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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研究与古希腊演说—以德谟斯提尼《诉美狄亚斯》为例[1]

2016-11-26李尚君

文贝:比较文学与比较文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美狄亚陪审员雅典

李尚君

(上海师范大学)

表演研究与古希腊演说—以德谟斯提尼《诉美狄亚斯》为例[1]

李尚君

(上海师范大学)

本文将通过个案考察,对表演研究在阐释古希腊演说辞文本上的应用进行尝试,在阐释表演研究学术背景和方法论特征的基础上,从演说者与听众关系的角度审视古希腊演说家德谟斯提尼的演说辞《诉美狄亚斯》,重点分析演说辞中对陪审员特定情感的诉求、对事件性质的阐发以及对陪审员职责的强调这三种主要的修辞策略,以期在演说场合的具体语境下解读其表述方式并探讨其可能具有的社会功能。本文试图说明,德谟斯提尼在演说中调动陪审员的情绪,引导陪审员对事件性质和自身职责的认知,都是出于他对表演情境的考虑,而与之相关的修辞策略反过来又表达了对表演情境的否定,揭示出其重新定义演说表演场合的意图。在此过程中,德谟斯提尼塑造了陪审员的政治角色:这些因身处法庭现场而拥有政治权威的普通公民通过参与对案件的判决,而使诉讼当事人演说表演的影响力波及整个城邦的日常生活。由此可以展现出演说表演在雅典民主政治背景中实现其社会功能的主要途径。

表演文化;修辞;雅典民主

演说辞在古希腊文学宝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西方的修辞学传统和政治文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希腊古典时代的演说辞主要来自民主制的雅典,时间上集中于公元前5世纪末和前4世纪。当时,雅典的演说大致分为三类:其一是在公民大会和议事会中用于政治提议的“商议性演说”(sumbouleutikos logos),其二是公民法庭中控辩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演说”(dikanikos logos),其三是在特定仪式或节日庆典上发表的“展示性演说”(epideiktikos logos)。在存世演说辞中,诉讼演说占绝大多数,其中一些可能是训练修辞术的习作或范本,但大部分是为真实的诉讼而写作的,并在实际使用之后进行过修订,因此不仅具有修辞学意义,也蕴含着一定的史料价值。

然而,很长时间以来,这些演说辞虽然作为修辞学的经典文本而成为效仿和研究的对象,其更深层次的价值却不曾为学者注意。直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历史学家才开始把演说辞当作研究雅典民主政治的史料。[2]丹麦学者汉森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参见Mogens Herma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Structure, Principles and Ideology (Oxford: Blackwell, 1990)。此后,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进一步启发了学者们对古希腊演说的考察,在此过程中,借鉴于语言学的“言语—行为”理论和文化人类学的表演研究先后得以运用,逐步挖掘出演说辞文本的丰富内涵。其中,表演研究是目前的最新趋势,它有助于我们在更具体的语境下理解古希腊演说的表述方式和社会功能。因此,本文将对之予以重点关注,在阐释其学术背景和方法论特征的基础上,尝试通过德谟斯提尼演说辞《诉美狄亚斯》 的个案分析,从演说者与听众关系的角度展示表演研究的具体运用方式,及其所揭示出的古希腊演说辞的深层意义。

表演研究(performance study)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文化人类学领域兴起并逐渐普及的一种研究视角和方法,目前,“表演”一词已然成为连接多种学科的术语,包括语言学哲学、人类学理论和政治社会学。它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整体性影响甚至被称为继“语言学转向”之后的“表演转向”(the performative turn)。[3]参见Werner Riess, Performing Interpersonal Violence: Court, Curse, and Comedy in Fourth-Century BCE Athens (De Gruyter, 2012), 10—16. 我国民俗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已经注意这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并且开始译介相关著作,关于表演研究的基本理论,可以参见:Richard Bauman理查德·鲍曼,《作为表演的口头艺术》 Zuowei biaoyan de koutou yishu [Verbal Art as Performance],杨利慧 Yang Lihui、安德明 An Deming译(桂林[Guilin]: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Press],2008),5—6。

在西方古典学和古希腊史研究中,英国学者西蒙·戈德希尔(Simon Goldhill)是倡导运用表演研究的视角与方法考察古希腊文化的代表人物,他于1999年与罗宾·奥斯邦(Robin Osborne)共同主编了《表演文化与雅典民主》一书,并且在该书导论中提出,诗歌的公共朗诵表演、戏剧表演、体育竞技、宗教节日活动以及公共政治演说共同构成雅典的表演文化,它与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密不可分的。戈德希尔不仅提炼了雅典表演文化的一些关键特征,更重要的是,还说明了表演文化研究视角的基本思路。他在对表演研究多种具体形式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指出,表演研究是一种文化分析的方式,“表演”作为一个解释性的核心术语,用于研究主体在社会规范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之中进行自我表达的方式。综合戈德希尔所介绍的各种有关表演研究的理论,我们可以看到,表演研究的核心是将表演作为一种交流行为,着重考察这种交流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功能。表演行为被视为某个社会的文化价值的展示方式,是某个社会自我规范与自我表达的基础。同时,表演行为中使用的语言,其意义不只在于所表达的具体内容,更多的在于其表达方式本身,或者说,这类表达行为的功能不只是汇报、描述和提议,而更有着积极的创造性的功能。[4]Performance Culture and Athenian Democracy, eds. Simon Goldhill and Robin Osborn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11—15.

演说作为古希腊表演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上述戈德希尔所阐发的表演研究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势必能够展现出更加丰富的意义。事实上,将演说视为一种语言交流行为并据此分析其政治社会功能的研究路径,从20世纪80年代便开始受到西方学者的重视,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学者是约书亚·欧博尔(Josiah Ober)。他依据语言学家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分析古希腊演说辞文本,与表演研究实有异曲同工之处。而表演研究在对演说这样的口头表演形式进行深入考察时,自然也离不开语言学领域相关的文本分析手段。

欧博尔的代表作《民主雅典的大众与精英:演说术、意识形态与民众的权力》出版于1989年。该书中,他将公民大会演说与诉讼演说视为雅典社会中“大众”与“精英”之间针对民主政治意识形态的话语交流形式;并且指出,雅典社会与政治的决定、行为与判断,都是意识形态与话语的产物,这种意识形态与话语在民主政治的秩序中发挥着作用,同时也是对外部事件的回应。[5]Josiah Ober, Mass and Elite in Democratic Athens: Rhetoric, Ideology and the Power of the Peopl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 42.在欧博尔看来,演说者虽然都属于“精英”阶层,但是他们是在对“大众”进行演说,也就必须使自己服从于“大众”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是通过一些特定的“符号”表达出来的,演说者会在演说中运用这些“符号”。所以,欧博尔试图从演说辞史料中发现各种被经常运用的“符号”,并在这些“符号”的基础上复原民众的政治意识形态。[6]Ibid., 40—44.他特别强调,不能将演说辞作为雅典社会与政治现实的直接描述与反映,而必须考虑到演说所运用的特殊表述方式,即修辞。因此,他从公民大会演说辞和诉讼演说辞中发现了许多“虚构”(f iction),例如,演说家自称为不善言辞,或者将所有听众都视为具有同等的经济地位。这些“虚构”得到雅典“大众”的认可,并且正是在这些“虚构”的基础上,“精英”与“大众”之间形成了一致的意识形态,从而实现阶层关系的政治平衡。[7]欧博尔的详细论述,见Ibid., 182—191, 240—247, 226—230。这一分析路径集中体现出欧博尔对演说的认识方式,他已经意识到,演说作为一种语言交流行为,具有重要的政治社会功能,交流既是达成某种目的的途径,同时,交流本身也是一种目的,通过演说这种交流行为,政治意识形态在特定的“符号”系列中得以表达,并且在集体行为的层面上发挥效用。[8]Ibid., 45.因此,欧博尔认为,这项关于意识形态的研究,可以解释雅典民主政治何以正常运作与持续稳定的原因。

与欧博尔的话语分析相比,表演研究则是进一步将演说置于特定的表演情境中加以考察,为分析演说这一言语行为提供了一种更具体的语境。对于表演研究而言,表演行为被看作“情境性的行为,它在相关的语境中发生,并传达着与该语境相关的意义”[9]理查德·鲍曼,《作为表演的口头艺术》,31。。这种表演情境既包括社会文化层面的语境,也特指有着明确时空界限的表演场合。对特定场合中表演行为的考察,尤其注重如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表演可以引起人们对表演行为本身及其技巧的特别关注和高度意识,这是表演行为的显著特征;其次,表演行为对表演者提出特殊的形象要求,观众对表演者本人的看法与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表演的成功与否;再次,表演者必须发挥对观众的掌控能力,通过这种掌控,表演行为能够创造性地影响社会结构,这也是表演之所以具有重要社会功能的关键所在。[10]鲍曼在《作为表演的口头艺术》书中比较集中地阐释了表演的各方面特征。关于人们对表演行为及其技巧的关注,参见该书中译本第12页;关于表演者在表演行为中的重要地位,参见第34—36页;关于表演者掌控观众并且对社会结构发挥潜在的改变与创造作用,参见第49—51页。

本文特别关注上述第三方面—即表演者与观众的关系问题,将以德谟斯提尼的演说辞《诉美狄亚斯》为个案,详加阐释。但在此之前,为了更好地展示表演研究方法在古希腊演说上的具体应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欧博尔和维尔纳·里斯(Werner Riess)各自对《诉美狄亚斯》的分析加以简要比较,辨析异同。欧博尔曾有关于该演说辞的专论文章[11]Josiah Ober, “Power and Oratory in Democratic Athens: 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The Athenian Revolution: Essays on Ancient Greek 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heor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86—106.;里斯的相关论述则见于其专著《人际暴力的表演: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法庭、诅咒与戏剧》,该书体现了近年来西方学者以表演研究方法考察古希腊演说自身特征与社会功能的尝试。[12]Werner Riess, Performing Interpersonal Violence: Court, Curse, and Comedy in Fourth-Century BCE Athens.

《诉美狄亚斯》之所以得到学者们的共同关注,在于其内容与风格上的典型性。作者德谟斯提尼是公元前4世纪雅典极具影响力的政治领袖,也是传统上所谓古希腊“十大演说家”中最重要的一位,他对修辞技艺的掌握和运用最为丰富而娴熟,其存世演说辞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展现了雅典政治演说的表演特征。《诉美狄亚斯》是德谟斯提尼因受到美狄亚斯的暴力侵犯而对其提起控诉的起诉演说辞,根据该演说辞的说法,在一次狄奥尼索斯节的戏剧竞赛现场,美狄亚斯殴打了担任合唱队长的德谟斯提尼,并且在节日庆典之前蓄意毁坏德谟斯提尼出资准备的庆典用具,阻挠其进行公益捐助。为此,德谟斯提尼在控告美狄亚斯时选择了公共诉讼中非常严重的一种形式:probolē。这种诉讼形式首先在公民大会中进行,并由民众表决是否支持起诉者的控告,之后再通过法庭审判给出正式的判决结果,其中,公民大会中的控诉程序就称为probolē,有预审的意思。[13]probolē由pro-(在……之前)和bolē(攻击)构成,可以理解为“预先攻击”“先发制人”。德谟斯提尼对美狄亚斯的控告在公民大会中已经获得民众的支持,《诉美狄亚斯》则是为之后法庭审判所准备的演说辞,其中既蕴含着欧博尔所关心的精英与大众的话语交流,也保存了法庭现场演说表演的诸多痕迹。

欧博尔对该演说辞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德谟斯提尼如何分别呈现其本人与被告美狄亚斯的各自形象;其二是精英与大众之间围绕timē(荣誉、尊严)概念所进行的话语交流。关于第一个问题,欧博尔指出,德谟斯提尼和美狄亚斯都属于精英阶层,既有政治影响力又颇为富有,而陪审员则多数来自平民阶层,这一阶层对立使德谟斯提尼在演说时面临着某种张力:他不能否认自己的精英身份,却还要表现为与民众站在一起。因此,德谟斯提尼将美狄亚斯塑造成为富不仁的典型,而声明自己以个人财富用于城邦公益,是民众和法律的战友。[14]Josiah Ober, “Power and Oratory in Democratic Athens: 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76—78.在timē的问题上,欧博尔详细分析了德谟斯提尼如何使贵族传统中个人荣誉意义上的timē服从于民主意识形态中公民尊严意义上的timē。[15]Ibid., 101—105.他将这些分析归结于演说的政治社会功能,他认为,通过演说—尤其是法庭诉讼演说,某种共识得以形成,作为雅典社会话语基础的意识形态是在演说公开辩论的实践中建立起来并不断调整的[16]Ibid., 92.,因此,在雅典民主政治的运作中,演说家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关键环节,民主政体与演说家之间的动态关系是雅典民主政治存在的基础。[17]Ibid., 104.

上述欧博尔的分析侧重于讨论社会层面的阶层类型对德谟斯提尼演说中话语表述方式的影响,与之相比,里斯则更加聚焦于表演情境层面。他主要关注演说者如何呈现暴力行为的问题,指出演说情境造成的另一种张力:受害者既要公开展示自己受到的伤害以博取陪审员同情,但又不能表现得懦弱,否则会给受害者的自尊带来二次损害。里斯发现,德谟斯提尼尽管罗列出美狄亚斯对他的诸多侵犯行为,却并未明确描述剧场中受到后者殴打的具体情景,这是因为向听众再现受害过程意味着再度受辱。对此,只有在演说表演的语境中才能加以理解。这种掩盖或淡化侵害行为的做法,在里斯看来正是演说表演呈现暴力的基本策略。[18]Werner Riess, Performing Interpersonal Violence: Court, Curse, and Comedy in Fourth-Century BCE Athens, 106—111.分析过暴力呈现方式以后,里斯同样探讨了演说表演的社会功能。他认为,通过呈现暴力,演说者为特定行为赋予不同的象征意义,诉讼中的获胜者实际上就是成功地将自己对行为意义的阐释传达给听众并使之接受的一方,法庭中围绕“暴力”意义的公开交流可以使平息暴力的话语散播于整个公民社会的日常生活之中。而且,里斯也借鉴“言语—行为”理论指出,演说表演经由法庭判决而重塑社会秩序,确认民众权力,并最终发挥对现实的建构作用。[19]Ibid., 142—151.

不难发现,欧博尔与里斯都是将诉讼演说视为话语交流行为,从表述方式和社会功能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考察视角的不同,欧博尔的初衷是研究雅典民主政治的权力和稳定问题,因而以社会阶层的结构为切入点,强调精英与民众的交流,聚焦于这种交流过程中体现出的阶层关系、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因素。里斯则专门考察“暴力”这一特定的社会文化行为在古代雅典的表现方式,在讨论演说如何呈现“暴力”现象时,将演说者与听众这一层关系也纳入对演说话语交流的分析之中,借助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更为关注演说者在表演过程中的心态和特定文化语境下的价值观念因素。在有关交流行为的探讨方面,里斯的分析对欧博尔的论证起到丰富和深化的作用,同时也为有关演说社会功能的结论提供了更具实质性的依据。但是,欧博尔和里斯都忽视了《诉美狄亚斯》中表现演说者与听众关系的内容,从表演研究视角来看,这一关系为理解表演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对于这方面的探讨,《诉美狄亚斯》同样具有典型性,通过分析演说辞中的相关表述,将能更清晰地呈现出修辞策略在表演行为中发挥社会功能的途径。本文第二部分即尝试对此加以论述。

表演者与听众的关系是表演行为结构性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于表演者在特定表演场合中对自身处境的强烈关注。欧博尔虽然曾经论及《诉美狄亚斯》中德谟斯提尼在进行演说时所面临的处境,但主要是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着眼,而没有分析演说表演场合更为具体的语境。

关于演说者在法庭中的处境,亚里士多德指出,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事务,与作为听众的陪审员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诉讼演说在修辞方面更加需要能够影响听众心理状态的情感手段。[20]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b22—31.他注意到,演说者面对不同的听众会受到不同的“裁判”,朋友和敌人、愤怒的人与情绪平和的人对待演说者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21]Aristotle, Rhetoric, II, 1377b28—1378a5.但是,对于情感手段,亚里士多德持批评态度,他认为诉辩双方在演说中应当做的只有“阐明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发生”,就连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与正义与否—都应予以阐发;而更将情感手段置于这一要求的对立面,称之为“事实以外”的修辞策略,甚至提出,法律应该禁止演说者将听众引向愤怒(orgē)、嫉妒(phthonos)和怜悯(eleos)等情感。[22]Aristotle, Rhetoric, I, 1354a11—31.尽管如此,情感手段运用的必要性却不可否认,它源于演说者与听众之间存在的某种裂隙:诉讼案件的“事实”本身一般并不涉及陪审员的个人利益,而诉讼当事人与陪审员之间的阶层差距则进一步扩大了这种裂隙。因此,演说者必然诉求于陪审员的情感,将他们的注意力引向“事实以外”(eksō tou pragmatos),利用情感手段影响陪审员的判决行为。这在某种意义上是诉讼演说作为表演行为的本质特征的体现。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观察到的那样,在《诉美狄亚斯》中,德谟斯提尼也非常注重使陪审员处于特定的情感状态:对他本人应表示同情,对美狄亚斯则要心怀愤怒。德谟斯提尼在开始正式陈述事发经过之前就向听众申明:

对于你们其他人,由于身处事外(eksō tou pragmatos),这些事情本身可能并不值得进行诉讼;但是,我要讲的是那些你们都会感到愤慨(aganaktēsete)的事情。[23]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15.

这里的“身处事外”与亚里士多德所谓“事实以外”在古希腊语中是同样的短语(eksō tou pragmatos),并且都是与情感联系在一起的。可见,在雅典民主政治的法庭审判中,与诉讼事件本身无关的其他因素会发挥重要作用,演说者利用“事实以外”的陈述去引发“身处事外”的陪审员表现出特定的情感,是当时诉讼演说中常见且得到人们认可的方式。由于诉讼所针对的事件并不关涉演说现场的所有人,当事人与陪审员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诉求,所以,激发某种普遍情感就成为引导听众共同关注演说叙述内容的首要途径。[24]演说中对陪审员特定情感的吁求反复出现于多处,关于愤怒,诸如第70、76、100、108、123、127、215等节,关于同情,诸如第99、105、148等节。

这种情感手段的运用到演说接近结尾的部分以极其生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德谟斯提尼指出,美狄亚斯将自己的孩子带到法庭现场,并会在申辩过程中痛哭流涕,以博得陪审员的同情。这很可能的确具有强烈的表演效果,因此德谟斯提尼才会在美狄亚斯申辩之前事先予以抨击,以削弱其将对听众情感产生的影响。他将美狄亚斯在法庭中的情绪化表演与其平素的蛮横无理进行对比,以揭示其虚伪。[25]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186—187.可见,作为修辞策略的情感手段受到演说者的高度重视,美狄亚斯的做法必然是出于演说之前的精心准备。德谟斯提尼也在演说一开始即从情感角度对自己本次诉讼中的地位进行了界说:

雅典人,如果我要指控他(指美狄亚斯)是由于违法提议或外交失误,或是诸如此类的罪名,那么,我没有资格请求你们的善意(ouden an humōnēksioun deisthai)。因为我知道,在涉及这些事务的诉讼中,原告应该只陈述事实,而被告则可以请求同情(paraiteisthai)。但是,……,我自己遭到殴打,并且受到其他合唱队长不曾遭遇过的侵害,民众曾对此群情激愤(aganaktēsas kai sunorgistheis),我依据民众做出的决定提起诉讼,便不能羞于向你们请求善意(deisthai)。[26]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5.

此处,德谟斯提尼指出了自己在此次诉讼中不利处境:按照人们一般的认识,公共诉讼中的被告往往更容易博得陪审员同情。为此,身为原告的德谟斯提尼强调,此次公共诉讼与众不同,因为他本人才是暴行的受害者,所以更加值得同情。并且回顾民众在暴行发生时的反应,试图重新唤起听众对美狄亚斯的愤怒。这体现出德谟斯提尼试图扭转自己在该场合下不利处境的努力,他为了扭转陪审员惯于同情被告的情感倾向,抵消美狄亚斯争取同情的戏剧性表现,故而希望在演说时能使作为现场听众的陪审员自始至终沉浸在某种于己有利的特定情感状态之中,这将对说服陪审员并赢得诉讼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谟斯提尼在此次诉讼中的不利处境还源于审理之时与事发之时已相距两年之久,这一时间跨度更会降低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度,模糊相关记忆,甚至改变原有态度。对此,德谟斯提尼一方面极力强调他在事发当时就曾通过“预审”(probolē)程序得到全体民众的支持与见证。[27]Ibid., 1—2.另一方面同样诉诸情感手段,在演说结尾处,重提两年前公民大会的“预审”情景,全体民众当时都对美狄亚斯表示愤恨,强烈要求德谟斯提尼对其提起诉讼,那么如今就不该判其无罪。[28]Ibid., 215—217, 226—227.德谟斯提尼在唤起人们记忆的同时,还更加注重激发人们同样的态度与情感。

当进一步审视《诉美狄亚斯》这篇演说辞时会发现,德谟斯提尼对演说表演中自身处境的关注和理解较之亚里士多德的概括要更为复杂而深刻,他所采取的因应之术也并不局限于情感手段,而是还结合着对事件性质的充分阐发,以及对陪审员职责的反复强调。这些更加丰富且缜密的修辞策略显著地体现出演说话语经由特定场合下的表演而发挥其社会功能的方式。因此,接下来将就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从通篇结构来看,该演说辞共分为227节,其中却只有第13—18节叙述了此次诉讼所针对的事件经过,其余篇幅若按亚里士多德的严格区分则皆属于所谓“事实以外”的内容。这一比例似乎预示了德谟斯提尼采用修辞策略的复杂性。在核心的事实陈述之后的第21节中,他对接下去的演说内容进行了提示,声明将要依次叙述美狄亚斯对德谟斯提尼本人一贯的侵犯行为、对民众犯下的恶行及其日常生活中的品格。可事实上德谟斯提尼并未严格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演说,而是不断岔开话题,引入各种议论,直至第77节才重申将叙述自己一向所受美狄亚斯的侵害。第78—122节是围绕该话题相对集中的陈述,其后第128—135节集中列举了美狄亚斯对其他人的迫害,第143—174节则是对美狄亚斯平素行为的抨击。这虽然大体上完成了第21节中所设定的演说计划,但穿插于各处的大量议论仍使该演说辞显得结构散漫,因此,有评论者认为它也许尚未最终完成或未经修订。然而,麦克道威尔敏锐地指出,在真实演说情境中,演说者会随机应变地调整自己的内容,而听众也未必特别关注演说者是否按照自己先前声明的计划进行陈述。[29]Demosthenes: Against Meidias (Oration 21), ed. Douglas M. MacDowell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0), 24—25.换言之,从表演研究的角度看,这篇结构散漫的演说辞很可能正为我们展现了雅典公民法庭中演说表演的真实场景。

如前所述,在第21节的提示之后,从第25节开始演说转入一段长篇议论,直到第77节才重回原先的计划。因此,就本文论述目的而言,第25—76节这一部分极具代表性,值得着重分析。它包含若干段落:第25—41节假设美狄亚斯将会提出的三种辩驳,并一一予以反驳(分别是第25—28节、第29—35节、第36—41节);第42—50节是关于法律的论述,阐释美狄亚斯“侵犯”(hubris)行为的严重性;第51—57节突出合唱队长身份的神圣性,证明美狄亚斯的渎神罪行;第58—76节列举他人事例作为类比,烘托美狄亚斯行为的恶劣。这些小段落之间明显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议论几乎全部归结于如下三个方面:对陪审员特定情感的诉求、对事件性质的阐发以及对陪审员职责的强调(诸如第28、33—34、37、57、70、76节)。而且,这三方面总是紧密结合,同时出现。除这部分段落以外,类似内容还反复见于演说辞的其余部分,比如在追溯美狄亚斯以往对德谟斯提尼的侵害过程中的第97、98节和之后作为总结的第126—127节,以及演说结尾的另一番议论。如此再三重申,令通篇演说呈现夹叙夹议、千回百转的特征,也让修辞策略的作用展现得淋漓尽致。从中可以看到德谟斯提尼对表演情境中自身处境的密切关注和因应之术,以及试图掌控自己与听众之间互动关系的努力。关于上述三个方面,修辞的情感手段前文已经论及,以下将重点检视同样作为修辞策略的另外两方面内容。

德谟斯提尼指出,自己在担任合唱队长期间受到的侵害发生于众目睽睽之下,事实清楚,被告美狄亚斯无从辩驳。[30]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42, 151.于是,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便在于对事件性质的阐释。为此,德谟斯提尼声明自己是以合唱队长的身份遭到美狄亚斯侵犯的,该身份以城邦为名义(ho te gar khoros ēn tēs poleōs)[31]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26.,这就强调了诉讼的公共性质。他在演说辞的其他地方对自己合唱队长的身份还进行了再三界定[32]Ibid., 31, 34, 55, 61, 74.,并以“立法执政官”(thesmothetēs)和“执政官”(arkhōn)的公共身份作类比,证明美狄亚斯侵犯身为合唱队长的德谟斯提尼实际上就是侵犯了法律以及属于民众和城邦的荣誉。[33]Ibid., 31—34.在此前提下,德谟斯提尼坚称自己是以法律和民众的名义控告美狄亚斯[34]Ibid., 40.,反驳后者所谓出于私人矛盾的说法。[35]据德谟斯提尼的说法,美狄亚斯很可能声称,德谟斯提尼之所以控告自己,是由于德谟斯提尼是自己的敌人,见Ibid., 29.同时,他又指责美狄亚斯将私人仇恨介入公共事务:在德谟斯提尼担任合唱队长进行公益捐助期间,美狄亚斯“以私人身份”(idiōtēn onta)出于仇恨(ekhthros)而对其进行侵犯,完全不顾城邦的公共庆典和法律。[36]Ibid., 61.德谟斯提尼进而举例说明,在法律和民众意愿面前,私人仇恨应该受到抑制[37]Ibid., 62—65.,而美狄亚斯的做法却是将私人仇恨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破坏了法律和民主政体的平等公正原则。[38]Ibid., 66—67.

强化美狄亚斯罪行的公共性质,一方面是出于法律程序的考虑,试图以更重的惩罚给予对手致命的打击,另一方面则与公民法庭场合的特征以及德谟斯提尼在其中进行演说时的处境有关。雅典公民法庭中的陪审员从三十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当中抽签选出,大部分来自平民阶层,而诉讼当事人往往是富人,因此正如欧博尔所说,二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大众与精英的社会阶层对立。若从表演行为角度审视这种关系,它则意味着陪审员一般会将法庭诉讼视为精英阶层内部私人冲突的展示。在陪审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利益连结的情况下,这种展示对前者而言甚至可能具有一定的娱乐性。即使在公共诉讼场合,雅典民众对政治家之间私人关系的兴趣似乎优先于对城邦公共利益的考虑。[39]吕西阿斯的演说辞《诉埃拉托斯提尼》(Against Eratosthenes)也可为此提供佐证,该篇演说辞一开始就指出:本应首先陈述诉辩双方之间的仇恨(ekhthra),现在却要阐释被告“对城邦的仇恨”(pros tēn polin ekhthra);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仇恨,而是此次诉讼也涉及民众的公共利益。这种辗转迂回的特别说明正反映出作为演说听众的陪审们对诉辩双方之间的私人仇恨往往给予优先关注。见Lysias 12 (Against Eratosthenes), 2.因此,德谟斯提尼尽管极力强调诉讼的公共性质,却仍然详尽叙述了自己与美狄亚斯之间的私人仇恨,内容涉及美狄亚斯兄弟与德谟斯提尼的监护人合谋强迫德谟斯提尼担任战舰捐助[40]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77—82.,以及后来美狄亚斯对德谟斯提尼的多次诬告行为。[41]Ibid., 102—122:包括诬告德谟斯提尼逃离战阵和杀人等。德谟斯提尼在叙述这些事实之前特别指出:“陪审员们,我想你们当中有些人要听我们(指德谟斯提尼与美狄亚斯)彼此间的仇恨(tēn ekhthran)。”[42]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77.这说明,对于作为演说听众的陪审员来说,公共诉讼首先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人冲突的展示。所以,德谟斯提尼在公共诉讼演说中面临着一种张力:他一方面要将自己的指控诉求于法律和城邦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诉讼行为在陪审员眼中所表现出的一般特征。

身处此种张力之中,德谟斯提尼极力强调美狄亚斯侵犯行为的公共危害,以让事件得到陪审员的普遍关注。而且为了使之发挥真正的说服效果,则对事件公共性质的阐发绝不可流于空泛,因为他既会受到被告美狄亚斯对此说法的质疑与辩驳,也要面对陪审员对法庭诉讼展示当事人之间彼此私人冲突的期待。为此,利益的考量就成为阐发事件公共性质过程中更具实质性的话题。与陪审员对当事人之间私人冲突的好奇相联系的,是他们看待此类事件时所持有的某种功利性价值判断。为了迎合陪审员的这一观念,显示自己更真实的立场,德谟斯提尼要表明对个人利益的关注。他指出,在美狄亚斯的其他受害者当中,有些人默不作声,有些人试图讨回公道却无能为力,还有些人与美狄亚斯达成和解,从而获得个人的补偿。[43]Ibid., 20.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德谟斯提尼自己的做法,他通过诉讼途径来对抗美狄亚斯的暴行,特别声明“于我而言,从中得不到任何好处”,因此更加值得陪审员的善意。[44]Ibid., 28.这是从个人利益出发来寻求陪审员的同情。更进一步,利益的考量也将当事人与城邦公共事务联结在一起。

德谟斯提尼提出警告,面对美狄亚斯的侵犯,没有人会“鲁莽而愚蠢”(alogistos ē... athlios)到仍然愿意为公共事务出资,德谟斯提尼自己的捐助行为也会被认为是“疯狂”(maneis)或者出于philotimia。[45]Ibid., 66, 69.这里的philotimia本义是“爱荣誉”,一般情况下为褒义,是指一种通过从事公共事务而争取荣誉的美德,有时则指“野心”,偏向于贬义。[46]关于philotimia一词的多种含义,麦克道威尔曾经给出过比较全面的总结,他认为该词在公元前5和4世纪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公元前5世纪和前4世纪早期,更偏重于个人的荣誉感,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则具有为城邦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意思,见Demosthenes: On the False Embassy (Oration 19), eds. Douglas M. MacDowel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223—224. 同时参见Christos Kremmydas, Commentary on Demosthenes Against Leptin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191—192。在此处,其含义则更加微妙:德谟斯提尼将philotimia与“疯狂”“鲁莽”和“愚蠢”联系起来,突出其反讽意味,意在表明,私人仇恨一旦介入公共事务,也就同时造成对私人利益的功利化考虑,这将有损于雅典人对philotimia的正当理解,从而阻碍城邦公共利益的实现。这里,德谟斯提尼的主要目的在于表明自己的诉讼行为是为维护城邦公共利益,但是他同时又表示对个人利益的功利性考虑,并向陪审员暗示自己可能做出的另一种选择:美狄亚斯试图向德谟斯提尼提供贿赂以免予起诉,这将使德谟斯提尼与美狄亚斯达成和解,并获得大笔金钱补偿。[47]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151, 215.对此,德谟斯提尼在演说中表明断然拒绝的态度,彰显自己是在权衡过私人利益和城邦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选择了起诉美狄亚斯,以使其对事件公共性质的阐发更具实质性与说服力。

在德谟斯提尼看来,公共利益的关键在于维护法律权威。如果人们不再愿意承担公益事务,民众利益势必受到损害,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就是美狄亚斯之流使“个人力量胜过法律”(tēn idian dunamin kreittō tōn nomōn ousan)。[48]Ibid., 66.按照这一逻辑,德谟斯提尼更加有理由向陪审员宣称:美狄亚斯对众人犯下的罪行,是“僭越”(parabas)了法律,因此,“公正的判决”应该是以法律的名义给出的(tēs d’ huper tōn nomōn),而“你们就是其受益者”(humeis este klēronomoi)。[49]Ibid., 20.这边顺理成章地从阐发公共利益转入对陪审员职责的强调,比如,他严正提醒陪审员:

如果你们作为一直拥有权威的人(kuriōn)却对他们违背并蔑视法律的行径不感到愤怒(orgē),那么,即使以高尚而人道的方式为民众制定法律,也是毫无用处的。[50]Ibid., 57.

这里突出了陪审员的“权威”地位,并将这种身份所应承担的职责与“愤怒”这一情感因素联系起来,说明德谟斯提尼对陪审员职责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为了应对他在演说表演中的自身处境问题。

在通篇演说中,德谟斯提尼反复重申陪审员与城邦法律之间的一致性。例如,他对陪审员说,“当你们进行立法时”,要对它加以斟酌;“当你们已经立法之后”,就要“捍卫并执行”之。[51]Ibid., 34.更为详尽的阐释出现于演说结尾,德谟斯提尼指出,陪审员在进行审判时拥有掌控城邦一切事务的力量与权威(iskuroi kai kurioi),这种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tois nomois);反过来,法律本身无非是一种文本(grammata ... gegrammena esti),其“效力”(hē dunamis)又是来源于陪审员。因此,德谟斯提尼得出结论,向陪审员说明:“法律因你们而具有力量,你们则因法律而具有力量。”(hoi nomoi te humin eisin iskhuroi kai humeis tois nomois)[52]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223—224.在这段议论中,德谟斯提尼特别加入了两处插入语。其一是在提及陪审员的审判行为时,说明城邦所规定的陪审员人数:“或者两百,或者一千,或者是多少人”;其二是在提出陪审员的力量来自法律的观点之前,首先否定了其他的力量来源:陪审员享有权威,并非因为他们是从其他公民中唯一被召集起来的一群人(suntetagmenoi monoi tōn allōn politōn),不是因为他们有着非常强壮的身体,不是因为他们最为年轻气盛,也不是因为别的任何原因。[53]Ibid., 223.笔者认为,这两处插入语的作用在于凸显陪审员身份的特殊性,德谟斯提尼希望以此提醒陪审员:他们在进行审判时所扮演的角色之所以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公民身份,正是由于他们是法庭现场“两百或一千名”陪审员当中的一员。在日常生活中,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人普遍承认法律的权威。一篇很可能误归于德谟斯提尼名下的诉讼演说辞明确反映出这一观念,它的作者说,法律维系着政体(hē politeia)的运作和民众的生活,法律应该具有权威(ontōn kuriōn),其地位仅次于众神。[54]Demosthenes 25 (Against Aristogeiton I), 20—21,汉森即以此为据,证明公元前4世纪雅典法律的地位,见Mogens Herma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p.176, p.303。法伦加最近对这篇演说辞进行了更详细的分析,见Vincent Farenga, Citizen and Self in Ancient Greece: Individuals Performing Justice and the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542—548. 关于这篇演说辞的真实性问题,参见洛布古典丛书的介绍,Demosthenes, Vol. III, Loeb Classical Library (Cambridge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5), 515.德谟斯提尼在《诉美狄亚斯》中对法庭现场陪审员特殊身份的强调,使这种有关法律权威的观念与陪审员的判决行为结合在一起。他使用主动态动词对陪审员说,“你们将确保”(bebaiōte)法律,“你们将给予”(parekhēte)法律以权威地位(kurious)。[55]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224.通过这种表述方式,德谟斯提尼要求陪审员意识到,对于法律的权威地位,陪审员是具有主动性的,而且这种主动性正是来源于法庭现场,陪审员的判决行为将促成民众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并使法律在城邦生活中发挥其实际效力。

同时,德谟斯提尼还对演说情境给予更具现场性的关注,他向陪审员说,当法庭审判结束(epeidan anastēi to dikastērion),“你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不慌不忙地起身回家(oikade apeisin),不必担心在路上受到任何人的伤害。德谟斯提尼问道:何以如此?他自己给出的回答是,因为每个人都信任城邦的政体(pepisteuke tēi politeiai)。[56]Ibid., 221,引文中epeidan anastēi to dikastērion直译是具有拟人意义的“当法庭站起来”,即指法庭审判结束,陪审员起身离开。进而,德谟斯提尼用更强的语气反问:“你们难道就这样离开吗,并不确保我同样享有你们自己在回家路上所享有的安全?”[57]Demosthenes 21 (Against Meidias), 222.这极为生动地凸显了法庭现场的特殊性,将陪审员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与反思引回诉讼现场,要求他们从捍卫法律的高度重新审视德谟斯提尼在演说表演情境中的处境。

如果说德谟斯提尼利用情感手段对表演情境予以承认和直接的应对,并且在迎合表演情境与阐发事件公共性质的张力中寻求平衡,那么,强调陪审员的职责则是以否认表演情境的方式试图重新界定演说场合的意义。这种对表演情境的否认在《诉美狄亚斯》中也有明确的表示。比如,针对美狄亚斯将携带子女在法庭中声泪俱下的情感策略,德谟斯提尼声称自己却是“和法律以及陪审员誓言站在一起的”(tous nomous ... parestanai kai ton horkon ...)。[58]Ibid., 188.法律和陪审员职责被置于情感策略的对立面。不但如此,在法律权威面前,甚至德谟斯提尼本人的演说也被他自己所否定。他指出,陪审员是依据既定的法律做出判决的;并且提醒陪审员:“你们稳固法律的地位,是为了你们自己”(tous nomous humin autois bebaioute),并不是因为“你们被受害者所说服”(humas ho pathōn peisēi)。[59]Ibid., 30.这意在表明,陪审员完全是从城邦法律和自身职责的角度来裁判此次诉讼案件的,并未受到德谟斯提尼本人在法庭现场的演说影响。

唤起陪审员特定的情感、阐发事件的公共性质、强调陪审员捍卫法律的职责,这三种修辞策略从对演说表演情境的迎合到否认,至少在话语层面上完成了对法庭诉讼场合的重新界定:尽管诉讼演说本身具有强烈的表演特征,甚至与民众所熟悉的戏剧表演存在着明显的相似性,但法庭毕竟是民主制的核心政治机构之一,诉讼现场的听众作为陪审员不能单纯以娱乐的心态观看社会精英或政治领袖私人冲突的呈现,将陪审员与诉讼当事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不能只有情感因素这唯一的纽带。相反,公民法庭更是一个通过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演说表演而对整个城邦的全部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的场合,它不同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却又与后者密切相关,且以其特有的权威地位掌控并维系着后者。法庭判决将会造成的社会影响在演说中受到德谟斯提尼的密切关注,这或可说明,诉讼演说的话语正是经由当事人在法庭现场的表演行为而发挥着对城邦社会秩序的建构功能。

三、 结 语

总而言之,以表演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分析古希腊演说辞,就是要经过一个从文本到行为的过程,或者依据文本来还原完整的表演行为,或者探讨话语对社会现实的建构作用。欧博尔在“言语—行为”理论启发下进行的研究实际上与此相吻合,他只是将演说话语置于雅典社会阶层类型的层面加以考察,而里斯则从更为具体的演说表演情境入手。二人分别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演说的表述方式和社会功能,可见,他们的问题意识和研究目的存在明显的一致性。同样的,在对德谟斯提尼《诉美狄亚斯》进行个案讨论时,他们也都忽视了演说辞中涉及表演者与听众关系的内容。本文正为尝试弥补这一缺陷,通过笔者分析可以看到,德谟斯提尼在演说中调动陪审员的情绪,引导陪审员对事件性质和自身职责的认知,都是出于他对表演情境的考虑,意在化解自己的不利处境,平衡法庭现场所施加的张力。而与之相关的修辞策略反过来又表达了对表演情境的否定,揭示出德谟斯提尼试图重新定义演说表演场合的努力。在此过程中,德谟斯提尼塑造了陪审员的政治角色:这些因身处法庭现场而拥有政治权威的普通公民通过参与对案件的判决,而使诉讼当事人演说表演的影响力播及整个城邦的日常生活。这清晰展现出演说表演在雅典民主政治的背景中实现其社会功能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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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ance Study and Ancient Greek Oratory: The Case Study of Demosthenes’ Against Meidias

Shangjun Li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Through examining Demosthenes’ speechAgainst Meidia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application of performance study foranalyzing Greek oration tex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 orator and his audience, three rhetoric strategies inAgainst Meidias— the inspiration of jurymen’s particular emotions, the explanation of thelawsuit’s public signif icance, and the emphasis of jurymen’s judicial responsibilities — are analyzed for their social and political implication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se three strategies indicate Demosthenes’ submission to the oratory performance context but also suggests his negation and redef inition of that context. In this way, Demosthenes was modeling his behavior on the political role of jurymen, who were authorized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which then transferred to their ability to inf luence the polis in daily life. This is one possible way to understand how Greek oratory performance carried out its political effects in Athenian democracy.

performance culture; rhetoric; Athenian democracy

Shangjun Li is Associate Professor of Humanities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at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He

his doctoral degree in History from Fudan University. His major research project focuses on ancient Greek rhetoric and Athenian democracy. He has published a monograph and several articles in established journals, includingHistorical ResearchandWorld History.

李尚君,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已出版专著一部,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古希腊修辞学、雅典民主政治等。

[1] 本文为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古希腊政治演说研究”(项目编号:13YS043)阶段性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政治领袖与雅典民主研究”(项目编号:15BSS00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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