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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再思考

2016-11-26

长江丛刊 2016年26期
关键词:霍布斯意志上帝

谢 婧

关于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再思考

谢 婧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以自我保全为逻辑起点,以灰暗的人的形象和自然状态为其理论的假设前提,论证了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创造出具有强大权力的国家,并以法律为手段确保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但该种分析路径也有其现实的局限性。

理性 假设 自然状态 自然法 评价

一、理性的解放:自然法走下“神坛”与霍布斯自然法的构建

(一)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

自中世纪以来的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论深刻地影响了近代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和分析思路。唯实论者认为,上帝的本质特征归于理智,理智优先于意志。理性就是何为正确,它根植于上帝却不为上帝所改变。万物根据自身向善和实现自身目的参与宇宙秩序。作为理性造物的人对这一秩序的参与即是自然法,通过参与,人人分享了神圣理性,获取了适合自己的行为。唯名论者认为,上帝的本质特征归于意志,意志优先于理智。上帝按照意志创造世界、决定人的命运。上帝的意志是信仰的最高原则,理念与事物都是偶然的产物,上帝不是通过理智中的原型直接创造世界,而是以偶然的意志行为创造了一个偶然的世界。

(二)霍布斯自然法视野与路径的转变

唯名论和意志主义深刻影响到了霍布斯。霍布斯将上帝的本质特征归于不可抗拒的力量和绝对的自由意志,上帝凭借意志统治世界,而不是通过理智以及普遍的道德法则与世界发生联系。他通过将上帝归于无限的权能和绝对意志,认为上帝是不可知的,唯意志的,宇宙和世界中并不存在先在的理智、规范、目的和价值。人们企图认识上帝的努力是一种虚妄的迷信,以此切断了在自然与神恩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性。自然本身可以提供完美,人们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创造和构建新的个人和群体生活模式,孤立的个人不再受任何外在的限制,不再服从他人或某种等级秩序,人的理性可以建立合理的道德、法律和国家。霍布斯划清了理性与信仰的边界,建立神权于天启和信仰,建立人权于理性,并剔除传统自然法越来越成为自然目的论形而上学因素的理念,结合近代宗教改革与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立于世俗社会,以人的现实理性解放为依托,通过推理与假设,构建其自然法学说,将中世纪以来的神学方法论和神学观一扫而尽,让自然法走出了神学视野,走下了神坛,为其世俗化的自然法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逻辑前提:灰暗人性和战争状态

霍布斯以世俗社会为视角,以人的理性为依托,通过推理与假设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自然法就是凭借理性发现的戒律,或者一般法则,这种戒律或者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生命的事,主张人们去做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该结论的得出主要是基于两个假设性的前提:

(一)灰暗的人的形象

不同的人的形象必然导致不同的法的体系。霍布斯生活的时代主要是在英国内战时期,他对社会现实的认识缺少了人性中光辉的色彩,充满了人性本恶和自私的假设。霍布斯关于人的形象的认识受到了古希腊智者派修昔底德本能与权力学说和唯名论的深刻影响。修昔底德认为,强者统治弱者,法律要反映强者的利益,人因而具有追求权力的本能。宗教改革的先驱马丁路德认为人因为原罪在根本上就是腐败的,失去了原初的自然本性。上述两种思想强化了霍布斯关于人灰暗形象的特点,一方面,他把人看作是有自然欲望的、冲动危险的动物,人的本性中存在三个引发争执的因素:竞争、猜疑、荣誉。竞争致使人逐利益,猜疑致使人保安定,荣誉致使人求名利。因而他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成狼与狼的关系,人天生就是自私自利的;另一方面,受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以及自然科学兴起以及自然法世俗化的影响,霍布斯又看到了人具有理性的一面,具有从前政治国家走向政治国家的认知能力和觉悟。

(二)凸显战争与冲突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假设,在国家出现之前有这么一种前国家状态,具体可以设想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那里,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的观念,也没有共同的权力慑服众人。人是天生自由的,人的能力在各方面大体是平等的,自然和社会资源相对充裕的,人们各安其所,很少彼此侵犯;第二阶段,随着人口的大量增加,自然和社会资源相对匮乏,处于人自私自利、自我保全、获取快乐、满足自然欲望的本能,人们会为了争夺物质利益互相竞争、互相杀戮,彼此都力图征服或摧毁对方来剥夺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生命。竞争、猜疑和对荣誉的不停追逐导致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普遍战争状态。人们不断处于暴死的危险之中和对死亡的无限恐惧之中。

三、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社会契约与国家权力

霍布斯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摆脱死亡恐惧、保全生命必然产生追求和平、摆脱战争状态的愿望。于是人的理性会选择遵守大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也就是自然法。因而霍布斯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人们如何在社群中以和平的手段保全自己,其自然法的首要原则是“自我保存”原则。他系统地提出了19条自然法的内容,大多数都是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单纯报复、禁止侮辱他人、所定信约必须履行等等。理性所建立的自然法,最重要的就是第一条即寻求和平,信守和平。但是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是冲突的,自然法虽然存在,但仅仅意味着它的可行性,并不意味着它们必定发生效力。要使它们发生效力只有一个办法,即设立一个权力,这一权力能够让任何违规行为变得极为不利甚至不可能。这种另外设立的权力就是国家,主权者作为国家的人格代表拥有并实施这种权力。为达到此目的,首要条件就是通过一个普遍的契约使人们同意彼此放弃相同的权利给第三者即国家或主权者,第三者运用手中强大的权力迫使每个人都遵守自然法,以摆脱战争状态,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此即霍布斯浓厚的国家主义社会契约理论。

霍布斯强调,从自然状态下建立的国家应该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君主具有自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不能有任何不满和反抗。反抗君主权力就违背了个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又使人类退回到自然状态的危险。同时,他认为,善与恶的一般规则只存在于国家之中,在国家之外,善与恶具有严格的个体意义,与单个人的状态有关。关于善恶行为本身,按其自然本性是中立的,只有通过一个更高存在者的命令才具有价值,正义的标准不存在于永恒真理当中,而在于国家的意志决断当中,凡是立法者所制定的,人们必须认为它是好的。霍布斯还把国家的权能与上帝的权能等同起来,认为统治者的义务是对上帝权能的全部模仿。他强调,为消除人们对绝对权能的怀疑,制定好的法律是统治者的义务,好法的前提是有好的立法者,而好的立法者是指其应体现公共利益,好的法律存在于统治者和民众利益的一致性当中。

四、关于霍布斯思想的评价与再思考

作为唯名论者的霍布斯的自然法摆脱了宗教神学的影响,他的自然法中没有启示、没有神秘主义,他转变了构建视角,采用推理与假设的方法在理性、个人主义等价值基点上发展出了独特的自然法思想。为了寻找和平与秩序,他认为人们应当遵循普遍的行为法则,即自然法。同时针对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效力的非强制性,他提出人们应当对等让渡自身权利给国家或者主权者,赋予主权者绝对权力和不可推翻性。他认为国家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主权者应颁布强有力善的法律,来维护个人权利,来保全人的生命,来排除人们对战争状态下的恐惧,最终实现和平与秩序。在善的制定法面前,自然法成为了公道、正义等法律的道德基础。霍布斯的自然法原则是功利主义的,他认为人们是为了长远利益为了自我保全才签订了权利转让契约。霍布斯思想中具有的平等、权利观念,以及行为因更高存在者的命令而具有价值的观念具有自由主义和实证主义色彩,具有很强的积极和开拓的意义。但是,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局限性在于:其理论前提人性灰暗的假设是否成立?自然状态的假设是否存在?实际上,从其生活的时代可以推测出其笔下的野蛮人和原始时代实际上是近代人,他把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特征搬到了自然状态。

[1]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M].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何涛.从霍布斯与愚人之争反思霍布斯的人性理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2.

谢婧(1989-),女,重庆人,研究生,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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