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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

2016-11-26陈远平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管制政策法律

陈远平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 518026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

陈远平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 518026

在目前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涉外经济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相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政策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协调问题也成为关注的热点。本文就对此展开相应的探讨,提出完善涉外经济管制的几点建议。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

一、涉外经济管制的概念

涉外经济管制是国家按照相关法律政策与经济政策对于涉外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控制的方式,涉外经济管制是政府针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的延展。涉外经济是我国经济的构成部分,涉外经济管制是为我国经济发展而服务的目标。对于涉外经济进行管制,是政府控制经济的体重体现方式。为了达成社会协调的目的,在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的涉外经济法中,主要是经济的干预,比如保护、奖励为目标的关税制度、进出口税、出口保险等。为针对国际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失调而设定的国际金融、贸易等管理机制。为保证国际市场的良性竞争,设定反垄断与不公平交易、反补贴与反倾销机制等。

二、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制原则。依法管制原则是从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中发展的,要有关部门在进行管制过程中,一定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不得做出与法律不符合的活动。健全的涉外经济法律是依法管制的必然要求。如果在管制政策和法律出现矛盾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进行。如果行政法规与地方的法规、宪法以及法律出现矛盾时,应该保证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与权责都应该根据相应的法规进行。

(二)合理管制原则。合理的管制要做到适当以及适度。因为客观世界具有多样性,而且我国经济也在快速的发展中,经济全球化让涉外经济管制不能用静态的理念进行处理。涉外经济管制在做到依法管制的标准下,还需要给相关管制部门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方便行政机关选择,让管制更加具有灵活性。但是,自由裁量权不能够擅自使用。合理的管制要让涉外经济管制部门的管制活动一定要尊重市场的规律,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保障涉外经济当事人的利益。

(三)协调管制的原则。涉外经济的关系较为复杂,比如外贸经济、投资、金融、税务关系等。涉外经济管制部门在进行管制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需要,在保证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条件下,让利益达到平衡。

(四)效率管制原则。效率管制代表让涉外经济管制的管制成本最小化、交易成本最小化,推动其可持续发展。效率管制的主要问题就是利益管理让贸易得到优化,让市场环境更加和谐。第一,涉外经济管制的有关规定需要透明化,准确市场准入的标准。第二,要把市场作为中心,对恶性竞争要进行制裁,保证涉外经济市场的良性竞争,比如反倾销等制度就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第三,市场客观要求的改变是管制者变化政策的基本标准。经济自由化需要减轻管制,但是并不是放弃管制,二十需要政府使用科学的管制手段来保证管制的效率。

三、促进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使用内外融合的法律形式。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形式要向内外融合的方向改变,促进内外经济法律制度能够和谐发展。在涉外经济和我国经济越来越一体化的情况下,立法以及管制过程中使用“分而治之”的方式并不科学。实行国民待遇的标准以及创建各个市场主体能够公平竞争的氛围,能够让涉外经济的政策和我国的法律进行融合。因此,从法律的形式中来看,应该增加各个主体能够通用的经济法律政策。在目前,除了税务与外汇等方面的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之外,其他法律应该尽量统一,降低立法以及管制的成本,提高管制的效率。总而言之,涉外经济管制应该结合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的政策,并且在涉外的政策中也要做好“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协调,让境外的投资和对外的援

(二)使用自由与管制相结合的法律政策。涉外经济管制的政策要从限制性的政策到自由性的投资政策中做好协调,鼓励出口创汇以及内外经济平衡政策的改变。首先,在贸易政策方面的改变,我国可以从实践中的自由贸易政策,改变到进行自由贸易以及公平贸易的政策。其次,在投资政策方面的改变,我国可以从原本的限制性投资政策,不断地改善,变为自由和管制相结合的投资政策,主要便现在外商投资引导目录的调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与外汇制度改革等。最后,在外汇政策的改变,由于外汇管理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贸发展的首要目标从原本的出口创汇,可以改变到现在的增加我国就业岗位、民众福利、平衡国内外经济的发展方面。

(三)使用防御与进取结合的法律功能。在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功能中,需要做到从原本的防御性改变到进取性,重点要争取合理的国际利益以及国内经济,做到避免风险与鼓励创新两个方面的结合。同时,在法律的价值方面,应该把过去的把政府作为主体,改变到把市场作为主体,用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作为推动市场化管制建设的方式。

(四)在法制化的标准上进行协调与统一管理。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制中的协调精神,是涉外经济管制创新的发展方向,和新发展观的统筹调节的实质是完全符合的。在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不光要能够有机的结合协调管理以及统一管理,还要结合行政监管的法制化,经过成本效益分析以及信息化的管理方式,使用创新、有效、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努力创建一个公平、高效的管制体系。这就需要我们在精细化的管理标准在,再建设一个节约型的管制制度,真正做到在法制化的标准上,进行协调与统一管理。

四、结论

协调的本质是推动冲突的两个方面在相互改变过程中使用人的主观能动性,来推动其向我们需要的方向发展。只有在创新的实践中,才能让涉外经济管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于涉外经济法律协调问题的研究,相信在政府及广大学者的研究下,能够克服目前的不足。

[1]王骞宇.论公法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以英、美两国法院司法实践为视角[D].华东政法大学,2015.

陈远平(1968.2—),男,汉族,籍贯:陕西省安康市,学历:本科,单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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