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2016-11-26徐景山
■徐景山
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徐景山
长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解决好这一问题,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净化用工市场,激发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笔者通过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状的分析认为,预防和解决好这一问题,应各方通力合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应加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措施
加大行政监管和法律宣传援助力度。一、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直接手段和重要方式,应当重视和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改变体制的束缚,强化监察执法的监管前置作用,查处督促相结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其他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对施工企业的中标、备案、转包、分包、劳务、单项等合同及农民工工资约定进行监管、审查、备案,杜绝违法行为发生,从源头预防工资拖欠隐患。三、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推行设立照相、指纹网络考勤机,逐步实现农民工考勤网络远程监控,为解决拖欠积累真实依据。四、监管部门在建筑领域强力推进“一卡通”做法,实现农民工考勤、工资存取、身份信息、工程发包信息等集一卡的动态监管措施,规范建筑领域用工管理。五、司法部门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使农民工可以享受及时审理、先于执行、免费受理、司法援助等优惠政策。
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用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信誉审查。建设单位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工程发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直接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市场监管、安全监督、文明施工等方面加强监管。对出现问题的工程项目,将采取有关措施严肃处理,甚至清出建筑市场。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过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职的方式,建立了多部门有效联动机制,保证快速有效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应当建立人社牵头、住建、信访、财政、发改、建设、工会、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等多部门联系组织机构,研判疑难案件、分析解决思路、分工协作履职、妥善解决拖欠和连带的信访稳定工作,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恶意讨薪行为,引导农民工通过司法渠道维权。
实行多种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是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家推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推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对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制约。二是完善用工备案及合同审查制度。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应明确条款所建工程项目中所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并按照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内容制定出农民工工资拨付计划。三是工资支付直接发放制度。建设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工资直接发放工作,由建设单位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各班组逐级履行财务手续和确认工资数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查工资支付手续等做法,逐步实现工程款优先支付工资、中间环节无挪用、占用、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从源头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目的。
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应采取政府主导、企业组织,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民工培训,要将培训重点放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上。在对农民工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的契机,让农民工知道政府的决心和态度,在被拖欠工资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及法律援助。
应加强施工企业管理措施和责任意识
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避免发放工资上的主观随意性。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工程款拖欠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直接原因。建筑企业老板必须转变农民工工资支付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规范工资发放程序,监管工程款使用,优先支付工资。
严格规范工程项目的发包和分包管理。当前,建筑市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相当严重,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根源。有的施工企业直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有的施工企业干脆不签分包合同,还有的施工企业表面上看发包转包很正规,但在农民工案件发生后问题就暴露无遗。或虚假挂靠、虚假委托,或孪生合同、虚假劳务公司,或虚假备案、虚假项目经理等等,全部显现出来。无论是上访人群、或是被执法部门约谈的管理者,几乎全是大小包工头,给案件的处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施工企业严格规范工程项目的发包、分包管理,是源头预防工资拖欠的根本,也是法律范畴内企业依法守信的必做功课。
依法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不仅仅是企业正规化管理的体现,也是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发生欠薪案件等纠纷时,劳动合同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单位调处的依据,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发放制度。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发放制度,是当地政府为杜绝工资被占用、挪用而从源头预防工资拖欠的有效行政手段。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实施,自我约束,努力实现工资无拖欠。这里所说的直接发放制度,即是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应预先将农民工工资剥离,按照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单项班组提供的农民工花名册和考勤,逐级履行财务手续,确认工资数额、工人身份,然后建设单位专门机构直接通过网银或委托银行将工资打入农民工专用工资卡中。继而实现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本人手中的目的,中间任何环节不接触款项,杜绝因占用、挪用发生工资拖欠,保障工程款有效、优先支付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提高农民工法律和维权意识
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除用工企业的责任外,也与一些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分不开。因此,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十分重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注意防范。
外出务工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单位。农民工外出务工时,选择哪类施工单位很关键。一要看企业资质,是否属正规施工单位;二看老板,了解其人品;三要看对方合同,防止被骗;四要签定劳动合同,工资有保障;五要到当地劳动监察和建设部门了解该企业或老板是否列入黑名单,是否存在欠薪行为;六是当老板不兑现承诺或履行合同时,及时抽身,防止越陷越深形成巨额拖欠;七是工资被拖欠后依法维权,寻求正规法律途径解决。
加强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通过调查显示,当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通过非法律方式讨要工资的比例占到76%,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仅占6%。有的只知道找政府闹访,希望领导出面解决;有的采取极端方式讨薪,诸如爬塔吊、跳楼、封桥、堵路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仅无助讨薪,反而触犯法律受罚。可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坚持依法维权十分重要。
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着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因此,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依法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十分重要。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用工、就业咨询、法律援助、工资追讨、劳动保护、权益维护等方面要强化组织作用,引导、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由于可操作性有待提高,难以有效解决拖欠问题。因此,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法规来解决拖欠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应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工资支付报告、工资审核确认等制度,形成完善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体系和审批制度,实现工资跨位式支付,杜绝中间环节产生拖欠。
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恶意拖欠”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这是我国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迈出的一大步,既有效打击了恶意拖欠者的嚣张气焰,又对防止拖欠问题产生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而实际应用中,在“恶意拖欠”的定罪、移送、判处等法律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加快建立配套法律体系,完善司法衔接制度,保证查处、移交和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
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机制。一是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作用,无论是社会投资项目还是政府投资都必须依法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二是为保证资金安全,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专项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并由纪委监察部门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农民工工资单列条款,明确支付数额和保障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发放。四是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在合同中须明确用工时间、工资福利、劳动安全保障事项等方面的权利,合同签订须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行备案管理。五是施工企业应当积极施行工资跨位支付,积极履行工资监管和报备审查制度,实现中间承包人只确认工资、不履行支付,确保工资足额安全发放。
(作者系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