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2016-11-26
山西省出台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行业去产能,职工咋安置?山西省探索出台了多种政策措施。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扎实做好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供了具体思路和鼓励政策。
企业吸纳分流人员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就业补助或每人3000元的转岗安置补贴
《意见》规定,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对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职工在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的,可按当年安置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企业同时具备享受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条件的,只能享受一项。
稳岗补贴额度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 或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意见》规定,上年度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已于申请前补足欠费的煤炭、钢铁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该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达5年以上,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欠缴失业保险费不超过3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已签订欠费补缴协议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领及审核拨付按现行稳岗补贴的相关程序执行。
企业开展转移就业安置,可享受转岗安置补贴(吸纳就业补助)、职业介绍补贴或交通补贴
《意见》明确支持企业(企业集团)围绕去产能进行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开展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转移就业安置。化解产能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跨地区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岗位对接、政策咨询、就业培训、扶持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对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煤炭、钢铁企业,组织分流职工成建制转移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当年成建制转移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对不符合申请转岗安置补贴条件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将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职业介绍补贴扶持范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分流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县内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县外省内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省外用人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对参加跨地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分流人员中大龄人员(男性50周岁及以上、女性40周岁及以上),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省内跨县(区)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跨省输出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补贴。
参加特别职业培训的合格者可享受每人1200元和1800元的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
《意见》规定,对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企业应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自身教育培训资源不足的企业,可委托当地职业院校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实现转岗安置的人员,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如果参加培训人员同时属于当地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可向当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请培训补贴,按困难职工人数计算补足实际培训费用差价。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组织报名筛选,委托当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转岗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补给企业,由培训机构和企业自行结算。
户数超过30%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和建设补助,标准分别为每户不超1万元和不超5000 元
《意见》支持企业将掌握专业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职工组织起来创办企业实体,并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吸纳就业补助等创业就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为企业分流职工中的创业人员提供场所便利和创业服务。
对基地和园区企业分流职工创业实体户数占总户数30%以上的,对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管理服务补贴;对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两个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创业资金中支出。
离岗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店铺,3年内可享受每年最高2000元的补贴
《意见》支持企业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离岗创业人员可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创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从创业资金中给予每年最高2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意见》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内退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于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因企业破产等原因造成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再就业困难且距可享受内退政策的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职工,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用灵活方式妥善安置。企业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或者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
《意见》规定,对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煤炭、钢铁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接收符合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并根据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待遇时间的长短,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对有求职愿望的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纳入国家及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含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被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一次分流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人员较集中的,由企业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3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认定,建立专门基础台账,纳入重点就业援助服务范围。对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企业转岗人员在离岗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岗位且其家庭内其他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给予重点就业援助。要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通过集中招聘、个别推介、送岗位到家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3年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安置渠道及资金预算、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等内容
《意见》规定,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并落实好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资金预算、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促进再就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