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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2016-11-26王慧斌

北极光 2016年8期
关键词:刑罚人权矫正

文/王慧斌

浅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文/王慧斌

缓刑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2011年公布并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广泛地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不足以及措施不当等原因,我国缓刑制度在适用中并没有实现立法者的初衷。本文重在从司法适用角度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缓刑制度;适用程序;考察监督

一、我国缓刑制度完善的整体思路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保障人权的思想相结合。缓刑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刑事政策与缓刑制度是国家对犯罪进行抑制和预防的重要对策和战略。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可以起到预防再犯的功能,同时节约了司法成本。总而言之,缓刑适用制度与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相符合和一致的,这一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犯罪分子的矫正和我国和谐社会和法治中国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绘制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宏伟蓝图的同时,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亮点。国家运用刑罚惩罚犯罪者,是刑罚的直接目的;通过惩罚犯罪者达到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等,是刑罚的间接目的;通过惩罚犯罪者除了达到刑罚的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外,最终达到保护人权,是刑罚的最终目的。在中国以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之际,我们更需以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权为方向,为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作出不懈的努力。缓刑作为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对我国刑法实施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完善缓刑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首先,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等实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如通过列举式和概括式规定以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同时也可以防止法官个人随意适用缓刑,造成司法权的滥用。其次,我们认为,对于何种犯罪能够适用缓刑,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可以通过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具体的应用法律来指导缓刑的适用,即:一方面用明示列举的方法说明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或罪犯类型,以此引导司法人员司法实践中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人优先适用缓刑。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禁止对某些犯罪或犯罪类型限制适用缓刑,除了现有的规定禁止缓刑,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人口的补充规定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和犯罪,犯罪等严重类型,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也应当适用缓刑的限制。最后,在裁量法律规定的“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时,审判人员在作出判决之前应对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通过人格调查报告,有利于法官更加明确具体地对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考察。

第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完善适用缓刑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考虑从增设听证程序入手。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处理案外人异议及其他重大执行争议事项,需有关当事人到庭以便查明事实时,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到庭,就争议的有关事项和法律问题进行公开陈述、申辩、质证的执行工作制度。在对抗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公开法官裁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过程,达到监督执行裁判权行使、促使执行程序公正的目的。

第三,社区执行问题的完善。第一步,建立针对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方案。和其他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相比,缓刑犯的构成有其特殊性。因此,要结合缓刑犯的构成要件,建立不同于其他社区矫正犯的矫正制度。第二步,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缓刑犯危害程度的不同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制度。鉴于每个缓刑犯的危害程度、矫正不同特质,建立针对缓刑犯个人的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由专门负责矫正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别指导,并对其配备专门的辅导人员,由专门辅导人员对缓刑犯的表现进行评定,以供司法机关监督缓刑犯的矫正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实现缓刑考察监督的客观性、有效性、公正性。对于缓刑考察的内容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在完善缓刑指示的同时增设关于缓刑负担的相关规定①。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缓刑考察的具体内容属于缓刑指示方面的内容,但是需要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细化。对于缓刑负担,我国可重点规定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一,对行为轻微违纪的缓刑犯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并责令其改正;其二,对违纪行为介于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之间的缓刑犯,应对其以强制矫正的方式进行惩处;其三,对严重违纪的缓刑犯,应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必要时对其重新适用监狱矫正。二是提供其他公益性服务。主要强调通过对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达到一定积极的社会功效。因此,在对缓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时,这不仅要求缓刑犯要认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真诚悔罪,而且还要求缓刑犯积极接受学习教育和参加社区劳动,规范自身行为,尽可能地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上和财产上损失。因此,随着非监禁刑种类的增多,行刑经济化的发展,在投入较低的司法成本的情况下获取更高的社会积极效果,这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实行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

注释:

①缓刑指示,是指为了防止被缓刑人将来可能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而规定的某些必须遵守的事项。所谓缓刑负担,是指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规定的类似于刑事制裁的义务。

[1]王金利,丁雪辉,张立纳.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A].实事求是,2013:85-87.

[2]李钢.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J].延边党校学报,2014:79-81.

[3]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98-199.

王慧斌(1993年4月—),男,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企业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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