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案例教学法在法制史教学中的应用
2016-11-26张璐
张 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北京 100083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法制史教学中的应用
张 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北京 100083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对于专业法律从业者的需求日益增多,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大高校、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大量具有法学背景知识且能将其熟练运用于社会实践中的专业人才。国内法学教育和科研机构也积极对此作出回应,在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具有强烈实践性的教学法,引起国内各高校法学院的日益重视,并引起学术界的密切关注和讨论。本文从法律史教学的角度探讨在教学实践中如何运用案例教学法,求教于方家。
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辨析
在国内外法学教育实践中,案例教学法有如下表现形式:
第一、判例教学。这一教学方法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1870年创造的。兰德尔认为,“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包含了某些原则或学说。能够熟练掌握这些知识并把它运用到复杂的人际实务中的人,就是真正的律师。有效掌握这些法律学说的最好的和最简洁的方法就是研究包含这些原则的案例。”判例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准备一套收集了相关部门法或某一主题的案例交由学生课前阅读,学生在阅读中掌握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律,确定法律依据,并做好发言摘要。在接下来的教学环节中,教师在简短的启发性发言后,引导学生展开讨论,相互辩论,通过师生之间及同学之间的互动,加深同学对于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法律实践能力。
第二、案例教学法。案例是包含有复杂问题或疑难情节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案件,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景的描述。教师在讲授法律精神、法学原理等抽象概念和法律条文等具体法律规范中,通过引入一个典型性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和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具体做法是,教师讲授某种法学理论或规则,然后提出一个相关典型案例交由学生熟悉案情并找出对应知识点,结合理论与实际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教师总结归纳,进一步引导学生理解所讲法律原理和规则。
从法律传统来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是以阐释法律原理、解释法律规则为主,在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精神、原理、概念、特征等抽象问题的讲授,具体案例是用于说明和理解抽象理论的,这与英美等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育有明显区别。所以,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采用的多是案例教学法,而非判例教学法。
二、法制史教学中的案例
《中国法制史》是我国法学院核心课程之一,是本科生的必修课程。这是一门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兼具两种学科特征,又具有较强理论性。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通常这门课程开在低年级,所面对的学生大多缺乏基本法学知识储备,这些因素叠加起来,要求该门课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教学方法的运用。
重庆大学法学院关于案例教学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数据,为以上论断提供了一定佐证。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年级的学生对于不同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存在着不同需求。在调查中,近一半的高年级同学表达出希望教师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而在低年级新生中,具有相同意愿的学生仅占14%。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低年级学生还缺乏基本的法学知识储备,无法很好地注意和领会到蕴含在具体案例中的抽象法律原则。当回答“你希望采用案例教学法的课程类别”这一问题时,学生们的选择呈现出从应用法学到基础法学再到理论法学依次递减的态势,仅13.4%的学生表达出希望在法律史学课程中加入案例教学的意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学生们认为案例教学法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学本科教学。
这些数据是否说明案例教学应当从法制史教学中彻底退出呢?作为相关专业教师,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内容起自夏商,迄于当下,时间跨度长,内容涵盖广,内容庞杂,史料浩繁,加之时间与空间的隔阂,使得学生在最初的新奇之后,很容易失去兴趣并对学习的意义产生困惑。在说明一个距今相去甚远的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概念时,对古代思维范式非常陌生的学生很难理解古人为何会制定现在看来如此荒谬的法律规则。教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仍然一头雾水,不得要领,久而久之对这门基础课程的兴趣荡然无存。
如果在这时引入具体案例,用案例来解释和说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会对学生了解古代的法律指导思想和立法背景,进而理解相关法律规则,切实掌握课程重点非常有帮助。用故事一般的案例激发学生对于课程的兴趣,促进他们积极参与教学过程,培养探究意识和创新精神,体会中国法制史学科的魅力。
三、对于法律史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针对法制史学科自身特点和接受课程的学生特点,笔者认为,法制史教师在选取案例的过程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在学生能力范围内选择具有典型性、涵盖性,延展性的案例。
第一、所选取的案件要有一定典型性。
中国法制史史料浩繁,案例充足,为了提高学习效率,教师应当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用一个案情简单明了的案例加以说明,帮助学生去理解和体会。例如,在讲到中国古代伦理法特征的时候,通常会提到“礼”,这是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一把钥匙。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对唐律提出了极高的评价,认为唐律“一准乎礼,初入得古今之平”。如何理解“一准乎礼”?笔者从唐律以“礼”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两个方面进行讲述,然后提出王彦威案,让学生从现代法律思维和古代法律思维两种不同的角度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发现将会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教师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造成不同结论的原因何在,从而加深学生对于古代法律中“礼”的理解。
第二、所选取的案件要有一定涵盖性。
法制史教材通常以时间为线索,以朝代为章节,所涉内容极为庞杂,知识点丰富,系统性稍显不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有只见“点”不见“面”的困扰。为了避免知识讲授过程中的杂乱无章之感,教师应当选取具有一定涵盖性的案例,尽量将知识点覆盖全面,便于学生记忆和理解。例如在讲授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时,笔者选用的是《晋书·刑罚志》所载的“殴主伤胎案”。此案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因其所处特殊历史背景之中,案件所涉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贵族品级制度、官吏特权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将某一时期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用一个案例统一起来,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讲述,帮助学生整理出一个记忆网络,既有重点又能触类旁通,在一定程度上客服了法制史知识点的零乱和散漫。
第三、所选取的案例要有一定延展性。
历史是一个纵向的、不间断的发展过程,法制史当然也不例外。在选取案例时,应当充分注意到案件所涉思想、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如果选取的案例只能说明只在某一阶段昙花一现或者在整个历史脉络中都显得极为特殊的案例,这在帮助本科学生从宏观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并没有太大的帮助。还以上述“殴主伤胎案”为例。此案发生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一个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过渡时期,许多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确立或改变,例如“重罪十条”、“五服制罪”等制度,一直影响后世千年。以这个案例为契机,探讨制度的建立及之后的演变,整理出一条大致的脉络,增强学生的历史宏观感。
总之,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理论课程,重要但难于把握。这对法制史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师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在传统教学基础之上注重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尤其注意案例的选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奥妙的求知欲望,才能高质量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任务。
[1]曾文革等.《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2卷第1期.
张璐(1981.11—),女,汉族,籍贯:新疆,学历:博士,职称: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