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庇护“港湾”安全(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2016-11-26
《反家庭暴力法》庇护“港湾”安全(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Q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案例:张某和刘某通过网络相识,婚前即发生了性关系。婚后张某一直怀疑刘某作风不正派,另有第三者,为此经常猜疑,对刘某实施打骂。特别让刘某不能忍受的是,刘某身体不适,张某将其捆绑强行发生关系。刘某欲与其离婚,可张某以杀刘某全家威胁,使刘某生活在极度痛苦中。
A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定义更准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刘某可以依《反家庭暴力法》寻求救助,可以依《婚姻法》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Q 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
案例:姜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小武和奶奶共同生活,判归姜某抚养,赵某外嫁他省。不久姜某与带有一个孩子的离婚女子吴某再婚。再婚后,因奶奶生病,无力照顾小武,小武回到了姜某身边。姜某在外地打工,孩子由吴某照料。吴某偏向自己的孩子,经常以不听话为由,训斥小武,动手打小武,不给小武饭吃。村委会从村民中得知此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将一天多没有进食的小武救出,安排到附近一家福利机构。
A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反家庭暴力法》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Q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曹某嗜酒,酒后经常闹事、打老婆。一日下班后,他和哥们聚会又喝了不少。到家后,妻子谢某唠叨了几句,竟遭到他一顿暴打。谢某刚一还手,曹某顺手从茶几上抓起一个茶杯向谢某的头部砸去。谢某捂着头从家中跑出,向公安机关求助,去法院起诉离婚。
A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编辑吴忞忞 mwu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