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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意愿中的独生属性与夫妻差异
——基于上海市夫妻匹配数据的分析

2016-11-26卿石松丁金宏

社会观察 2016年1期
关键词:意愿生育夫妻

文/卿石松 丁金宏

生育意愿中的独生属性与夫妻差异
——基于上海市夫妻匹配数据的分析

文/卿石松 丁金宏

近年来,生育意愿在生育政策调整过程中成为研究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产生明显的生育堆积现象,实际的生育申请数量和生育行为远低于预期。本文采用夫妻匹配调查数据,探析夫妻独生属性与生育意愿的关系,以此评估“单独两孩”政策的效果,并在分析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及夫妻差异的基础上,反思现有成果和实践,为生育行为低于生育意愿提供解释。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特征

本研究数据来自上海市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奉贤区9个区婚姻登记处新婚夫妻的匹配调查。调查地点严格按照市区、近郊和远郊的划分抽取,并依据各区相对人口规模分配样本数量。在上海市婚姻登记处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由调查组成员于2014年7月在上述地区的婚姻登记现场完成。由于婚姻登记现场夫妻同时进行调查,有利于得到夫妻匹配数据,这是其他任何调查无法比拟的。本研究的因变量为生育意愿。调查询问“在现行生育政策下,您打算生几个孩子?”,选项包括:不生育、生1个、生2个、生3个及以上。本文对此主要按照分类变量处理,但为了得到直观的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有时也作为定距变量处理,即把打算生育3个以上均缩尾为3个。本文对生育意愿的测量,属于“生育意向”范畴。不同于“理想子女数”或“期望生育子女数”,生育意向与生育行为的关联度更大,是预测生育行为最有效的指标。

从夫妻匹配数据(一对夫妻为一条记录)的特征来看,“单独夫妻”占27%,“双独夫妻”占63%。把匹配样本划分为丈夫为初婚、妻子为初婚、双方均初婚、双方均非初婚四类,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样本占绝大部分,接近80%。除了工作收入状况之外,婚后的住房产权状况也是家庭收入水平的体现,也是涉及生育计划的重要物质基础。与有房才结婚的预期一致,夫妻住房为商品房、动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比例较高,合计接近87%。

(二)交叉分析与相关性分析

1.生育意愿与独生属性的相关性

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夫妻独生属性可能会影响生育意愿。在不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夫妻平均的生育意愿在四类不同的独生属性家庭之间存在统计差异。单独夫妻二孩生育意愿相对较高,尤以妻子为独生女的单独夫妻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比例最高,为42.28%。尽管如此,丈夫为独生子、妻子为独生女、夫妻为双独和夫妻为双非的四类家庭平均生育意愿分别为1.38、1.39、1.39 和1.32个,几乎不存在差异。对分性别子样本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妻子的生育意愿与独生属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丈夫的生育意愿与夫妻独生属性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2.生育意愿与其他因素的相关性

由于女性在从怀孕到婴幼儿时期的哺育过程中,承担更多的生理、心理,以及时间精力上的成本和负担,其生育意愿可能与男性存在差异。数据显示,生育意愿存在显著性别差异,丈夫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略高于妻子。但数量上没有显著差异,男性和女性平均的生育意愿分别为1.42个和1.36个。生育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其中,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最低,而硕士及以上受教育程度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最高。受教育程度从低到高的5个分组,其打算生育孩子的数量分别为1.13、1.30、1.29、1.43和1.57。这一结果显示,在超低生育意愿的前提下,特大城市人口的生育意愿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可能不是一种简单的负向关系。在较大的经济压力下,人力资本水平较高且收入也较高的家庭才有能力承担生育二孩带来的额外成本。

虽然生育意愿与工资收入密切相关,但生育意愿与收入水平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似乎是“U形”关系。其中,月工资收入最高的一组(10000元以上)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最高,但月工资收入最低的一组(2000元及以下),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也相对较高。低收入群体生育意愿也较高,可能是由于生育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而收入较低的主要是女性,但其丈夫收入可能较高,其家庭收入并不低,因而也有能力养育较多孩子。

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从回归结果来看(以生育1个孩子为参考),夫妻独生属性与生育意愿没有显著的关系。与“双非夫妻”相比,符合两孩生育政策的单独或双独家庭,其生育意愿并没有显著提高。相反,妻子为独生女的单独夫妻打算生育3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低于“双非夫妻”。可见,生育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非常有限。此外,职业对生育意愿也没有预期的影响,党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和干部等受生育政策严格规制的对象,但其生育意愿与体制外的其他职业群体不存在显著差异。

生育重要性的认知程度与生育意愿密切相关,认为生育对婚姻稳定性作用很大的样本,选择不生育的概率显著降低,但对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没有显著影响。在控制众多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可以发现生育意愿的性别差异不大。与男性相比,女性选择生育3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较低,而在其他生育选项上没有显著差异。回归结果还显示,年龄越大,不打算生育的概率较高,且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显著下降。由此可见,在生理因素和机会成本的约束下,生育政策的放松难以产生“抢生”或生育堆积现象。

在受教育程度、工资收入和家庭住房等因素方面,回归结果显示,经济因素对生育意愿有重要影响。在生育意愿已较低的情况下,以往文献发现生育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不再成立。所观察到的受教育程度与二孩生育意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潜在的文化或地域因素的影响。与之相关,工资收入较高、住房产权为商品房的夫妻,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增加。这一结果表明,基于低生育意愿的事实,家庭经济因素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主要是收入效应而不是替代效应。但是,收入最低的一组(2000元及以下),打算生育2个甚至3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显著高于参照组(3001~5000元)。

回归结果表明,在没有控制丈夫收入的模型中,生育意愿与收入存在U形关系。与月收入为3000~5000元的对照组相比,收入最低(2000元及以下)和收入最高(10000元以上)的妻子,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较高。但引入丈夫月收入变量后,自身的收入状况对生育意愿影响程度下降(回归系数下降),而丈夫的收入状况对妻子的生育意愿有显著作用。而丈夫收入较低(低于3000元),妻子不打算生育的概率提高。总体来说,自己收入很低但丈夫收入高,或夫妻双方收入均较高的两类家庭,妻子的生育意愿较高。这一结果再次表明,生育的机会成本和养育孩子的能力(收入效应),在生育决策中都具有重要影响。

从丈夫生育意愿的回归结果看,引入妻子的收入状况,并没有明显改变自身经济状况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只有当妻子的收入足够低(2000元及以下),才在10%的水平上显著并提高了丈夫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这一结果再次印证丈夫收入高、妻子收入低的夫妻组合生育意愿较高。

夫妻独生属性对生育意愿没有显著影响的结果,在妻子生育意愿模型和丈夫生育意愿模型中保持稳健。类似的,对生育重要性的认知程度越高,即认为生育孩子对婚姻稳定的作用很大,妻子或丈夫不打算生育的概率越低。

生育意愿的夫妻差异及其对生育行为的影响

男性和女性平均生育意愿在数量上没有显著差异,但不能排除夫妻之间生育意愿的差异。以单独夫妻为例,接近30%的夫妻生育意愿不一致。其中,在13.77%的家庭中妻子的生育意愿高于丈夫,而在14.98%的家庭妻子的生育意愿低于丈夫。此时,只调查夫妻一方(或女方)的生育意愿,往往会高估实际的家庭生育意愿。

由于测量的问题,在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为的过程中,难以有效控制生育能力(包括“生”的能力和“育”的能力)的影响。生育意愿的实现受生育能力的限制,且与生育能力可能存在相互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绝经期的妇女,逐渐意识到生育行为难以实现,也会主动降低自己的生育意愿。若以15~49岁育龄期平均的生育意愿为测算依据,显然会高估育龄晚期妇女的生育意愿。在养育能力方面,经济因素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具有重要影响。生育的机会成本,以及教育、住房等直接费用,都会限制生育意愿的实现。

综上所述,在夫妻生育意愿存在错配或不一致的情况下,忽视生育行为的合作属性而仅调查夫妻一方的生育意愿,可能会高估家庭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同时,受生育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年龄段妇女的生育意愿不同,采用平均的生育意愿也会高估高龄妇女的生育意愿。生育意愿只是理论上的最大值,如果将其视为必然发生的真实值或近似值,显然是不恰当的。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要否定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的预测作用,只是需要科学、合理的使用,否则就会误导社会和政策制定者。

(卿石松系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丁金宏系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摘自《中国人口科学》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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