的敌对心理,这些都有利于事实的澄清。因此,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中,应当推广使用证人宣誓制度。

2.失效制度分析

如果诉讼参与者(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法官、其他参与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判定为诉讼失效。如果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可以行使自身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失效决定。而如果是法官自身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上诉,提出诉讼失效要求。

三、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

最初的民法中,诚实信用属于基本原则,民诉法修改后,其被列为最高原则,对诉讼事件的参与者起到一种约束和引导作用,不仅可以对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和解释,更是起到一种补充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到民法中以后,虽然对诉讼参与者起到一种约束作用,但是容易引发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无法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就违背了民诉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初衷。要想避免这种现象,就必须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这一原则的价值,具体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当事人的约束

当事人是诉讼事件中的主体,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约束,国家法律部门要积极出台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如果当事人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如在社会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如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对于其证词不予采纳,并对其进行训诫以及罚款处理。同时可以通过对诚实信用的具体解释来发展降低其举证难度的司法技术。另外,要对民诉法中的法律条文进行仔细斟酌,对于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条文应当及时废除,使当事人更好的履行自身义务。例如,“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享有反悔权”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废除。

(二)加强对法官的约束

法官在民事诉讼裁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果法官不能遵守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侵害社会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时,要加强对法官的约束。首先,民诉法中要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诚实信用义务,或者是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原则,例如,要明确规定对审判书的要求,对于一些疑难杂案来说,裁决时将法律精神作为重要依据时,要在案件中记录中详细陈述裁判依据、法律资源以及相关案件等;其次,对于法官以及法院的解释权,要明确这些解释权的内容、依据以及性质等。

[1]唐东楚.当事人真实义务立法与民诉法诚信原则的裁判适用[J].政法论丛,2015,12(10)01:104-110.

[2]巢志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现象、问题与完善——兼以法国民事诉讼的理论争论与实务判例为参照[J].比较法研究,2015,12(14)03:13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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